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財險無錫違法遭罰 利用業務為相關個人謀取利益

2021-01-07 同花順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4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無錫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錫銀保監罰決字〔2020〕27、28號)顯示,經查,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存在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相關個人謀取不當利益行為。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間,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負責人王永良與非該公司工作人員謝某進行業務合作,謝某通過微信將相關車險業務投保資料發送給王某,由王永良進行報價;報價確認後,由謝某通知投保人繳納保費,由王永良遞送保單。經統計,該公司共通過上述方式承保車險業務35筆,涉及保費10.52萬元。保單銷售完成後,王永良就上述35筆業務,通過微信轉帳方式向謝某支付介紹費用2.27萬元。

  無錫監管分局判定,在上述違法行為中,王永良作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經理,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並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相關個人謀取不當利益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無錫監管分局決定對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給予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王永良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成立於2015年1月12日。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5月8日,註冊資本25億人民幣,江蘇省國信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20%。

  官網顯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部位於南京市,是江蘇省首家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目前已經構築起覆蓋江蘇全境和北京、上海、浙江、河北、廣東、山東、四川、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內蒙古、天津、遼寧、廣西、山西、雲南、陝西等20個省(區、市)的服務網絡,鋪設機構逾400家,員工隊伍超過6400人。紫金保險堅持客戶導向,響應政策號召,建立了完整豐富的產品體系,涵蓋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和意外保險及短期健康險等13個大類200餘險種,服務領域遍及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累計提供風險保障總額45萬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超過440億元,總資產超148億元,2012年起連續八年實現盈利。

  銀保監會網站於2018年3月9日發布的《江蘇保監局關於王永良任職資格的批覆》顯示,核准王永良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錫銀保監罰決字〔2020〕28號

  當事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

  地址: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東亭中路20-2-1707

  主要負責人:王永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相關個人謀取不當利益行為。經查,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間, 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負責人王永良與非該公司工作人員謝**進行業務合作,謝**通過微信將相關車險業務投保資料發送給王**,由王永良進行報價;報價確認後,由謝**通知投保人繳納保費,由王永良遞送保單。經統計,該公司共通過上述方式承保車險業務35筆,涉及保費10.52萬元。保單銷售完成後,王永良就上述35筆業務,通過微信轉帳方式向謝**支付介紹費用22688元。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1: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

  證據2: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證據3: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情況說明、相關業務清單;

  證據4:與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負責人王永良的談話筆錄;

  證據5:相關車輛保單及微信返還截屏;

  證據6:王永良身份證複印件、聘任文件。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相關個人謀取不當利益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給予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錫銀保監罰決字〔2020〕27號

  當事人:王永良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320223197610******

  住址: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寧海裡

  職務: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調查、審理,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相關個人謀取不當利益行為。經查,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間,王永良與非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工作人員謝**進行業務合作,謝**通過微信將相關車險業務投保資料發送給王永良,由王永良進行報價;報價確認後,由謝**通知投保人繳納保費,由王永良遞送保單。經統計,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共通過上述方式承保車險業務35筆,涉及保費10.52萬元。保單銷售完成後,王永良就上述35筆業務,通過微信轉帳方式向謝**支付介紹費用22688元。在上述違法行為中,王永良作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經理,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並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1: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

  證據2: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證據3: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情況說明、相關業務清單;

  證據4:與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負責人王永良的談話筆錄;

  證據5:相關車輛保單及微信返還截屏;

  證據6:王永良身份證複印件、聘任文件。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相關個人謀取不當利益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王永良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21日

  (責任編輯:韓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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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s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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