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業務違規申辯被駁回 平安財險涉「四宗罪」被罰179萬

2020-12-20 新浪財經

來源:新浪財經

8月12日消息,銀保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涉及未按車輛實際使用性質承保商業車險、虛列理賠服務費用等四項違法違規行為,平安財險總公司與四家分支合計被罰179萬元。同時,六名相關責任人受到警告處分並被罰款合計41萬元。

具體來看,平安財險總公司因未按車輛實際使用性質承保商業車險、手續費支出未分攤至各分支機構,合計被罰75萬元。時任車險部負責人朱曦對未按車輛實際使用性質承保商業車險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受到警告處分並被罰款10萬元;時任財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杜建國對手續費支出未分攤至各分支機構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受到警告處分並被罰款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平安財險總公司及朱曦針對未按車輛實際使用性質承保商業車險違法行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平安財險總公司請求依法減少處罰金額,理由為:公司在檢查期間主動自查、即時整改。朱曦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理由為:一是相關情況屬行業共性行為;二是公司自查主動上報,並進行了整改;三是業務涉及金額佔比小,未造成嚴重後果。

平安財險總公司及杜建國針對第二項手續費支出未分攤至各分支機構違法行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平安財險總公司請求依法減少處罰金額,理由為:公司在2017年6月前已自查發現,並在檢查前進行了整改。杜建國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理由為:一是延續了其本人擔任該職務之前的處理方法,本人並無主觀故意;二是自查時已發現並上報,檢查時已整改完畢,未造成危害後果。

對於平安財險未按車輛實際使用性質承保商業車險行為所提出的申辯,銀保監會經覆核認為:一是該行為非自查主動上報,而是檢查發現公司存在承保同一標的的交強險和商業險存在車輛使用性質不一致的情況後,要求公司開展排查;二是行業共性行為、檢查期間完成整改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條件。綜上,對平安財險總公司和朱曦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針對平安財險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申辯意見,銀保監會經覆核認為:一是平安財險於檢查進場前已經自查整改,並主動向檢查組報告,未造成危害後果,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規定;二是延續任職之前的處理方法不構成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理由。綜上,對平安財險總公司及杜建國的陳述申辯意見部分予以採納。

此外,四家分支機構因虛列理賠服務費用和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外其他利益的行為合計被罰104萬。

2018年1月至7月,平安財險惠州中心支公司以查勘費名義虛列費用向11家車行支付106.48萬元,用於補充前端手續費。時任平安財險惠州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李現彬,統籌車險運營管理並分管客服理賠部,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銀保監會對平安財險惠州中心支公司罰款27萬元;對李現彬警告並罰款5萬元。

2018年5月至7月,平安財險天津西青支公司以查勘費名義虛列費用向7家車行支付168.38萬元,用於補充前端手續費。時任平安財險天津西青支公司總經理孫志國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銀保監會對平安財險天津西青支公司罰款32萬元;對孫志國警告並罰款6萬元。

2017年,東莞分公司以諮詢費名義向4家汽車信息諮詢服務或商貿公司支付45.53萬元,上述款項實際用於購買車載冰箱、車載淨化器等物品贈送給客戶。時任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副總經理陳睿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銀保監會對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罰款20萬元;對陳睿警告並罰款7萬元。

2017年10月至11月,平安財險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根據與某商城籤訂《防預用品採購框架協議書》,採購了單價為799元的盯盯拍行車記錄儀1102件,總金額為88.05萬元,相關費用在「營業費用-防預費」列支。上述行車記錄儀的實際贈送對象全部為平安車險投保客戶。平安財險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閆金萌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銀保監會對平安財險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罰款25萬元;對閆金萌警告並罰款8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0〕58號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孫建平

當事人:朱曦

身份證號:43010219810730XXXX

職務:時任平安財險車險部總經理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石廈北三街

當事人:杜建國

身份證號:15010219730205XXXX

職務:時任平安財險財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西路

當事人:平安財險惠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廣東省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11號鉑金府華茂大

廈3號樓1單元9號商鋪及29層1、2、3、4、5、6、7號

主要負責人:王駿

當事人:李現彬

身份證號:41042219800811XXXX

職務:時任平安財險惠州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

住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新市頭路

當事人:平安財險天津西青支公司

住所:天津市西青區楊柳青寶華街260號、262號

主要負責人:劉靜

當事人:孫志國

身份證號:12010419710204XXXX

職務:時任平安財險天津西青支公司總經理

住址:天津市武清區楊村鎮頤安花園東區

當事人: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

住所:東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號粵豐大廈辦公2001、2101號

主要負責人:陳青松

當事人:陳睿

身份證號:43022419800911XXXX

職務:時任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副總經理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八卦三路301號八卦嶺平安大廈

當事人:平安財險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住所: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14677號

主要負責人:姚榮周

當事人:閆金萌

身份證號:37030219891026XXXX

職務:時任平安財險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

住址: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陳家莊社區文化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平安財險總公司及其部分分支機構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平安財險總公司及朱曦、杜建國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平安財險分支機構及個人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平安財險總公司及其部分分支機構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平安財險總公司

(一)未按車輛實際使用性質承保商業車險

平安財險2017年至2018年6月承保的車險業務中,按非營業車輛性質承保營業車輛商業保險的業務共計1234筆,涉及商業險保費482萬元。時任車險部負責人朱曦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手續費支出未分攤至各分支機構

2017年1月至12月,平安財險把本應在分支機構核算的車險手續費支出在總部本級「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手續費支出」科目下列支。其中,部分分支機構2013年12月以前承保的車險批退保單的應收手續費,涉及金額6,014.31萬元;平安人壽代理銷售平安財險車險的代理手續費,合計20,301.28萬元,涉及平安財險廣東、四川、河南等25家分公司294餘萬份保單。時任財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杜建國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車險保單查詢結果截圖、交商險使用性質不一致清單、手續費支出未分攤至各個分支機構財務數據清單和憑證、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平安財險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8年1月至7月,平安財險惠州中心支公司以查勘費名義虛列費用向11家車行支付106.48萬元,用於補充前端手續費。時任平安財險惠州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李現彬,統籌車險運營管理並分管客服理賠部,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案件有關合作協議、查勘費明細帳、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三、平安財險天津西青支公司

2018年5月至7月,平安財險天津西青支公司以查勘費名義虛列費用向7家車行支付168.38萬元,用於補充前端手續費。時任平安財險天津西青支公司總經理孫志國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案件有關合作協議、查勘費明細帳、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四、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

2017年,東莞分公司以諮詢費名義向4家汽車信息諮詢服務或商貿公司支付45.53萬元,上述款項實際用於購買車載冰箱、車載淨化器等物品贈送給客戶。時任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副總經理陳睿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贈送禮品清單、發票憑證及工作籤報、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五、平安財險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2017年10月至11月,平安財險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根據與某商城籤訂《防預用品採購框架協議書》,採購了單價為799元的盯盯拍行車記錄儀1102件,總金額為88.05萬元,相關費用在「營業費用-防預費」列支。上述行車記錄儀的實際贈送對象全部為平安車險投保客戶。平安財險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閆金萌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贈送禮品清單及情況說明、採購協議、發票憑證、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平安財險總公司及朱曦針對第一項未按車輛實際使用性質承保商業車險違法行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平安財險總公司請求依法減少處罰金額,理由為:公司在檢查期間主動自查、即時整改。朱曦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理由為:一是相關情況屬行業共性行為;二是公司自查主動上報,並進行了整改;三是業務涉及金額佔比小,未造成嚴重後果。

當事人平安財險總公司及杜建國針對第二項手續費支出未分攤至各分支機構違法行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平安財險總公司請求依法減少處罰金額,理由為:公司在2017年6月前已自查發現,並在檢查前進行了整改。杜建國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理由為:一是延續了其本人擔任該職務之前的處理方法,本人並無主觀故意;二是自查時已發現並上報,檢查時已整改完畢,未造成危害後果。

關於當事人對第一項違法行為的申辯意見,我會經覆核認為:一是該行為非自查主動上報,而是檢查發現公司存在承保同一標的的交強險和商業險存在車輛使用性質不一致的情況後,要求公司開展排查;二是行業共性行為、檢查期間完成整改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條件。綜上,對平安財險總公司和朱曦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當事人對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申辯意見,我會經覆核認為:一是平安財險於檢查進場前已經自查整改,並主動向檢查組報告,未造成危害後果,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規定;二是延續任職之前的處理方法不構成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理由。綜上,對平安財險總公司及杜建國的陳述申辯意見部分予以採納。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是平安財險總公司未按車輛實際使用性質承保商業車險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平安財險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朱曦警告並罰款10萬元。手續費支出未分攤至各分支機構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平安財險罰款2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杜建國警告並罰款5萬元。

二是平安財險惠州中心支公司虛列理賠服務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平安財險惠州中心支公司罰款27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現彬警告並罰款5萬元。

三是平安財險天津西青支公司虛列理賠服務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平安財險天津西青支公司罰款32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孫志國警告並罰款6萬元。

四是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外其他利益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罰款2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陳睿警告並罰款7萬元。

五是平安財險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外其他利益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平安財險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罰款2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閆金萌警告並罰款8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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