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勇今年五十多歲,三個多月前覺得牙疼不已,便到該鎮衛生院就診。衛生院醫生診斷為右上第七顆牙齒深齲伴牙髓炎,右上第八顆牙齒頜面中齲,頰側阻生。醫生建議阿勇先不要拔除病牙,為其進行開髓引流和藥物治療。隨後阿勇到醫院三次複診,均以藥物治療。
前幾日,阿勇再次來到衛生院,表示無法忍受牙痛,要求醫生拔除病牙;醫生再次進行診察,給阿勇做了拔牙手術。
孰料,手術順利結束,阿勇到家後發現,自己的牙竟然被多拔了一顆!明明自己只要求拔掉之前牙痛的那顆牙齒,怎麼另一顆也沒了!氣憤不已的阿勇去醫院找醫生對質。為其拔牙的醫生稱,阿勇所訴病痛牙齒為深齲病牙有牙裂伴根尖膿腫,重度鬆動;另一顆阻生齒中度鬆動,考慮到後續中齲繼發化膿性牙髓炎的情況,阿勇兩顆牙都有問題,所以在手術時一併進行拔除。並且在手術前,醫生也以口頭形式告知了阿勇拔牙部位、數量,同時在門診記錄中將其記錄下來。
阿勇回憶說,醫院並沒有告訴他要拔兩顆牙,要不然當時自己是堅決不會同意的。自己另一顆牙沒有嚴重到要拔牙的程度,醫院誤拔牙應該要對此負責。雙方無法就賠償意見達成一致,遂到荔浦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荔浦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阿勇認為,自己被誤拔牙,需要種植一顆新牙,其費用由院方承擔,按照桂林醫學院的種牙價格標準,要求院方賠償1.2萬元。
醫院則表示,他們承認在治療牙病過程中院方存在一定過錯,主要是對患者術前告知不夠明確。根據阿勇的年齡情況,醫院建議阿勇做價格為8000至1萬元之間的種植牙。
調解員查看醫院提供的門診記錄發現,院方確實做了關於口頭告知患者手術情況的記錄。但除此之外,沒有任何旁證。患者阿勇堅稱醫生並沒有在手術前對他做任何提醒便自作主張將兩顆牙一起拔除。
調解員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之規定,由於醫院沒有做任何術前書面協議證明,造成阿勇的損失,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調解員的一番釋法,醫院與阿勇再次就賠償數額進行協商,最終院方以1.1萬元的價格向患者阿勇賠償,阿勇收到賠償款後,自行到其他醫療機構種植牙齒,如因治療費用不足或因後期種植牙齒產生的所有問題均與院方無關,並且不得再就此爭議向醫院提出其他賠償要求。至此,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握手言和。
來源:桂林生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