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律所狀告委託人要30萬代理費,曾接離婚官司風險代理

2021-01-11 網易

  南都訊 見習記者何生廷 近日,「工傷獲賠180萬律師費90萬」這一話題引起關注,廣州市司法局於12月26日通報稱,依照律師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已經依法依規啟動調查程序。

  而該話題指向的是「風險代理」,根據律師代理的結果,來決定支付律師多少代理費。12月28日,南都記者獲悉,同樣因「風險代理」產生的代理費,廖女士被廣州一家律所告上法庭。在廖女士與李先生離婚糾紛一案中,廖女士與廣東某律師事務所籤訂《委託代理協議》,離婚財產分配方面風險代理,分段計算和支付。

  在經過了數年之後,廖女士成功與李先生離婚,並獲得了相應的夫妻共同財產。可廣東某律所認為,廖女士未給付律師代理費,為此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廖女士支付30萬代理費、10547元差旅費及利息。

  找律師代理離婚訴訟 財產分配實行風險代理

  2013年3月19日,廣東某律所(乙方)與廖女士(甲方)籤訂《委託代理協議》約定,廖女士與李先生離婚糾紛一案,委託該律所指派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籤訂本協議時,廖女士向律所支付10000元作為前期代理費。離婚財產分配方面實行風險代理,分段計算和支付:即律師為甲方爭取到財產金額或者財產價值在五百萬元以內的部分,由甲方按3%向乙方支付後期代理費;超出五百萬元以上不到一千萬元的部分,由甲方按2%向乙方支付後期代理費;超出一千萬元以上的部分,由甲方按1%向乙方支付後期代理費。

  若甲方得到的是非現金財產,甲乙雙方同意按財產的當時市場價折算計付律師費的基數。律師及助理因辦理甲方案件發生的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上述代理協議籤訂後,廖女士向該律所支付了前期代理費10000元。

  上述離婚訴訟一案經一、二審管轄權異議處理確定由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管轄後,一審法院於2014年5月23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予廖女士和李先生離婚。

  6個月後,該律所指派律師再次代理廖女士向一審法院提起與李先生的離婚訴訟,訴訟過程中,李先生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天河區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將該案移送至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審理。

  該案移送後,廖女士另行委託了貴州某律師事務所代理,廣東某律所亦指派了律師參與該案庭審。

  2017年1月4日,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廖女士與李先生離婚,並駁回廖女士其他訴訟請求。廖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廖女士表示,至此以後,廣東某律所未再參與該案之後的上訴、二審發回重審、一審重審的訴訟工作以及執行工作。

  律所起訴要求支付30萬元代理費 當事人稱律所未盡職盡責

  南都記者獲悉,該離婚訴訟案件中涉及的財產分配,直至2019年才有了最終結果。2019年4月20日,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書,廖女士和李先生共有財產,包括廣州市兩處房產、貴州省遵義市一處房產、貴州省四個門面,合計價值為760萬餘元,均歸於廖女士。

  在該判決生效之後,廣東某律所認為,廖女士在收到判決之後,未根據案件的進程告知律所,也沒有表明解除或終止雙方之間的委託代理協議,為此該律所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廖女士支付代理費300000元及利息;差旅費及墊付費用合計10547元及利息。

  廣東某律所認為,在該離婚糾紛訴訟中,律所盡職盡責,無任何過錯,亦無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導致該案訴訟進程延遲的行為。律所在離婚糾紛訴訟中完成了前期的財產調查及第二次訴訟的開啟工作,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廖女士在該案中必然能取得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廖女士在其即將取得財產且律所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單方以行為解除雙方的合同關係,其理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賠償律所的預期利益損失。

  雙方籤訂的《委託代理協議》是雙方自由意思表示,協議中對財產分配實行風險代理的條款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條款,雙方理應予以遵守。

  對此訴訟,廖女士表示,從廣東某律所接手她的離婚案件之後,在2013年至2017年整個訴訟過程中,該律所未及時全面辦理委託事務,包括案件的上訴、被發回重審與該律所已經沒有關聯性,因為該律所沒有參與後期的代理工作,在2017年最後一次參加庭審後就沒有再指派律師參加訴訟,其行為已表示解除協議。

  此外,廖女士認為,根據國家發改委、司法部以及廣東省物價、司法部門對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管理規定,婚姻類案件不允許實行風險代理,爭議雙方所籤訂《委託代理協議》對財產分配實行風險代理的條款無效。

  雙方籤訂的《委託代理協議》未得到全面履行,該律所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沒有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主動跟進廖女士委託案件、及時開展代理工作,沒有參加後續財產評估、庭審等訴訟程序,其訴請要求支付30萬元代理費缺乏事實基礎。

  婚姻案件禁止風險代理收費

  委託代理協議對應條款無效

  關於《委託代理協議》中所約定的風險代理收費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婚姻案件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廣東某律所應當清楚上述規定中關於律師收取服務費的相關規定,但其在代理廖女士離婚訴訟過程中,仍籤訂具有風險代理收費條款的合同,其約定風險代理收費部分的條款違背上述禁止性規定。

  其次,離婚案件實行風險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驅動因素,不利於維護家庭和睦、社會和諧。因此,離婚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為此,天河法院認為,本案委託代理協議中風險代理收費的條款應認定無效。

  廣東某律所作為專業提供律師服務的機構,應在第二次離婚訴訟的一審庭審後及時跟進案件進展,在明知廖女士已同時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代理案件訴訟時,應向一審法院申請同時送達訴訟文書,但未有證據證明該律所已盡到上述勤勉義務,存在過錯。

  而廖女士在案涉離婚訴訟移送管轄並另行再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後,未及時與廣東某律所溝通協調委託事宜,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存在過錯。

  最終,天河法院依據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的規定,涉及財產的民事訴訟收費標準,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至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最終確定廖女士應向廣東某律所支付的律師服務費133208.24元。

  此外,根據《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差旅費及墊付費用合計10547元及利息,該費用應由廖女士承擔,利息起算時間為2020年7月21日。

  一審判決之後,廖女士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廖女士向律所支付律師費5萬元,並駁回律所其他訴訟請求。

  廣州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並無明顯不當,應予維持,遂駁回廖女士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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