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電子郵件與手機簡訊一樣,其通信信息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
電子郵件是一種用電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換的通信方式,可以是文字、圖像、聲音等多種形式。相比於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更為正式,常常被用於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中。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編第469條也將「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採的書面形式。
電子郵件在人們日常生活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在發生糾紛時,難免會遇到需要使用電子郵件來證明某些待證事實的情形。因此,電子郵件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成為人們頗為關注的一個問題。
電子郵件證據認定的途徑
電子郵件證據認定的途徑都是圍繞證據認定的三要素進行,即圍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其中真實性是基礎要素。
01
雙方認可
如原被告雙方都認可郵件及其內容的真實性,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規則,法官通常可以直接確認郵件的真實性,據此對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認定相關事實。
這種情況少之又少,一般發生於郵件所體現的內容對於雙方的訴訟利益各有利弊的情形。
02
公正/司法鑑定
通過對電子郵件地址,郵件內容的公證,鑑定以及案件中能夠確定的事實,來認定郵件的真實性。
電子郵件的公證問題。實踐中能夠具有較強證明力的公證主要有,在發送電子郵件同時,邀請公證機構對發送接收的郵箱以及發送的時間,發送的內容予以公證封存,這種情況還需要能證明接收的郵箱是對方的郵箱。
如果是事後的公證,就只能針對電子郵件的存檔情況進行,較難作為認定電子郵件真實性的有力證據。
電子郵件的鑑定問題。首先需要尋找一家具有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否則鑑定結論難以被採信。
鑑定書的內容需具有科學依據,具備可信度,鑑定人一般需要出庭接受雙方以及法院的質詢。電子郵件鑑定主要涉及郵箱IP位址的確認,郵件發送或接受的真實性,郵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它們被篡改的機率等。
03
高度蓋然性原則
通過高度蓋然性原則,即可能性有多大的原則,結合公平原則來認定電子郵件的真實性。
民事糾紛裁判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公平原則,通俗講,就是如果不認定某些證據、某些事實將可能造成案件的處理結果明顯不公平時,法院應根據社會生活經驗、常識,判斷某些證據或事實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可能性超過60%(個人觀點),就可以對相關證據和事實進行認定。
電子郵件證據的判斷中,無法根據上述途徑進行認定時,可能會嘗試用這一途徑進行認定。當然,法院通常非常謹慎。
04
第三方存有的郵件
通過對對方、第三方、網絡服務商的記錄進行證據保全的方式來確認郵件的真實性。
如在訴訟中,通過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對糾紛對方保存的郵件進行證據保全,或者對第三方存有的郵件或者網絡服務商關於郵件的記錄進行證據保全,無疑該保全的電子郵件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對使用電子郵件的幾點忠告
忠告一:預先鎖定電子郵件證據證明力的措施
01、在合同裡列明雙方業務聯繫的電子郵箱;或者事後要求對方書面確認聯繫的電子郵箱。
02、對於重要郵件的發送或接收,在發送或接收的同時申請對發送或接收的內容進行公證,或同時寄送相同內容的書面材料,並留存寄送的證據。
忠告二:事後鎖定電子郵件證據證明力的補救措施
1、申請對郵件進行證據保全。保全的對象限於對方或者第三方或網絡服務商處體現的關聯電子郵件,保全的條件需要對方位於國內,且辦公處所可以查找到;第三方或網絡服務商保有郵件,並且也在國內有辦公的處所。
2、申請對郵件提取和保存情況進行公證,和申請法院對郵件的真實性和篡改可能性進行司法鑑定。
3、查找能與郵件內容相印證的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