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女子離婚後被判替前夫還用於個人經營的借款?合理嗎?

2020-08-05 律盟律師

前言:很多人在戀愛時,甜甜蜜蜜。但是結婚後,不得不面對柴米油鹽。男的願意買東西,給女孩子花錢不吝嗇。女孩子也會給男孩子花,比如買個禮物什麼的。然而從愛情走到婚姻裡,就要處理財產問題了,在離婚的時候更是要重視財產問題。


溫州女子離婚後被判替前夫還用於個人經營的借款?合理嗎?


案件詳情:

鄭女士於2004年與胡某結婚,兩年後由於情感上的不和而獨自出國工作。鄭女士於2012年辦理了在義大利長期居留的手續,並於同年返回中國並同意與胡某離婚。鄭女士在2014年回到中國時,發現無法購買高鐵票,這才意識到自己已被列入不信任人士名單。

原來,前夫胡某於2011年向他人借錢,由於無法償還,債權人於2013年起訴法院,要求胡某與鄭女士共同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35萬元。法院認為,儘管這筆貸款是由胡某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的,但發生在胡與鄭女士的夫妻關係存續期,應作為共同債務處理,並裁定雙方當事人應承擔還款責任。

2020年7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裁定該債務為胡某的債務,撤銷原判決,責令胡某承擔還款責任,鄭女士不再承擔該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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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盟普法】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共同償還;夫妻償還共同債務應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限,如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支出,且要綜合考量所負債務金額、借款用途、資金流向等,不能僅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單一標準推定。

【律盟普法】夫妻共同債務有什麼?


溫州女子離婚後被判替前夫還用於個人經營的借款?合理嗎?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律盟小結:綜上所述,胡某借款雖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但是明確用於個人經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產經營。鄭女士對借款不知情也未事後追認,更未從中獲利。所以法院的改判才是合理的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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