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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於德國「日耳曼法」經典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項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一項交易規則,其主旨在於保護交易安全、解決民事糾紛、穩定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的發展。當然我們的《物權法》對此也有明文規定。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試題的重要考點,也是理解的難點。下面輔助案例來詳解介紹這個制度。
甲出國前將自己的名貴字畫委託給好朋友乙進行保管,乙後來擅自將該名貴字畫以市場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後甲歸國知道此事,問甲能否找第三人丙要回字畫呢?字畫現在到底屬於誰?這個題目涉及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在《物權法》中的主要條文如下:「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那麼我們來進行分析:(一)乙未經甲的允許,將甲委託給自己保管的字畫擅自轉讓給第三人,很明顯乙沒有處分權能,進行了無權處分;(二)第三人丙購買該字畫時是善意且不知情的;(三)該字畫是以合理價格轉讓的;(四)而且該字畫已經交付給丙。綜上所述,第三人丙取得該字畫的所有權,但是原權利人甲受到了損失,所以甲可以找無權處分人乙請求賠償損失,但不能找丙要回該字畫。
以上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典型案例裡理論,民法考試中也主要涉及這些方面,也是希望大家能夠掌握和理解,並做對題目。
【例題】趙某與錢某是夫妻關係,婚後購買了一塊日本產的豪華手錶,價值1萬元。後因二人產生家庭矛盾,錢某未經趙某同意,擅自把手錶拿走,並同孫某協商以1.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孫某。孫某得到手錶後,因一時大意將手錶丟失。手錶被周某撿到,並以8000元的價格賣給了鄰居武某。後武某在佩戴該表時被孫某發現,並就手錶的歸屬發生了衝突。
(一)孫某能否取得該表的所有權? 為什麼?
(二)武某能否取得該表的所有權? 為什麼?
【解析】(一)孫某能取得對手錶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本案中,錢某作為共同共有人,處分其共有財產,而孫某作為善意第三人,在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了合理的價款,依法應取得該所有權。
(二)武某不能取得手錶的所有權。《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本案中,由於手錶是被所有權人遺失,原物不基於所有人的意思喪失佔有,因此不能適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關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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