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記者葉偉
本期嘉賓: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律師 羅久保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碩士、律師 蔡明
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薛玉海
案例引入
6月29日,天津市南開區法院發布一則案例消息,當地一位老太太為了方便,從公交車後門上車,發生右腿被後門夾住仰面摔倒,致10級傷殘,老人為此向公交車司機及公交公司索賠經濟損失。但公交公司認為,無人售票車乘客應嚴格遵守「前門上,後門下」的乘車規則,老人從後門上車就是違反乘車規則,發生摔傷事故責任自擔。
據介紹,這名趙姓老太在公交車站等候公交車時,遇司機張某駕駛的公交車到站。為了方便,老太抱著孫子欲從後門上車,不想老太上車時,公交車的後門正在關閉中,老太的右腿被後門夾住,身體失去平衡,仰面倒地受傷。事發當日,老太被送往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事後傷殘等級評為10級傷殘。
通過庭審調查,法院確認老太是在未得到司機的允許從後門上車,違反公交行業「前門上,後門下」的規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張某作為專業司機,對事故的發生缺乏預見,未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故應承擔次要責任。因張某系職務行為,其所屬單位即被告公司應根據張某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被告公司應按40%的比例賠付原告損失8700餘元。
坐公交車,在南昌也經常有乘客從後門上車,這些乘客並未意識到從前門上車與後門上車的安全責任劃分問題,一些市民在上下班高峰時,因前門擠不進就守在後門等待司機開門,在車上乘客下車時用盡全力往上擠,以至於時有發生夾住手或者腳的情況,但這些「違規」的乘客們都知道無人售票車是「前門上車、後門下車」的規則,在輕微夾傷之後只是朝司機大罵幾聲發洩一下而已。
這起天津老太坐公交車從後門上車摔傷的賠償官司,最終以乘客和公交公司六四責任比例劃定,這在上百萬的南昌「擠公交車一族」中引起關注。為此,今天我們邀請了法學人士進行探討分析。
焦點之一
從公交車後門上車出事故索賠,是違規在先?
主持人:「上車的乘客請往後走!」每日在南昌上下班高峰乘坐公交車時,我們都能聽到這樣的聲音,可每輛公交車都塞得滿滿的,所以有乘客從後門上,因為人多,時常會發生司機關後門時夾住乘客的手腳,還有發生過乘客人已經從後門擠了進來,可背包被門夾住,掛在車門外事件,而當乘客討要說法時,聽到最多的一句話就是:誰讓你違規從後門上車!那我們想問,如果從公交車後門上車出事故索賠,也會被認為是違規在先嗎?
羅久保:公共汽車乘車規則中對於乘客乘坐無人售票車有硬性規定,那就是:應從前門上車,後門下車。因為無人售票車沒有售票員,乘客只有有序地從前門上,從後門下,乘車秩序才不會混亂,如果乘客從後門上車,不僅違反了這一規定,也給其他乘客帶來了不便。所以說,乘客如果從後門上車,的確是違規在先。
薛玉海:無人售票車嚴禁乘客從後門上車,如果乘客擅自從後門上車,而司機沒有注意,關後門時將乘客夾傷或者發生摔傷事故,司機就要承擔責任。雖然說乘客違反了乘車規定,但並不意味著公交車司機可以將其夾傷或摔傷,違反乘車規定和被夾傷摔傷兩件事之間並不存在任何聯繫,公交車司機可以等乘客上車後,讓其補票或者給予其他處罰措施,並不能因此將其夾傷或摔傷。
焦點之二
「前門上、後門下」的免責效力有多大?
主持人:天津這則案件消息雖然只有幾百字,卻引來眾多網友關注。有網友認為,只有當上「擠車族」才能體會到從後門擠上車的無奈,公交公司以無人售票車是「前門上、後門下」進行免責聲明,是在規避責任。那麼,「前門上、後門下」的免責效力究竟有多大?
蔡明:政府部門既然出臺了公共汽車乘車規則,就有它的合理性和法律效力,從天津這起老太擅自從後門上車造成摔傷事故,法院最後以六四責任比例劃分,說明法院主審法官還是認定了老太是違規乘車,所以,乘客們要儘量避免出現從後門上車現象,因為無人售票車就是規定「前門上、後門下」的,一旦發生摔傷夾傷事故,即便乘客提出索賠,在訴訟當中還是有一定的難度,法官在認定責任時會先肯定這一規定的法律效力。
主持人:每天上下班高峰時,經常會出現「前門人擠人、後門空蕩蕩」的狀況,一些司機為了能夠照顧乘客的需求,進行「前門投幣,後門上車」。如果這個時候出現摔傷夾傷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羅久保:毫無疑問,如果司機同意乘客是從後門上車的,乘客發生摔傷夾傷事故,就視同為乘客從前門正常上車發生事故賠償,這種情況下,「前門上、後門下」的規定用不上。
焦點之三
後門上車算不算和公交公司形成合同關係?
主持人:我們前面已經談到,無人售票車規定了「前門上、後門下」,乘客擅自從後門上,就是違規在先。那麼,這種從後門上車的乘客,算不算和公交公司形成運輸合同關係,也就是說,一旦發生摔傷夾傷事故,乘客如何索賠?
薛玉海:在這起「天津老太事故」之前,青島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相類似案件,一名老人同樣是從後門上公交車時突然摔倒,將公交公司告上法院。這起案件中,法院認定老人只要踏上了公交車,雙方的客運合同關係就成立,而公交公司有義務將老人安全送到目的地,而公交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老人發生意外,公交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一案例說明了一個問題:只要上了公交車,無論是從後門上還是前門上,乘客和公交車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合同關係,乘客付了車費,公交車就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
羅久保:由於「前門上車、後門下車」這一規定對乘客沒有強制的法律效力,對司機來說卻是必須執行的規則,所以往往發生乘客堅持從後門上而司機不許的情況,從而導致雙方發生衝突。如果要減少從後門上車一社會問題,公交公司要加強對司機的管理,而乘客的素質有待提高。
文/記者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