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校內砍傷41名師生,故意殺人罪怎麼判

2020-11-03 法智法律諮詢

每個人的生命均是平等的,且只有一次,任何人都無權侵犯,我國法律保護和尊重每個人的生命健康權,但是極少數人為了報復社會,發洩情緒而傷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今年6月4日上午,廣西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發生一起傷人事件,一名保安持刀砍傷師生41人,該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那麼,針對這個問題,何帆律師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歡迎大家的閱讀!

  一、保安校內砍傷41名師生,故意殺人罪怎麼判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二、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殺人未遂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何帆律師小結:

  以上就是何帆律師為您整理的有關保安校內砍傷41名師生,故意殺人罪怎麼判的相關內容,綜上,行為人犯故意殺人的,將會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節較輕,將會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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