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一名公務員同學辭職了,引起了我們班的一陣騷動,要知道辭職前他已經是正科級領導,只有30歲的他應該前途一片光明的啊,大家都覺得無法理解他的辭職。
有人私下就說了,那同學之所以辭職是要去一家股份制銀行,任一支行的副行長,年薪可是50萬呢,相比以前一年頂好幾年的收入呢。
昨天又有個朋友跟我說,那個同學被那家銀行辭退了,還受到紀檢部門的處分。原因是他原來任職的金融監管局跟跳槽的銀行存在監管關係,他未經批准,且不夠迴避年限擅自去銀行任職,違反了公務員辭職的有關規定。
其實,去年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就披露了一起銀保監會的幾名監管人員離職離出了問題。
他們離職後,短暫到非金融機構過渡,之後再調入銀行保險公司擬任高管,但直到符合履職迴避年限規定後,才向銀保監會正式申請核准高管任職資格。最後因違反組織紀律、故意規避履職迴避要求,受到嚴肅處理。
在此,佳文君溫馨提醒:為了更好的個人前途,辭去公務員職務實屬正常,但離職的公務員務必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能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否則將面臨嚴重後果。「原任職務」或「原工作業務」,一般應包括辭去公職前3年內擔任過的職務或從事過的業務。
對此,你怎麼看 ?你身邊有公務員辭職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