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勸捐」還是「逼捐」
在盛產煤炭的山西省和陝西省,一些煤礦老闆在當地政府的號召下,或捐款或投資當地的公益事業。被外界稱為"勸富濟貧"。
起因很簡單,煤老闆們開採礦區給當地的地質環境生態帶來了嚴重破壞,給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再加之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農民心理的失衡,煤老闆和當地百姓曾經嚴重對立。2009年10月,因為礦權糾紛,山西鄉寧縣白家峁發生血案,致4人死亡,14人受傷。原白家峁礦礦長、山西三興煤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石金山自殺。而在幾年前,山西鄉寧縣,曾有一個煤老闆被綁架17次。煤老闆們出門都需要帶保鏢。
"煤老闆和當地百姓產生了巨大的貧富差距,政府必須要想想辦法了。必須要引導煤老闆走正路,不能讓他們把煤挖光後一走了之,要給鄉寧老百姓造福。"時任鄉寧縣縣長張效彪說。
從2004年起,山西鄉寧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倡導縣裡的煤礦實施"一礦一事一業",一般煤炭每噸捐獻30元,利潤稍低的電煤每噸捐資15元,投入社會公益事業(一事),或創辦一個有利於帶動農民增收的非煤產業(一業)。這個數字約佔煤礦利潤的三到五分之一。而早在10年前,陝西省榆林市下屬的神木縣店塔鎮,鎮政府以"噸位煤抽取一定環境汙染補償費",統一收取後,統一解決礦區群眾的塌陷補償等問題。他們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化解煤老闆和當地百姓的矛盾,為當地百姓謀福利。
在陝西的神木縣和府谷縣,地方政府還出面組織煤礦老闆實施"結對幫扶",動員煤炭企業家捐助數十億元的教育、醫療慈善基金。
如今,這種"勸富濟貧"的模式被陝西省推廣運用到國企身上了,從在國有資本收益預算中單列"社會公平調劑基金",到直接引導國有能源企業參與地方民生工程。
但這種"勸富濟貧"模式,引來"勸捐"還是"逼捐"的爭議。
"任何企業,無論民企還是國企,都不會主動將辛辛苦苦賺來的錢捐獻出去。只不過與所在地村民及政府搞不好關係,首先是正常生產無法維持,其次企業要發展必須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才有可能從政府職能部門得到賴以長期生存的土地、礦產等資源。"陝西一國企領導道出企業在"勸貧濟困"號召下捐款的深層原因。其言外之音就是,只有服從政府,企業才能生存,才能獲得發展所需的土地、礦產等資源。政府表面是"勸",但實質暗含威懾。
但當地的政府官員卻不這樣認為,鄉寧縣一名官員說:"中國的國情就是這樣,做什麼事都離不開政府推動。這是『勸富濟貧』而非『劫富濟貧』,靠的不是強制手段,主要是靠輿論、靠宣傳、靠表彰。"因為煤老闆投資鄉寧縣的項目由其自選,並與鄉政府協商。錢不經過縣政府,施工隊也由煤老闆決定。榆林當地官員強調,"民營企業家捐贈行為都是自己主動的,也是互相感染,政府只是起了一個引導的作用,讓全縣人民都享受到發展成果。"
不過,無論是"勸捐"還是"逼捐",有政府官員認為這樣做並無不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名官員認為,無論是陝北的民營企業,還是延長石油、陝西煤化、陝西有色三大地方國有企業,都是依託能源資源快速發展壯大的,企業以非市場化手段拿到極為廉價的能源資源,在能源需求極為旺盛的市場中賺取了巨額暴利,理應將資源紅利向社會回饋。
富人:施捨還是救贖?
在山西,採煤、煉焦帶來的環境破壞日趨嚴重。據鄉寧縣當地官員介紹,該縣每年1000萬噸的煤炭產量帶來的隱形代價是7億多元,"把鄉寧的財政收入全貼進去都不夠"。當地官員認為,應該趁著煤炭利潤豐厚時發展接替產業,鄉寧的"一礦一事一業"也許是一種可行的探索。
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有人認為,煤老闆的捐款其實是對自己暴富的"原罪救贖"。
中陽鋼鐵集團董事長袁玉珠對此並不否認:"百姓對煤老闆有看法,根本原因就是我們挖了這麼多年煤,沒給家鄉父老留下什麼。作為現代企業家,必須要有道德的血液,這血液要流到最需要我們的老百姓身上。"從2005年起,袁玉珠宣布要連續30年資助一些貧困生讀完高中。中陽鋼鐵集團還投資一億多元興建水庫,開通生活專用管道,讓當地百姓都用上了自來水。
山西金達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馬立農說:"這些年來,我們挖煤開礦,賺錢是不容易,但主要靠的是政策的支持。地下的資源並不是我們的,只不過我們比別人捷足先登,抓住了機會。所以致富以後,拿出點錢來回報社會也是完全應該的。"他還坦承,每一個煤礦都不同程度給老百姓的生活環境帶來了破壞,有的非常嚴重。
馬立農每年拿出30萬元,專門資助當地的大學生。金達集團近年來投入2.6億元進行新農村建設的棚戶區改造,使2800多人從農村搬進了移民新村;還給當地百姓入了乾股,每年給百姓分紅。而金達集團煤礦所在的村裡,再也沒有出現村民鬧事。
隨著煤炭不斷開採,金達集團煤礦所在的孝義市環境汙染越來越嚴重,地表塌陷使得農業空間、收益都連年遞減。馬立農的思路是把土地集約化、規模化,以新產業帶動村民致富。
長久:權力還是法律?
"勸富濟貧"引來的質疑,還在於其是否"合法"。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王名教授認為,政府是一個公共主體,只有稅收才是政府主要的資金來源。一些地方政府的"勸富濟貧"行為等於是創建了一個名為"慈善"的政府第二財政,而國家對於政府取得預算外的收入是嚴令禁止的。"雖然至今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和約束,但業界的共識很明確,政府應當為慈善事業創造條件,提供制度保障,而不應介入捐贈行為,這已成國際慣例"。
「『鄉寧模式』放大來講,實際是政府主導、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的模式,它存在產權上的問題。政府只能進行有限幹預。憲法要保護個人財產,但鄉寧這種行為在『勸富』和『劫富』之間找不到一個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
那麼,"勸富濟貧"模式的出路何在呢?
李曙光認為,解決貧富分化,可以完全用稅收解決。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公共政策研究所秘書長楊鵬則建議,在政府支持下成立一個煤炭企業公益基金會,把錢投入基金會進行規範管理,既實現了政府要求工業反哺農業的需求,又不和現行基本的法律相衝突。
"地方政府在利用行政乃至財稅手段引導資源型企業濟貧的同時,更應該將之上升到分配製度改革的高度,探索從機制、制度層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畢竟行政手段不具有強制約束力。"陝西省資深律師武廣濤認為。
還有專業人士提出,從具體操作的層面看,可以由村民出面向煤老闆提出補償要求,政府居間調解籤定協議。另外,政府的相關文件應該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獲得最高權力機關的支持,才更有合法性。(本刊綜合)
(廉政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