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網絡電信詐騙案件如何破解證據難題

2020-12-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編者按 近年來,網絡電信詐騙案件頻頻發生,但司法辦案中存在取證難、定性難。本期推出「網絡電信詐騙案件證據問題研究」專題,組織文章進行探討,敬請關注。

各個辦案環節均需重視證據收集

楊宇冠 王嶢

楊宇冠

  網絡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電話、網絡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遠程騙取較大數額公私財物的行為。隨著近年來對網絡電信詐騙案件的打擊和防範力度持續加大,犯罪團夥不斷調整運行模式,呈現出以下鮮明特點:一是公司化運行。電信詐騙團夥中有領導和明確分工。對「公司」內部的人員有明確的等級劃分,制定了明確的獎懲機制和晉級機制,並輔以分紅、報銷、休假福利政策。二是向境外轉移趨勢明顯。電信詐騙團夥利用電信技術的互通性,逐步向境外轉移。三是廣泛利用高科技手段。網絡電信詐騙集團通過搭建網絡電話平臺,並利用技術手段將顯示的主叫號碼進行改號,從而迷惑被害人;利用網銀技術,將贓款迅速分流、轉移、取現,以此規避司法機關凍結帳號手段。四是打擊難度大。此類案件除了匯款帳號以外,被害人對作案人情況無從得知。加之,在跨國網絡電信詐騙案件中,各國法律制度不盡相同,造成偵查、抓捕、審查程序複雜,辦案成本大,影響打擊效果。

  基於此,如何收集辦理此類案件的關鍵證據需要予以高度關注。

  立案階段證據收集

  網絡電信詐騙案件的初查需要有一定的證據線索才能啟動,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被害人報案,二是偵查司法機關的發現。

  被害人報案是網絡電信詐騙案件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證據之一。被害人一旦遭遇網絡電信詐騙,應當及時報案。在受理報案時,公安機關要製作事主報案材料,也就是被害人陳述的相關內容。應重點詢問被騙地點、發案時間、被騙方式、轉帳方式、轉帳金額、轉帳帳號等內容,力求獲取事主能夠提供的全部相關細節。由於網絡電信詐騙案件很難立即偵破,且被害人多為不固定群體,因此要對每一名被害人製作詳細的報案材料,便於日後案件合併處理和退還贓款。在此基礎上,還要根據案情需要,對被害人用於實施匯款的電子設備進行技術勘驗,固定、提取其中的涉案信息以及被植入的惡意程序。

  偵查人員可以通過調取被害人接到的詐騙電話,追溯到詐騙網絡平臺所在伺服器IP位址,伺服器上的「呼叫細節記錄」記錄了呼叫續接的全過程,包括通話時間、虛擬的主叫號碼、被叫號碼等。將「呼叫細節記錄」用作證據,既可以證實團夥呼出詐騙電話的數量,又可以形成從團夥到被害人的關聯鏈條,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組成部分。偵查人員還要及時調取、固定被害人的相關通話記錄單、被害人涉案銀行帳號的交易明細以及目標銀行帳號的交易明細。同時,順次查詢資金流向,並體現最終被取現的過程,形成完整的資金流。這些證據可以證明詐騙團夥非法獲取並佔有贓款的事實。同時,偵查人員要及時對涉案的轉帳、提現開設銀行卡人員進行查找,收集收販銀行卡人員和資金提取人員在銀行等機構留下的影像,並及時組織抓捕。

  現場抓捕階段證據收集

  網絡電信詐騙非常隱蔽,流動性大,偵查部門掌握犯罪線索後必須及時抓捕犯罪嫌疑人並進行訊問。

  對網絡電信詐騙的「非核心」相關人員,如提現開卡人員和收販卡人員、資金提取人員等,進行訊問所獲取的陳述可以作為進一步偵查的線索,也可以成為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供述,或者證人證言。

  對於詐騙窩點人員進行抓捕需要配足警力和相關技術人員。進入詐騙窩點後,偵查人員應當第一時間控制住全部人員,使其恢復到原本所處的工位,進行現場攝錄,固定位置。這個過程要重點拍攝人員相貌,所在位置,工位擺放的電腦、筆記本、腳本、便箋紙等物品。這樣有利於還原詐騙窩點的工作狀態,對後期審訊和理順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係具有一定支撐作用。

  在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後,偵查人員應當及時提取物證,逐人建檔。對詐騙窩點內的電子設備和相關物證、書證要全部進行登記,並履行扣押手續。特別是對現場查獲的紙質版詐騙腳本、業績單、涉案銀行卡、U盤等作案工具,應當逐人對應打包封存,並形成扣押物品明細,便於後期對應查找。

  偵查人員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勘驗電子設備,避免數據損毀,對詐騙窩點內正在登錄的網站帳號,網頁內容,QQ、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帳號、通話記錄等進行「搶救式」的勘驗和固定,防止遺漏和數據丟失。

  在現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對詐騙團夥中的犯罪嫌疑人分別控制,並針對正在實施的詐騙行為進行現場突擊訊問。使其指認每個人在團夥中的層級和作用,為以後的訊問工作爭取主動。

  偵查起訴階段證據收集

  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偵查和檢察機關還有許多收集證據的工作要做,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繼續收集和固定證據。

  訊問犯罪嫌疑人取得供述不僅是定罪的重要證據,也是進一步收集證據的關鍵線索。在訊問過程中,要充分利用相互指認的方法,對他們分別供述的內容進行「去偽存真」,從而準確把握每名犯罪嫌疑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些供述可能是對犯罪集團首要人物不利的證言,因此,要注重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內容相互印證,同時與客觀證據進行印證。

  客觀證據的收集要以「呼叫細節記錄」作為理清案件事實的主線。為達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目的,不僅要還原詐騙團夥的組織架構,更重要的是將詐騙團夥的詐騙行為與被害人的被騙事實建立證據關聯。而「呼叫細節記錄」數據是建立證據關聯的最佳依據。從證據的關聯性角度出發,只有將被害人與詐騙窩點的詐騙行為建立有效連接,才能為全案證據體系打牢基礎。

  偵查起訴階段,有關部門還要對扣押的電子設備和紙質書證進行專業鑑定。特別是要對從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處提取的相關文件、軟體進行同一性認定;將紙質版書證送司法鑑定機關進行筆跡鑑定,以此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詐騙行為的直接證據。

  偵查部門還要收集各種輔助性證據,包括調取涉案人員的出入境記錄、個人通訊記錄和名下帳戶交易明細。調取前兩項記錄可以直觀反映犯罪嫌疑人被招募的時間,同行伴隨人員和與詐騙窩點負責人的通訊聯繫,調取涉案人員名下帳戶交易情況則可以反映其非法獲利情況,這也將成為庭審時定罪量刑的依據。

  審判和定罪要把握好證據的運用

  網絡電信詐騙的行為和結果往往不在同一地點,甚至跨國或跨境。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我國就有管轄權。由於網絡電信詐騙的結果對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所以由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宜。

  由於不同司法區對此類行為認定的罪名不同,所以對於跨國或跨境的網絡電信詐騙,在偵查起訴環節可以以跨國有組織犯罪名義進行處理,這樣可以得到境外和國外偵查和司法部門的配合。在國內起訴和審判階段以網絡電信方面的詐騙罪處理,符合我國刑法的規定。

  網絡電信詐騙的證明應當準確把握「證據確實、充分」標準中「排除合理懷疑」的內涵。筆者認為,偵查和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據只要能夠達到使審判人員內心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指控的網絡電信詐騙行為即可,這通常需要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應特別重視汙點證人的作用)、資金流轉記錄、現場抓捕影像記錄、電信網絡聯絡記錄等資料,即只要能證明定罪,而不需要該案的任何證據都能面面俱到。對於網絡電信詐騙團夥人員,要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定罪,集中精力打擊在犯罪團夥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其他人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處理。

  證據收集特殊注意事項

  網絡電信詐騙不受空間距離的限制,可以是跨省、跨境甚至跨國操控進行。隨著打擊跨境網絡電信詐騙力度逐步加大,偵查人員經常到境外執行拘捕任務。指揮和執行任務的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務必要尊重所在國家的司法主權,通過溝通最大限度地爭取當地司法部門的支持配合。此外,還應當熟悉有關國際法律(國際公約),確保偵查取證工作的合法性,同時熟練應用有關法律維護我國司法主權,特別是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

  由於此類詐騙案件的特殊性,在案件偵辦過程中,確實存在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固化閉合整個證據鏈條的,應最大限度地充實完善可獲得的環節證據,提高證據的證明力,推進訴訟順利進行。如有的網絡電信詐騙案件可能出現「外包經營」,從而衍生出招募輸送人員團夥、設備保障團夥、專職收販卡團夥等涉案群體。對於這些群體的證據收集也要堅持關聯性原則,最大限度地從人證、物證、書證和電子證據等多方面加以固定,排除瑕疵,確保證據鏈條完整。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

圍繞五個方面查證事實

薛培 熊羚

  針對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案件中存在的發現難、取證難等問題,筆者認為,可通過以下五個方面來查清案件事實:

  一是注意釐清與案件無關人員。這類案件涉案人員多,偵查人員要防止以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免將無關人員納入犯罪嫌疑人範疇。在審查起訴時,檢察人員要將犯罪嫌疑人的辯解與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比對,結合其到達作案窩點的時間、出行情況等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二是針對團夥窩案,注意理清架構。有時在同一詐騙窩點中聚集著多個詐騙團夥,彼此有一定熟悉度,作案手法也相似,但作案時並沒有關聯,如果不注意區分,會導致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供述混亂。因此,要區分、理清犯罪團夥的組織架構、成員身份,為查清事實做好鋪墊。

  三是注意對犯罪細節加強訊問。由於此類犯罪組織者和參與者具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一般會事先串供,定期銷毀業績記錄,且抓捕時又往往是同時被抓獲,如果再臨時關押在一起,更容易發生串供現象。因此,偵查人員要注意加強對犯罪細節的訊問,並利用多人之間的矛盾猜忌心理,找到案件突破口。

  四是全面搜集證據,查明作案過程。作案人員一般有多個身份,作案時彼此以代號、暱稱相互聯繫,被抓獲後,犯罪嫌疑人往往狡辯記不起作案的具體情況,從而導致犯罪事實認定困難。所以,偵查人員要從其隨身物品、銀行卡、工資條、業績提成記錄上下功夫,制定周密的訊問策略,查清其作案時的身份、登錄帳號、固定使用的工作手機、電腦,將其真實身份與作案時的代號對應起來,以便查清犯罪事實。

  五是多渠道與被害人聯繫。網絡電信詐騙案件被害人通常散布在全國各地,且所使用的手機、銀行卡有時不是實名。偵查人員應注意查找身份確實,被騙數額大、次數多,電話通聯記錄多的被害人。由於偵查人員有限,可以將詢問與書面說明結合起來,列出詳細的詢問提綱,尤其是特殊細節,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作案情節、犯罪數額。

  (作者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

重點關注人員、信息、資金審查

王勇 於坤祥

  針對網絡電信詐騙案件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互不見面,且犯罪嫌疑人數量龐大,難以確定一一對應關係的問題。筆者認為,檢察人員審查此類案件時要重點關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人員、信息、資金」方面的三維關係,做到三維並重。

  一是人員維度的審查。與傳統的辨認、指認等不同,對這類案件人員的審查需圍繞犯罪窩點的客觀證據,並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加以綜合分析,建立對應關係。網絡電信詐騙一般是團夥作案,組織嚴密,分工細緻,各犯罪嫌疑人往往通過「流轉單」等來傳遞被害人的相關信息。「流轉單」記載了被害人身份、詐騙數額、時間等信息。檢察人員在審查中要注意將這些信息與被害人的陳述、銀行轉帳記錄等證據相互比較,查清被害人的身份、被騙時間、金額等要素與「流轉單」有無印證關係。如果來源不同的證據要素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且排除合理懷疑,就可以認定犯罪事實。另外,網絡電信詐騙犯罪團夥考慮到「安全」問題,往往頻繁更換犯罪窩點及組成人員。在既沒有查獲「流轉單」等相關書證,也沒有調取到通話記錄等電子證據的情況下,辦案人員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細節,將犯罪事實與犯罪窩點建立對應關係。

  二是信息維度的審查。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藉助網絡IP技術通過語音群呼撥打詐騙電話,所以偵查機關電子證據遠程勘驗調取的IP位址、通話記錄等可以成為案件的核心證據。因為,IP位址一方面與犯罪地址之間有唯一的對應關係,另一方面與網絡電話的通話記錄之間也有唯一的對應關係。檢察人員在審查中要注意的是偵查機關是否根據通話記錄中被害人的信息找到被害人,再結合被害人的報警記錄、銀行轉帳記錄、被害人陳述與詐騙編造內容的對應性,將被害人被騙的事實與犯罪窩點關聯印證。這樣,通過IP位址和通話記錄的唯一性、確定性建立網絡信息鏈條,也可以得出唯一結論。

  三是資金維度的審查。這類案件的被害人將錢款匯到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銀行卡後,詐騙團夥組織者通常會安排專人將大額錢款分散打到數百張取現帳戶上,再由取現人員將已經轉移到取現帳戶上的錢款從ATM機上取出。顯然,在一般情況下,偵查人員很難追蹤某次具體詐騙資金的流向。但是可以通過重點審查犯罪窩點和銀行卡之間有無關聯性來判斷。有的案件通過交易記錄向上倒推後,發現該窩點其他犯罪嫌疑人操作過被害人匯款的銀行卡;有的案件在犯罪窩點可以發現被害人匯款的銀行卡的卡號、密碼等信息。儘管這些證據無法證實被害人是否被該犯罪窩點的犯罪嫌疑人所欺騙,但可建立犯罪窩點與銀行卡之間的對應關係,證實兩者之間存在密切聯繫。然後,再結合被害人陳述等證據綜合認定犯罪事實。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

缺少被害人陳述也可定罪

張楠 冀超

  實踐中,偵查人員在辦理網絡電信詐騙案件中,經常會在行為人的詐騙窩點發現大量匯款記錄,但受辦案期限、取證能力等限制,往往只能確定部分被害人。對沒有確定被害人或者缺少被害人陳述的案件中相關犯罪事實是否予以認定,筆者認為,需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缺少被害人陳述的網絡電信詐騙案件中,根據獲取證據情況大致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不同分工的多個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時間、被害人特徵、詐騙金額、詐騙方法等細節相互印證,犯罪團夥內部的分工及工作情況記錄、被害人向犯罪團夥帳號的匯款等書證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證,通話記錄、銀行監控等電子證據也與犯罪嫌疑人供述和犯罪團夥內部記錄相互印證,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對此,筆者認為,如果缺少被害人陳述,對於認定案件事實沒有異議。

  第二種情形:不同分工的多個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時間、被害人特徵、詐騙金額、詐騙方法等細節相互印證,犯罪團夥內部的分工及工作情況記錄、被害人向犯罪團夥帳號的匯款等書證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證,但由於時過境遷,通話記錄、銀行監控錄像已經滅失,無法調取,因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存有疑義的。筆者認為,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詐騙時間、被害人地址、詐騙數額、詐騙方法等細節能夠相互印證,偵查機關調取的該犯罪團夥的內部工作記錄、轉帳記錄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被害人客觀存在,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證明指向一致,足以證明該起犯罪事實的發生,且系該犯罪團夥所為。因此,即使沒有被害人陳述,也應該對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第三種情形: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細節相互印證,犯罪團夥內部工作記錄與犯罪嫌疑人供述也能夠相互印證,但缺少銀行轉帳記錄,不能證明匯款來源。筆者認為,這些證據尚不能證實被害人確實存在,對此不宜認定犯罪事實。

  總之,在缺少被害人陳述的網絡電信詐騙案件中,對犯罪事實的認定要本著客觀務實的態度,結合案件不同證據情況區別處理。即在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基礎上,結合書證、電子證據等綜合判斷,在上述證據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時,即使沒有被害人陳述,也可以認定詐騙事實。

  (作者單位: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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