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為正當防衛者撐腰:可對暴力犯罪行為特殊防衛

2020-09-05 中國報導傳媒視窗


2018年崑山反殺案引起廣泛關注,並引發對正當防衛的討論。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十個方面規定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

一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的具體理解作了規定,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二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標準,《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三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對此,《指導意見》第七條作了明確。此外,《指導意見》第七條還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四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五是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當加以糾正。《指導意見》第九條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

六是準確界分濫用防衛權與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七是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八是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要求「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九是準確把握特殊防衛的認定條件。《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涵義。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十是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係。《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記者注意到,《指導意見》對諸多具體案例作出了詳細規定,例如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此外,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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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五是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
  • 法官權威解讀:新規三大要點如何為正當防衛者撐腰
    判斷防衛是否過當,輕傷以下不算「重大損害」?為正當防衛「鬆綁」是否會導致防衛權濫用?……兩高一部日前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等具有重要意義。就此,北京一中院法官結合審判實踐為大家細緻解讀。
  • 快評 | 兩高一部最新文件撐腰,正當防衛應該硬氣起來
    在很多案例中,本應是正當防衛的行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根本不被認為存在防衛情節,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的法律判斷與普通民眾的判斷嚴重背離,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也侵蝕了正氣。隨著近年來一系列引起輿論強烈關注的案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制度才逐漸被激活。但是在基層執法、司法機構中,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仍然過于謹慎。
  • 暴力追捕搶劫者致死能否適用特殊正當防衛
    就本案而言,鄭建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理由如下:1.特殊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只能是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一,並不是對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都不存在防衛過當,只有當這些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 讓正當防衛更有底氣——兩高一部對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全面系統規定
    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二、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5.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 什麼是特殊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怎麼確定?
    網友諮詢:正當防衛的起因如何認定,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什麼?江蘇石湖律師事務所賀洋律師解答:特殊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
  • 防衛「正當不正當」,兩高一部有了說法
    新規明確,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這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的行為。不光是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都可以實行防衛。
  • 正當防衛新規來了:鼓勵見義勇為,維護公民正當的防衛權利
    我國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開始於1979年刑法,當時對正當防衛的適用標準把握過於嚴格,嚴重束縛了人們的手腳1997年刑法對此進行了改進,增設了特殊防衛制度,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從而使正當防衛制度的束縛有了明顯緩解。但總的看,由於受&34;觀念影響,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保偏守,未能充分發揮正當防衛制度的功效。
  • 兩高一部作出全面系統規定 讓正當防衛行為更有底氣
    讓正當防衛行為更有底氣  兩高一部對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全面系統規定  ● 在正當防衛的成立標準、防衛過當認定等問題上,實務中和學界一直都把關偏嚴,正當防衛限度的司法異化現象長期存在  ●  1997年3月修訂的刑法第二十條對1979年刑法的第十七條進行了調整,放寬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將防衛過當的標準由「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修改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並增設「特殊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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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本案而言,鄭建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理由如下: 1.特殊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只能是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一,並不是對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都不存在防衛過當,只有當這些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 法律就得給正當防衛撐腰
    新華社北京9月3日電題:法律就得給正當防衛撐腰新華社記者白陽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這是合民心、順民意的司法進步。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做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
  • 【聲音】兩高一部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以及對防衛過當裁量刑罰時,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4.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 要聞|兩高一部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以及對防衛過當裁量刑罰時,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4.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 正當防衛!
    @律界王凱 微博評論指出:兩高一部最新發的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這個案件也有積極影響,尤其是同時發的七個經典案例,我覺得不管懂不懂法,這七個案例都該好好研讀一下。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將不法侵害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進而排除對輕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違法行為實行正當防衛。對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 「兩高一部」為「正當防衛」撐腰
    明確特殊防衛的適用《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李曉茂:在「正當防衛」制度中,特殊防衛也是實踐中比較容易引發爭議的。
  • 何為正當防衛?如何正當防衛?請看權威解讀
    新華社記者 燕雁 攝報告中還有一段文字,也讓大家印象深刻——「針對校園暴力發布案例,明確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無效,可以對正在施暴者進行正當防衛,不應視而不見、路過不管。」校園欺凌常常釀成慘劇,未成年「熊孩子」欺凌弱小,成年人管還是不管?
  • 要聞|兩高一部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以及對防衛過當裁量刑罰時,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4.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 <769期>兩高一部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以及對防衛過當裁量刑罰時,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4.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 為什麼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如何判定正當防衛?
    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