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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啟動的事由及法律文件
(一)公司清算啟動的事由是公司的解散,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程序的啟動條件:
1、公司組織召開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清算的議案;
2、股東會作出同意清算的書面決議。
(三)公司應做的幾項工作及提供的相應文件:
1、證明公司主體有關的文件:
(1)《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複印件);
(2)《企業法人代碼證書》;
(3)《稅務登記證》;
(4)《國有資產產權證書》;
(5)銀行開戶登記證。
2、公司章程;
3、公司股東主體資格證照(複印件),如股東為法人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如股東系自然人,應提供居民身份證;
4、公司開業和最近一個年度企業工商年檢申報文件;
5、公司股東會議通過公司清算的決議;
6、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
7、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公司清算的批准文件;
8、書面通知工商局、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和開戶銀行的函;
9、向工商局提供《清算備案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四)附:相關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 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組的組成和職責
(一)清算組成立的時間:
1、公司自願解散應在解散事由出現((決議解散之日、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司法解散判決生效之日))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清算開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或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二)清算組組成: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選任組成清算組的股東成員。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有關人員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
(三)清算組備案:
1、公司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2、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須提交備案的材料:
(1)股東會關於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文件;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四)清算組的職責:
1、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公司應做的幾項具體工作:
1、股東會議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
2、清算組成員的基本資料;
3、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清算組備案;
4、清算組召開第一次會議及有關決議事項的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
(六)附:相關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九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機構中產生: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
三、清算通知與清算公告、債權登記
(一)清算通知與清算公告、債權登記的時限及要求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後,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4、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二)公司應做的幾項具體工作:
1、起草清算通知書;
2、起草清算公告;
3、接收公司財務帳簿、票據、證照、公章等文件並分別委託有關人員保管;
4、清理公司財產,並逐一進行登記;
5、清理公司債權、債務,並逐一進行登記;
6、清理公司各項合同;
7、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8、清理勞動合同及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情況;
9、其他應處理事項。
(三)附:相關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二、清算組的組成和職責
(一)清算組成立的時間:
1、公司自願解散應在解散事由出現((決議解散之日、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司法解散判決生效之日))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清算開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或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二)清算組組成: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選任組成清算組的股東成員。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有關人員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
(三)清算組備案:
1、公司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2、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須提交備案的材料:
(1)股東會關於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文件;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四)清算組的職責:
1、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公司應做的幾項具體工作:
1、股東會議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
2、清算組成員的基本資料;
3、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清算組備案;
4、清算組召開第一次會議及有關決議事項的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
(六)附:相關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九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機構中產生: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
三、清算通知與清算公告、債權登記
(一)清算通知與清算公告、債權登記的時限及要求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後,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4、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二)公司應做的幾項具體工作:
1、起草清算通知書;
2、起草清算公告;
3、接收公司財務帳簿、票據、證照、公章等文件並分別委託有關人員保管;
4、清理公司財產,並逐一進行登記;
5、清理公司債權、債務,並逐一進行登記;
6、清理公司各項合同;
7、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8、清理勞動合同及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情況;
9、其他應處理事項。
(三)附:相關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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