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本文前,請您先點擊上面的 藍色字體,再點擊「關注」,這樣您就可以繼續免費收到文章了。每天都有分享,完全是免費訂閱,請放心關注。
最近有人私信問我一個問題:故意傷害罪會被判刑幾年。這裡我例出二個曾今處理的案件,說一說那些曾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的會被判刑365天,而有的人卻連看守所都沒有進,這是為什麼?
案例一:2016年4月27日晚,在王家鎮開發區一電子配件生產廠內,李進與李波兩人在流水線上因為工作問題發生爭吵,隨後李進與李波(化名)兩人發生打架,打架期間李進用產線上面的美工刀片將李波的臉劃破,根據縣公安局法醫鑑定:李波的臉部表皮劃傷損失程度為輕作一級。王家鎮派出所受理此案並立案偵查,期間李波及其家屬樓求李進賠償醫藥費、誤天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0萬元,李進及其家屬願意賠償,但認為30萬元太多,認為15萬左右可以接受,雙方談判未達成和解,隨後李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賠償要進損失30000元。
李波刑事判決書(來源中國裁判
案例二:2016年7月8日,在王家鎮街道,二大貨車從外地拉了貨物要送到一公司去,因此段時間送貨的司機較多,故而根據先來後到進行排隊取票,任義與陳財(化名)兩人在排隊時發生口解,隨後發生打架,打架過程中,陳財的左腳腕部被任義踹傷導致骨折,經縣公安局法醫鑑定:陳財左腳腕部骨折損傷程序為輕傷一級。王家鎮派出所受理立案偵查後,期間陳財家屬要求任義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40萬元,隨後陳財家屬賠償13萬,雙方刑事和解達成。根據該縣故意傷害案判處緩刑一年。
刑事判決書(來源中國裁判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也有這樣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四種情況是可以判處緩刑的。
1、情節較輕的;
2、有悔罪表現的;
3、沒有再犯罪危險的;
4、宣告緩刑對居住社區居民沒有影響的。
那麼李進與任義同樣涉嫌故意傷害罪,李進願意賠償15萬卻沒能達成和解,被判實刑1年,而任義卻賠償13萬徵得受害人諒解,宣判執行緩刑。二者的差異其實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有寫,且僅僅只有8個字:」徵得受害人的諒解「。
說到受害人的諒解,這裡需要說明一下」刑事和解「與」諒解書「的重要性。刑事和解就是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進行和解,同時受害人心理得到安慰並出具諒解書,諒解受害人的犯罪行為,請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從輕處理。
如果案件在公安機偵查階段,這樣一份」諒解書「,公安機關可以酌情對嫌疑人直接」取保候審「而非」刑事拘留「;在案件到達人民法院,出具」諒解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也是法定酌情從輕、減輕的情節。
這就為什麼李進坐牢365天,而任義卻連看守所都沒有進的原因。
我想信很多人會說,只要給錢,想要獲取這份」諒解書「那還不容易。但為什麼李進願意賠償15萬沒能拿到受害人的」諒解書「,而任義13萬便成功了。分析原因,我總結了一下,任義及其家屬比李進及其家屬更善於去處理好這三個關係。
一是出於人道主義關懷,主動探視、處理好與受害人之間的關係。
被故意傷害的受害人他的傷害來自兩個方向,一是身體組織受損帶來的疼痛,二是被打後各方的壓力帶給精神上的傷害。
受害人被人打受傷並且受了輕傷,那意味著輕傷的部位可能會構成殘疾,實踐中看來大多數輕傷的位置基本上都能夠定上十級傷殘,特殊的位置的輕傷可能還會構成九級傷殘;而在精神上,受害人打架住院、家人的照料、親朋好友的議論等都會給受害人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所以可想而,嫌疑人想獲取受害人的諒解,你此時必須處理好與受害人的關係。
正確做法:事先一定的賠償是必須的。受害人在住院治療傷情的時,你主動前往探視、並進行友好的言語交流,再適當的墊付一定的醫療費用,你會在一定程度上獲取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好感,當然可能你此行不一定能得到受害人的」好言想待「,甚至此時受害人及其家屬會將全部的責任歸咎於你,但是中國有句俗語:伸手不打笑臉上。即使再強硬的心,此行態度誠懇必定會給受害人的內心帶去陽光。當然這只是第一步,但卻是致關重要的一步。
上述案例中,任義便做到了這一點,通過事後的談判來看,受害人對任義前往探視的好心給予了肯定,這樣雙方才能更進一步的交流解決之道。而李進則不同,因為家人在外,故而未做到」人道主義「的探視,這成為後期調解受害人異常憤怒的主要原因,雖然提出賠償15萬,但對方仍不接受。
二是找準關鍵人、幫你勸和,處理好與受害人親友的關係。
美國的心理學家米爾格倫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六度空間」理論,意思是:你與一個陌生人之間的人不會超過6個人,所以說,只要你能找到最多6個人,你就能與這個陌生人建立關係。
六度空間理論
在類似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找準關鍵人很重要,有些當事人並不相識,而六度空間理論便給每一個案件的當事提供一個可以實施的行為理論:也就是託關係找人,如果有找到在受害人家中有一定話語權的人,那麼這場談判,你就成功了一半。
上述案件中,任義找到了受害人的徒弟,俗話說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有了徒弟的幫助與勸解,受害人最終認為賠償的金額能夠接受,便達成和解。而李進則沒有做到這一點。
三是主動配合、言行恰當,處理好與辦案民警的關係。
工作中便遇到當事人家屬在與辦案民警交流的時候,隨時隨地進行手機拍攝、錄音。這樣的做法其實不可取,就算是正常的人際關係中,進行行為都會被示為挑釁,只能無形中增加對立情緒。
當然這裡所說的處理好與辦案民警的關係並非請客送禮,而是主動配合,言語恰當。首先從專業的角度來說,辦案期間民警能夠給當事人家屬專業程序講解,分析當事人的處境,好讓當事人家屬作出正確的選擇。其次,在當事人處理好雙方的關係中,辦案民警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調和」的作用,這對於當事人特別是嫌疑人是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的事情,如果當事人家屬與辦案民警都劍拔弩張了,那這種調和作用就不存在了。
總結一下,在發此故意傷害此類的案件時,不管是嫌疑人還是被害人,都要冷靜思考處理的辦法,而不是互相推卸責任,特別是嫌疑人及其家庭,因為嫌疑人即將會面臨刑法追責,所以更應當平心靜氣,想出合理解決問題的方案,爭取受害人的諒解,將雙方的損失降至最小。
(圖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