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江區人民法院
增強憲法觀念
推進依法治國
4月15日上午,臺江法院派出幹警前往茶亭街道陽光社區,開展「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主題宣傳活動。
活動中,臺江法院幹警向過往群眾發放了宣傳手冊,在社區宣傳欄上張貼國家安全知識宣傳單,並結合危害國家安全的相關案例對《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了詳細解讀。此外,幹警們還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就群眾普遍關心的調解鄰裡糾紛、解決執行難、化解信訪矛盾等熱難點法律問題進行了耐心解答。
此次活動加深了廣大群眾對國家安全知識的了解,增強了群眾依法防範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意識,為維護國家安全營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圍。
知識連結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該法規定:每年的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教育就是對公民進行國家安全意識、國家安全觀念、國家安全知識和自覺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根據不同需要,可以在不同範圍進行不同形式、不同內容、不同程度的國家安全教育。
一、國家安全教育的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4月15日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首次明確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我們黨要鞏固執政地位,要團結帶領人民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保證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進行國家安全教育,有利於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通過加強開展國家安全法普法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國家安全相關知識,切實增強社會公眾國家安全意識,使公眾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
二、為什麼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1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制定《國家安全法》。
三、什麼是國家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四、什麼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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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或者將防地設施、武器裝備交付他國或敵方的行為。
5、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行為。
(1)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2)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論,或者製作、 傳播音像製品,危害國家安全的。
(3)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4)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5)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6)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五、作為公民應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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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8、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9、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10、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11、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國家安全和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一旦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我們可撥打國家安全機關「12339」舉報電話或進入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平臺(www.12339.gov.cn)進行舉報。
編輯 | 《法制日報》福建新媒體中心 高淑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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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家安全 人人有責 | 臺江法院開展「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主題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