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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魏
1、代表人物:孝文帝
2、內容
(1)行均田制
①背景
鑑於中國北方長期戰亂,人民流離失所,戶口遷徙,田地大量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保證國家賦稅來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給農民,農民向政府交納租稅,並承擔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②內容
對不同性別的成年百姓和奴婢、耕牛都作了詳盡的受田規定。授田有露田、桑田之別。露田種植穀物,不得買賣,七十歲時交還國家。桑田種植桑、榆、棗樹,不須交還國家,可以出賣多餘的部分,買進不足的部分。還授土地時對老少殘疾鰥寡都給予適當的照顧。
③影響
鞏固封建統治,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
(2)改革租調製
新租調規定以一夫一婦為徵收單位,每年交納帛一匹,粟二石。十五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從事耕織的奴婢每八人,耕牛每二十頭的租調,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
二、唐朝
1、租庸調製
內容: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官僚貴族享有免租庸調的特權。
2、兩稅法——唐德宗
(1)背景:
土地兼併逐步發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很多。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
(2)內容:
①將建中以前正稅、雜稅及雜徭合併為一個總額,即所謂「兩稅元額」。②將這個元額攤派到每戶,分別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以後各州、縣的元額都不準減少。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因此被稱為兩稅。④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1/30徵稅。⑤租、庸、雜徭悉省,但丁額不廢。
三、北宋
1、內容:方田均稅法——宋神宗
「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2、影響
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四、明朝
1、內容:一條鞭法——張居正
一是把田賦和繁雜的徭役、雜稅合併統一徵收;二是把徭役部分地攤入田畝,既根據人丁又依照田畝徵收;三是田賦、徭役和雜稅合為一條後,一律徵銀。田賦,除政府必須的米麥仍然交實物外,其餘以白銀折納;徭役,一律實行銀差。
2、影響
納銀代役的規定,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說明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係的鬆弛;賦役徵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
五、清朝
1、攤丁入畝——雍正
①內容
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
②影響
漢唐以來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攤丁人畝對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2、更名田——康熙
①內容
清朝初年,許多地方的明朝藩王莊除直隸的一部分被圍佔外,其餘的不是荒廢,就是仍由原來的佃農耕作。這些佃農事實上已變成了自耕農民,康熙八年,把這些莊田更改業主的名字,承認歸耕種者所有,照常徵糧。
②影響
農民有了自己的田地,不再成為」流民」,不會再滋生事端,這一措施贏得了民心,也促進了當時農業的發展,同時增加了進行的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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