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其中崑山於海明反殺醉駕劉某一案也入選其中。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允許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甚至可以致傷、致死。
最近,遵守交通規則的司機遇到電動車肆意橫穿馬路的事件有很多,雖說減速慢行,注意禮讓是每個駕駛員的必修課,但總還會遇到囂張跋扈的行人,故意挑釁找茬的路人。
如:載人電動車闖紅燈,主幹道正常行駛的轎車緊急剎車,因險些撞到電動車,電動車車主下車怒砸轎車前擋風。有很多網友抱不平,想假裝害怕一腳油門撞倒電動車車主。
又諸如:騎電動車在過路口時遇上了一輛著急的小轎車,你不走我不走,你要走我也走,就擋在你面前和你槓,電動車主料定了你不敢撞他,氣的轎車車主想罵人。
對方已經侵犯了你的權利,那駕駛員到底能不能撞呢。這其中有一個判斷你能不能撞的界限標準,即如何認定你的行為是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制止行為。
正當防衛分為特殊防衛和一般防衛,特殊防衛是面對暴力犯罪,危機人身安全時的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可以致傷,致死。
而駕駛員面對囂張跋扈,碰瓷耍賴路人的狀況一般都是一般防衛,存在防衛過當問題,若防衛措施的強度與侵害的程度相差懸殊,則成立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在一般防衛中,要注意防衛措施的強度應當具有必要性。
即在面對這些無賴時,沒有人身安全,沒有嚴重影響交通,沒有危害公共利益,沒有巨大財產損失情況下,只能自保,報警,不能採取傷人舉動,哪怕是過失傷人也不行。
身為一個好公民,必須向善,懂法,自治。面對侵害,要第一時間報警,勇於採取防衛措施,但不能鬥氣,失去理智,更不能蓄意傷人。
所以司機面對無賴的情況,如果實在忍無可忍,還是建議打開雙閃,做好警示措施,然後馬上報警。如果撞人,這交通事故就大了,但你可以下車攔住無賴行人,注意減少肢體衝突,儘量還是讓交警來協調,懲治他們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