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在某平臺上回復了條消息,意思是醫生僅僅詢問過敏史不給患者做皮試就為其開具阿莫西林膠囊有過敏的風險,不妥。
結果,引發了口水戰。
許多人認為,此類口服藥物詢問過敏史足矣,皮試麻煩,假陽性率高,而且國外有些的說明書及藥典都不做硬性要求,沒有必要墨守成規,所以,完全可以。
那到底要不要做皮試呢?
無論採用何種給藥途徑,用青黴素類抗菌藥物前必須詳細詢問患者有無青黴素類過敏史、其他藥物過敏史及過敏性疾病史,並須先做青黴素皮膚試驗。抗菌藥物指導原則2015年版
抗菌藥物指導原則中明確要求所有給藥途徑均應遵循詢問病史+皮試的做法。此外,此類藥物說明書都將「有過敏史(或者過敏體質)」列入禁忌,如果沒有皮試結果,那將如何判定給不給藥呢?
陳洪芳等發表過一篇文章,文章提到患者既往無青黴素過敏史,曾有靜滴氨苄青黴素引起全身蕁麻疹病史,口服阿莫西林膠囊數小時後出現噁心、劇烈嘔吐以及喉部阻塞感等症狀,入急診治療。在文章的討論部分,作者提到此診斷為阿莫西林膠囊引起的血管神經性水腫過敏反應。而我們關注到作者在討論部分提到:BP88版,USPXXXⅡ版對此藥未做皮試要求。
然而,引起此類藥物過敏的物質是合成、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雜質——聚合物。美國藥典對青黴素、阿莫西林並無聚合物檢查要求,而2010版中國藥典對兩者均有聚合物限量要求。由此說明,國產此類藥品質量,至少在聚合物含量上尚未達到可以免皮試的水平。所以,以國外的藥典指導國內藥品的使用依然欠妥。
一旦由此引發醫療糾紛,就是自討苦吃。
這讓我想起來前一段時間看到的一個「醫療投訴」。
一位急診科醫生夜間接診了一位自稱腹瀉的患者。患者要求為其開具鹽酸小檗鹼回家服用後觀察。患者拿到處方後,詢問醫生的姓名,表示如果不好再來找他,醫生毫無戒心的出示胸牌並告知工號。在這期間,這位急診醫生接到出車的通知,然後就急急忙忙出診去了。
回來後總覺得有什麼不對勁,直到接到投訴書。說他開具的小檗鹼導致了患者溶血已經住院治療。此醫生收到此投訴後也驚訝於為什麼直接為這位患者開具了小檗鹼。因為他清楚地了解小檗鹼禁用於G-6-PD缺乏症患者,卻疏於問診此項。
當時,出診的救護車就轉著燈響著笛等在門口,倉促間他就下了鹽酸小檗鹼的處方。
如果投訴書上患者的陳述是真,別說工作不保,還得負法律責任。
然而,在他決定面對此事後,事情卻出現了轉機。
這位急診科醫生找到此患者所住的醫院,經患者同意查看了他的病歷,發現此患者的診斷並非藥物引起的溶血,而是肝功異常的一些診斷,而且有肝病史。
至此,這位急診科醫生似乎才明白他出診前這位患者詢問他的姓名的原因——這似乎是個坑。
通過談判,此事化了。
對於這種坑,我們除了防範又能如何?
謹慎起見,阿莫西林膠囊等此類藥物的服用最好還是皮試陰性之後再開具。
醫者不自保,就是在自殘,或者在自殘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