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校內砍傷41名師生被判死刑 校內危險遠比校外更可怕

2020-09-09 吐點槽

2020年6月4日,廣西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發生一起惡意傷人事件,一名保安校內砍傷41名師生,被聞訊趕來的其他老師控制,並被到場的公安人員抓獲。7月31日上午,這起案件在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因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本次庭審全程通過遠程網絡視頻庭審形式進行。9月8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李小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終於將此案劃上了句號。


保安校內砍傷41名師生被判死刑


學校是未成年學習的場所,也是需要重點保護的安全之地。但如果本來是保護學校安全的保安想傷人,那可成了災難之所了。本案中李小文,只是因為工作問題與同事和副校長發生嫌隙,就心生怨恨伺機報復,更無辜的是還把怨氣洩在學生身上,一口氣砍傷41名師生,這手段特別殘暴,社會危害、影響極大,必須嚴懲。

本應保護弱小的校園保安,卻成了傷害學生的兇手,這更是讓人防不勝防的危險。這起案件提醒我們,校園保安需要更嚴格的選拔,更需要有一個愛護弱小的心理,還要有一身正氣的性格,才能讓處於弱勢地位的學生們得到更安全的保障,也能讓家長和老師們更省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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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4日上午,廣西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發生一起傷人事件,一名保安持刀砍傷師生41人,該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9月8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持刀傷人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李小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小文為洩私憤,在校園內肆意持刀砍殺多名師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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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小文為洩私憤,在校園內肆意持刀砍殺多名師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此前報導:廣西保安持刀砍傷師生41人,被告今日出庭受審今年6月4日上午,廣西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發生一起傷人事件,一名保安持刀砍傷師生41人,該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7月31日上午,這起案件在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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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持刀傷人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李小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小文為洩私憤,在校園內肆意持刀砍殺多名師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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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小文為洩私憤,在校園內肆意持刀砍殺多名師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李小文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情節極其嚴重,手段特別殘暴,社會危害、影響極大,依法應予嚴懲。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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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9月8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持刀傷人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李小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小文為洩私憤,在校園內肆意持刀砍殺多名師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李小文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情節極其嚴重,手段特別殘暴,社會危害、影響極大,依法應予嚴懲。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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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都市現場綜合梧州中院未經允許請勿轉載 如刪除來源必究9月8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持刀傷人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李小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小文為洩私憤,在校園內肆意持刀砍殺多名師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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