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正當防衛行為更有底氣

2020-10-16 滕州司法

兩高一部作出全面系統規定 讓正當防衛行為更有底氣

來源:法治日報

讓正當防衛行為更有底氣

兩高一部對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全面系統規定

●在正當防衛的成立標準、防衛過當認定等問題上,實務中和學界一直都把關偏嚴,正當防衛限度的司法異化現象長期存在

●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結合具體案情和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典型案例,堅持問題導向,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10天後,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官方微博發布警情通報稱,在備受關注的「小販砍傷城管」事件中,攤主楊某揮刀致城管隊員楊某橋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

有專家告訴《法治日報》記者,《指導意見》的發布是針對近年來社會熱點事件作出的回應,體現了法律的現實關切。在正當防衛的成立標準、防衛過當認定等問題上,實務中和學界一直都把關偏嚴,正當防衛限度的司法異化現象長期存在。司法實踐中,個別涉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看似於法有據,但結果得不到社會認同,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有關辦案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常理、常情,導致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和適用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一般認知出現偏差。《指導意見》細化了正當防衛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具體適用,確保案件處理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涉及正當防衛案件  屢屢引發社會關注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但正當防衛作為一項法定的違法阻卻性事由,在司法實踐中卻不盡如人意。

近年來,伴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一系列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經過媒體報導後引發社會熱議,正當防衛界限、見義勇為是否違法、自衛反殺是否違法等涉及正當防衛的話題,經常引發公眾集體思考。

2016年發生的於歡「辱母殺人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件,在沸沸揚揚的輿論中最終塵埃落定,併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2016年4月14日,女企業家蘇銀霞被包括杜志浩在內的11名催債人凌辱長達一小時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汙辱蘇銀霞。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但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該案細節和一審判決情況經媒體報導後,引發巨大爭議。

3月26日,最高檢察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檢察院專案組赴當地展開調查後認為,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聊城中院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情節不全面,對於案件起因、雙方矛盾激化過程和討債人員的具體侵害行為,一審認定有遺漏;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案。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和「辱母殺人案」一樣,「崑山龍哥案」「河北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反殺案」「雲南唐雪案」等也都引起了強烈反響。以「崑山龍哥案」為例,2018年8月27日晚,被稱為「崑山龍哥」的劉某和路人於某發生衝突後,劉某意欲砍人但卻被反殺。現場監控視頻流出後,在網絡上得到大量轉發關注,網民圍繞於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進行熱議。在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崑山公安發布對該案的警方通報後,點讚量達到46萬,轉發量達到15萬,評論量達到10萬。

事實上,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早已有之。1979年7月公布的刑法第十七條就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997年3月修訂的刑法第二十條對1979年刑法的第十七條進行了調整,放寬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將防衛過當的標準由「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修改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並增設「特殊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01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陳某正當防衛案等四件指導性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

正當防衛制度適用  司法實踐把握過嚴

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吉首二中不滿15歲的學生蔣某在被同校的15名同齡學生圍毆時,從衣袖拿出事先準備的摺疊刀亂揮,最終致兩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後蔣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檢方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

2020年7月6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將之定性為校園暴力案件,一審判決認定蔣華構成正當防衛,公訴機關指控蔣華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判決蔣華無罪。但隨後,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向湘西中院提起抗訴。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胡功群告訴《法治日報》記者,1997年刑法對正當防衛的修訂旨在放寬正當防衛的成立標準,對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限度把握過於嚴格現象進行糾正。「在司法實務中,不少案件中的正當防衛被宣告為防衛過當,使得立法者設置正當防衛制度的良好期待落空。大量本應為正當防衛的案件被認定為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正當防衛制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讓試圖維護自身和他人正當權利不受侵害的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受到限制,而且從司法層面限制了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空間。」

有學者以「正當防衛」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按照法院層級由高到低搜索,選取每年前20篇刑事判決書作為樣本,從1999年至2018年,法院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刑事判決書為0份,認定為防衛過當的刑事判決書為38份。

這38份判決書認定防衛過當的理由大致歸納為兩類。類型一是唯結果論,判決並不考慮行為制止不法侵害是否必要,逕行根據防衛行為造成結果的嚴重性認定防衛過當。類型二是關注防衛行為的必要性但標準混亂。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必要時,5個判例考慮了不法侵害緊迫危險性下降,兩個判例對比了不法侵害與防衛行為手段,6個判例關注打擊部位與打擊力度,兩個判例認為存在更輕緩的防衛方式。

今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指導意見》新聞發布會上表示,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修改後刑法的規定,依法正確、妥善處理了一大批相關案件,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也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郭澤強認為,正當防衛緣起於人類的防衛本能,現代各國普遍規定有正當防衛制度,強調正當防衛是天賦人權之一。然而,由於此前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款一度被稱為「沉睡條款」。要鼓勵公民同不法侵害作鬥爭,就必須激活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讓長期以來被束縛的正當防衛的「手腳」得以伸展,讓正當防衛行為更有底氣。

堅決捍衛法治精神  依法認定正當防衛

今年9月7日,重慶市南岸區塗山鎮城管執法大隊在開展市容環境整治執法時,水果攤主楊某佔道經營,城管隊員將佔道物品抬進店內並責令其不得再行佔道。楊某不滿,遂與城管隊員發生爭執,並將果筐砸在城管隊員面前,致城管隊員楊某橋右手被果筐劃傷。隨後,楊某橋與楊某發生爭吵,情緒失控上前追打楊某。楊某在躲讓過程中抓起店內西瓜刀揮舞,致楊某橋左手多處切割傷及肌腱、神經斷裂傷。

案發後,公安機關經全面調查取證,已查明,楊某的行為構成阻礙執行公務,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處罰。楊某被追打過程中揮刀致楊某橋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楊某橋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

「事實上,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死者為大』『殺人償命』等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運書告訴記者,為此,《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2019年3月3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發布通報,對飽受社會關注的「河北淶源反殺案」情況予以通報,認定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決定不予起訴。

在當年兩會上,正當防衛受到了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的熱議。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就正當防衛作出立法解釋,回應社會關切。對於刑法第二十條的立法解釋,應主要提煉正當防衛案件的有效認定規則,包括「財產」認定規則,加害行為「正在進行」的認定規則,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規則等。

此次,《指導意見》第三部分明確了對防衛過當的認定: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結合具體案情和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針對近年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見義勇為」「正當防衛」類案件,在「兩高」報告作了呼應。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19年,人民法院審理「老人與兒童相撞離開遇阻猝死案」,判決阻攔者不擔責,鼓勵見義勇為;審理「患者飛踹醫生反被傷案」,改判醫生為正當防衛,堅決跟「和稀泥」說不;審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趕群眾無責,宣示法不強求正義者的過重注意義務。人民法院通過一系列案件審理,破解長期困擾群眾的「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風險,堅決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狠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讓群眾有溫暖、有遵循、有保障。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過去一年,檢察機關立足辦案引領社會法治觀念,指導地方檢察機關查明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案、杭州盛春平案、麗江唐雪案等影響性防衛案件事實,依法認定正當防衛,引領、重塑正當防衛理念,讓「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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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堅決依法認定,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意見還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01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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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2.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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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當防衛有了新標準
    近年來涉正當防衛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今天(9月3日)正當防衛制度適用有了新標準《指導意見》)發布,《指導意見》提到,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 正當防衛有新標準
    正當防衛制度適用有了新標準。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布,《指導意見》提到,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 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問題探究
    從對法律條文理解的角度來看,筆者認為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一是起因問題,需要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二是時間問題,正當防衛舉措必須發生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三是限度問題,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是目的問題,正當防衛必須具有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是對象問題,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其中就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問題,學界爭論較多,也是筆者分析的重點。
  • 防衛「正當不正當」,兩高一部有了說法
    新規明確,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這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的行為。不光是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都可以實行防衛。
  • 什麼是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不限於故意不法侵害,對於過失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條件的,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3)現實性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客觀上並無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進行所謂防衛的,屬於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且刑法規定為過失犯罪的,就以過失犯罪論處;如果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