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其中一例為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系強拆過程中正當防衛的認定,值得關注。
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由其負責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籤訂協議的耿某華等八戶人家的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務費為50萬元。2017年10月1日凌晨2時許,康某某糾集卓某某等八人趕到項目所在地強拆民宅。在康某某帶領下,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牆進入耿某華家中。
耿某華妻子劉某某聽到響動後出屋來到院中,即被人摁住並架出院子。耿某華隨後持一把農用分苗刀出來查看,強拆人員對其進行毆打,欲強制帶其離開房屋,實施拆遷。耿某華遂用分苗刀亂揮、亂捅,將強拆人員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傷。
隨後,卓某某等人將耿某華按倒在地,並將耿某華架出院子。劉某某被人用膠帶綁住手腳、封住嘴後用車拉至村外扔在路邊。與此同時,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使用挖掘機等進行強拆。當晚,強拆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救治。
經鑑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谷某明、耿某華因傷情較輕未作鑑定。經勘驗檢查,耿某華部分房屋被毀壞。
2018年11月16日,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 2019年5月22日提請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提請逮捕時認為,耿某華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卓某某等人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耿某華的行為具有防衛意圖,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衛的規定,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耿某華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被挖掘機砸穿的牆壁
該案的典型性在於,耿某華面對正在進行的非法暴力拆遷,其實施防衛行為具有正當性,對於致二人重傷的結果,應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作出正確的法律評價。
不法侵害人深夜翻牆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強拆,是對財產權利實施的暴力,對耿某華夫婦人身傷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強制帶離現場。
雖然強制帶離和圍毆也是對耿某華夫婦人身的傷害,但是,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不法侵害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法律對私產、私宅的保護,即使是國王也不得隨意侵犯。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主要涉及為保護住宅安寧、人身自由實施防衛的認定,也是對非法暴力拆遷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苗生明認為,住宅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隨著公民對住宅權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對非法侵入住宅行為的容忍度也在不斷降低。通過發布正當防衛典型案例可以彰顯法律對於住宅安全的保護,有助於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推動形成公民住宅權不可侵犯、受法律嚴格保護的社會共識,有助於進一步提升社會治理能力。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衝突時有發生,儘管有類似案例的公開,但是我們還是強烈建議被拆遷人不要衝動行事,在遇到暴力拆遷時不要正面衝突,保留好證據保護好自己,因為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都有不同聲音,被拆遷人在衝動情緒下進行的防衛如何保證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