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兩高一部發布了《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將對今後社會見義勇,弘揚社會正義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於發揮指導意見的出臺意義,公安機關至關重要,因為公安民警身處執法一線,第一時間收集證據以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什麼樣的強制措施。特別是大量的治安案件中也存在防衛行為,但由於治安案件受到的制約、監督相對較少,辦案民警的認識、辦案習慣等因素影響,實務中對於治安案件很少認定正當防衛。
《意見》明確規定不法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所以在治安案件中也應當進行防衛行為的認定。
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