公司及高管欺詐配股案判決 山東巨力量刑過輕?

2020-12-20 搜狐網

  中新網4月6日電最新一期《財經時報》載文指出,3月25日,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山東巨力(000880)罰金160萬元;公司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王清華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公司原財務處副處長張傳勝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這是國內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因欺詐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業界人士對判決結果有些失望。剛剛走出奎文區法院的大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就指出,山東巨力當事人所受的判罰,從刑法角度看,幾乎相當於沒判。在他看來,一面是上市公司高管頻頻出軌,一面是投資者屢屢受損,法律程序上的追究不力,仍是中國股市完善治理機制的一大軟肋。

  股東矛盾引爆

  山東巨力1998年上市,上市後連續3年年淨資產收益率超過10%,符合配股條件,並於2001年實施了配股。2005年1月15日,山東巨力及相關人員因涉嫌虛增1999年度利潤16145.7萬元,騙取配股資格,並於2001年在深交所配股1149萬股,共募集資金15971.1萬元,被提起公訴。

  據了解,山東巨力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的「地雷」爆響,源於新舊大股東之間的矛盾衝突。

  2002年11月,山東巨力原大股東濰坊巨力機械總廠與北京盛邦投資有限公司籤署協議,將其持有的山東巨力4200萬法人股(佔總股本的15.2%)轉讓給盛邦投資。隨後,盛邦投資通過臨時股東大會改選,順利入主山東巨力董事會,佔據9名董事席位中的5席。

  5天後,巨力總廠又與具有外資背景的領先實業有限公司草籤協議,擬再向其協議轉讓3800萬法人股。這一協議成為新舊股東爭鬥的導火索。當地政府和巨力總廠事後認定,領先實業與盛邦投資存在關聯關係,並極力試圖保持對上市公司控制權。

  在這種背景下,2003年4月的山東巨力臨時股東大會上,巨力總廠否決了盛邦投資關於公司增設一名總裁的議案。2003年6月,巨力總廠向山東巨力董事會提交議案,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改組董事會,但遭否決。隨後,巨力總廠宣布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大股東間矛盾開始公開化。

  配股項目存在問題

  山東巨力股東糾紛和基本面的迅速惡化引起了監管部門的注意。2004年1月,中國證監會濟南稽查局通知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決定對其立案調查。

  知情人士介紹,山東巨力當年騙取資金投入的配股項目存在問題。2001年2月22日,山東巨力2000年度配股募集資金全部到位。公司2001年年度報告顯示,配股資金所投向的4個項目中當年就有兩個發生變更。

  其中一筆4000萬元被改變投向;另外一筆3000萬元項目被取消;第三個項目本擬投資5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只有1980萬元;剩下不鏽鋼複合管材項目的5480萬元為全額投入。不過,這筆與原來的農用車主業完全不搭界的投資結果很悽慘。據公司透露,山東巨力管業有限公司從成立起至今,一直虧損,未給股份公司帶來任何效益。截至2004年3月,管業公司累計虧損達1000萬元。

  秋後算帳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01年2月,王清華為使公司通過配股達到募集資金的目的,在公司不具備配股條件的情況下,安排張傳勝編造虛假會計材料,虛增1999年利潤,以達到配股需要的條件。

  法院認為,山東巨力編造虛假會計資料虛增利潤,並在配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欺詐發行股票,非法募集資金數額巨大;王清華系山東巨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傳勝系山東巨力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0條,應以欺詐發行股票罪予以刑罰。

  呼籲嚴刑峻法

  在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曾代理過多起證券民事侵權案件。他認為,投資者是最終的受害人,一些虛假陳述案例中投資者損失慘重,他們在民事賠償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嚴義明呼籲在國內儘早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讓受損股東代表對違規大股東及相關董事提出訴訟,使其承擔相應責任。

  他強調,現在對證券違規的判罰存在明顯的「法不當過」。上市公司高管在違規過程中造成的影響很大,投資者損失也很大,但往往最後的判決或懲罰抵不過他造成的「過」。要真正發揮證券法規的作用,還需嚴刑峻法。

  有關人士認為,內地司法界在此方面應學習香港。近幾年來,內地上市公司高管出現問題後,司法介入的速度較慢,結案後又很少有高管受到嚴懲。在他們看來,內地經濟案件量刑往往是從輕處理,且處理時效性往往滯後很多,執行不利;香港則從嚴、從重、從快,無論是「虎山行」還是「臥龍行動」,都給證券市場帶來震懾。(鄭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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