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河
近日,最高檢發布了對6起防衛行為人不捕不訴的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準確理解把握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今年9月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這6起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不捕不訴的典型案例,是對防衛行為的正向司法激勵,也是社會秩序和正義價值形成的明確導向。
據介紹,上述6起典型案件的起因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姦、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因而其在檢察程序中的處置就更具司法導向性意義。此中除了慣常的涉嫌犯罪的故意傷害、強姦、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外,還有現在多發頻發的道路行車糾紛、多以政府或機構組織名義進行的暴力強拆以及以暴力欺瞞騙人入夥卻難以根除的傳銷,後者正是當下困擾民眾和社會的較常見不當行為。司法肯定對這些不當行為的防衛行為的正當性,無疑會激發公民的防衛意識,激勵公民的防衛意願,從而增加不當行為的風險,增加不當行為的實施成本。
將防衛行為正當化,實際上就是激活現行法律規定中的正當防衛條款,讓防衛行為真正正當起來。最高檢在發布上述6起典型案例時的解釋中稱,在認定防衛行為實施人的防衛行為正當性時,「應體現有利於防衛人的原則」,亦即「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這個原則和認定標準,應該適用於所有涉及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案件中。
以這種司法判斷標準和原則裁量防衛行為,才有可能將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條款激活成具有正向作用的行為規則。以往司法實踐中因正當防衛條款在個別案件中的法律適用而導致的不當行為實施人囂張無忌,防衛行為的實施人反倒畏首畏尾、生怕「過當」,最終總是導致不當行為得逞或是兩敗俱傷的結局,這樣的情況不應再出現了。
「有利於防衛人的原則」,就是不能將「正當」理解為在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烈度之間畫上等號,就是不能將「過當」的判斷標準定位在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後果對等或相同上。以「有利於防衛人的原則」及其司法判斷標準裁量不法侵害而產生的防衛行為,就是要增加不法行為實施人的行為風險,增加行為實施後果所帶來的成本。這種不當行為的風險和成本的不確定性,以及蓄意行為事前算計設定的風險和成本與實際後果之間可能具有的巨大落差,無疑將使蓄謀不當行為的人三思而行。
上述對6起防衛行為人不捕不訴的典型案例的發布,是進一步「解綁」現行法律中的正當防衛條款的舉措,這就是在司法導向上讓「正當防衛」真正活起來,防不當行為於未然,以減少相關案件的發生,從根本上節約司法成本。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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