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苛求完美防衛人,讓正當防衛的適用更精準

2020-09-05 澎湃新聞評論

評論君說

作為一項古老而常見,很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的法律制度,正當防衛一直因缺乏司法解釋而遺憾,今天解釋終於來了。

作者 |金澤剛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如果說前一段時間,最高司法機關通過頒布一些典型案例,指導各級司法機關積極依法理解和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使正當防衛制度從一種沉睡狀態向甦醒狀態轉變,那麼,如今《指導意見》使這一制度的適用開始邁向更加精準化的階段。

針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長期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提出:「適時出臺防衛過當行為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明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此次《指導意見》的公布施行,對於準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依法處理正當防衛案件,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總體要求來看,《指導意見》規定,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正當防衛案件要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對於實際案件,不能苛求完美防衛人。要立足防衛時的具體場境,綜合考慮案發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站在事後理性判斷的角度去評判防衛人。要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做到情、理、法相融合。

從具體內容來看,《指導意見》的規定在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案例基礎上,明顯改變了傳統保守型的防衛觀。

如對於引起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指導意見》規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但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僅僅限於直接實施不法侵害者,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不法侵害人。而且,《指導意見》還明確:「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這充分體現了正當防衛制度以保護先被侵害而被迫防衛的防衛人為優先的出發點。

與正當防衛相比,刑法規定防衛過當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行為。《指導意見》明確: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不包括輕傷及以下損害。這裡「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也是一個情理法相結合的判斷過程。

1997年刑法修訂時增設了特殊防衛制度,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司法實踐中一直採取了嚴格限制適用的立場。這次《指導意見》作出新的解釋,如對有較大爭議的「行兇」,明確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二是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是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行為相當,並具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的暴力犯罪。有關行為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作為一項古老而常見,很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的法律制度,正當防衛一直因缺乏司法解釋而遺憾,今天解釋終於來了。對於普通百姓而言,它無疑增加了民眾實施正當防衛或見義勇為的勇氣,而對於廣大司法工作者,辦理正當防衛案件時,必將會更有底氣,且辦得正確,辦得精準。(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 編輯|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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