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緣起
按今日所能見之《千金方》,一曰 《備急千金要方》,此宋林億等校正之本也,一曰《孫真人千金方》者,則未經校正者也,其間之總體差異,前人多有論述,今餘讀《丁腫方》一篇,則有若干頗可玩味之差異,輕者則字句正誤、章節先後之類也,重者則關乎醫理與史實也,是不可不慎者,乃略為拈出。
2、割截
此一門也,《要方》在卷二十二,《孫方》在卷二十三,而《外臺秘要》卷三十引此門之大半,注云「並出第二十三卷中」,是《孫本》之篇次存其舊也。
《要方》先標「丁腫第一」,下注「論一首,證十五條,方二十九首,灸法一首」,此注為館臣自記也;而《孫方》則首為「嵇康曰」云云;謹按《要方》之論略曰:
夫稟形之類,須存攝養,將息失度,百病萌生…陰陽之氣不得宣瀉,變成癰疽疔毒惡瘡諸腫,至於丁腫,若不預識,令人死不逮辰…凡是瘡痍無所逃矣。
餘以為此論當是此一卷之總論,此卷有丁腫、癰癤、發背等六門,其證候皆可括於此論之中也,而「至於丁腫」一句,當順承「癰疽疔毒惡瘡諸腫」讀下,是病症之轉劇也,非單列丁腫而論;「至於」者,是已得其病,而不得節度,觸犯禁忌,使病惡化之謂也;《源候論》雲「犯丁瘡腫候,謂瘡腫欲瘥,更犯觸之,瘡勢轉劇,乃甚於初」,又雲「犯丁腫,謂病丁腫,而或飲食,或居處,觸犯之,令腫增劇也」,此即孫氏之意也。
此論亦見《外臺》,亦以當丁腫之論,而《孫本》無之,其首略曰:
嵇康曰:稔歲多病,飢年少疾。信哉不虛!是以關中土地,俗好儉畜…江南嶺表,其處豐饒…恣口食啖,夜長醉飽…大小皆病,或患霍亂腳氣脹滿,或寒或熱,瘧痢惡核丁腫,或癰疽痔漏,或偏風猥腿…凡如此者,比肩皆是爾,惟雲不習水土…學者先須識此,以自誡慎,故此一卷存於攝養,預防不逮耳。
謹按此段非專論丁腫,亦不能統攝全卷,蓋非此卷之文;今檢之乃在《要方》卷二十七《養性》之中,而無「故此一卷存於攝養,預防不逮耳」一句;依《養性》之體例,館臣蓋誤以此段全出嵇康《養生論》,故編入也,然嵇康之言實惟「稔歲多病,飢年少疾」八字而已,其後皆孫氏之語也。
《真本》之卷二十二為《食治》,乃論瓜果鳥獸等之食用宜忌,正與此段之內容相合,故「此一卷存於攝養」,正指《孫方》之卷二十二《食治》也。
蓋《孫本》佚失丁腫癰疽卷首之論一頁,乃於分卷之時,誤將《食治》之卷末之論作其總論也;而館臣則編入《養性》而改作嵇康語,實為大誤。
《要方》而後雲「凡療疔腫,皆刺中心至痛,又刺四邊十餘下,令血出…」,「又其腫好著口中頰邊舌上…是秋冬寒毒久結皮中…心煩即死也」,《要方》前言有「證十五條」,即此二條並後所言「十三疔」是也,然此二條,《外臺》《孫方》均置卷末,且加「論曰」二字,是此為丁腫一門之總論,而《要方》前移以為證也。
3、名數
《千金》於此證中立十三丁之名數,《源候論》則立十種丁,謹按一十三丁之名或出支法存,《外臺秘要》引《備急》:
姚《方》雲丁毒為瘡…及如療丹法便瘥。又支太醫雲有十三種丁瘡,其狀在大方中,初起皆患寒熱,又三十六丁,亦是一十三種數內,或今日生一,明日生二,或生三,或生十,滿三十六丁。療之方…
謹按「大方」一詞,於今本《肘後備急方》中頻見:
飛屍入腹刺痛死方。凡犀角、射罔、五注丸,並是好藥,別在大方中。
又有華佗狸骨散、龍牙散、羊脂丸諸大藥等,並在大方中。
…二十餘方,並是至要者,而藥難盡備,且診候須明悉,別所在撰大方中,今唯載前四方,尤是急須者耳。
若發疽於十指端,及色赤黑,甚難療,宜按大方,非單方所及。
…此疾有十許方,率皆相類,此丸最勝,用藥雖多,不合五膈之名...其病各有診別,在大方中。
大方者,或對單方而言,就藥味之多少而言也,它種醫書中亦用此語,或指葛洪所撰百卷《玉函方》也;以其有百卷也,故非惟方藥之數多,其於病候診療之論述亦豐也,故其中能有此十三丁之名數及其症狀也。
或考支法存為廣州刺史王淡所殺,事在永和之中,則其與葛洪同時,又具在嶺表,故能記其說也,故孫氏此處十三丁之文本屬《玉函方》也。一十三丁亦見《古今錄驗》,惟變其文也。
按醫家名數之過十者,好用十二、十八、二十四、三十六、七十二之數,用十三者絕少,十三蓋佛門常用之數也,如十三力、十三住、十三觀門等是也;又三十六丁之逐日長頗類釋家漸修之次第也;此皆旁論也。
《千金》所言十三丁者,麻子丁、石丁、雄丁、雌丁、火丁、爛丁、三十六丁、蛇眼丁、鹽膚丁、水洗丁、刀鐮丁、浮漚丁、牛拘丁,或以形言,或以態言,或以禁忌言,或以變化言,凌亂無系。
而《源候論》之十丁,則不立其名,純以瘡頭之形色分,易為掌握;其所以不立名者,以其病源全同,而治法無異也。
又《中藏經》雲「五丁…一曰白丁,二曰赤丁,三曰黃丁,四曰黑丁,五曰青丁」,與十三丁、十丁不同,《千金》有烏麻膏,雲「主諸漏惡瘡,一十三般疔腫,五色遊腫,癰癤毒熱…」,《中藏經》所言當是此「五色遊腫」,與此卷之丁腫非一證也。
4、考源
《千金》此後再述犯腫之證,而後有「治十三種丁方」,其方略云:
用枸杞,其藥有四名∶春名天精,夏名枸杞,秋名卻老,冬名地骨。
春三月上建日採葉,夏三月上建日採枝,秋三月上建日採子,冬三月上建日採根。凡四時初逢建日,取葉子枝根等四味並曝幹。若得五月五日午時合和大良,如不得依法採者,但得一種亦得。
用緋繒一片以裹藥,取匝為限...沸定後自幹,即刮取搗為末,絹篩以一方寸匕,取枸杞四味合搗...早晨空腹酒服一份,日二。
謹按《醫心方》卷二十六引《太清經》:
此藥一種,有四名:春名天精,夏名枸杞,秋名卻老,冬名地骨。服法:正月上寅之日取其根,二月上卯日搗末服之;三月上辰之日取其莖,四月上巳之日搗末服之;五月上午之日取其葉,六月上未之日搗末服之;七月上申之日取其花,八月上酉之日搗末服之;九月上戌之日取其子,十月上亥之日搗末服之;十一月上子之日取其根,十二月上醜之日搗末服之。其子赤,搗末篩,方寸匕著好酒中,日三服之。十日百病消除;二十日身體強健,益氣力,老人丁壯;二百日以上,氣力壯,徐行及走馬,膚如脂膏。神而有驗,千金不傳。
《太清經》者,仙家方也,枸杞之多名亦見乎《抱樸子》,又《靈寶五符經序》亦存相近之論述。《千金》此「治十三種丁方」與之相合,頗有仙家服餌之意味,故此為此方與前引十三丁之文並出葛洪之《玉函方》之又一證也,而此方即所謂大方之一首也。
5、取擇
《孫方》此後乃是「治凡丁腫皆用之,此名齊州榮婆方」(《要方》作「齊州榮姥方」),《孫方》於後又載一方,不別標名,而《要方》則標作「趙嬈方」。今觀二方頗近,皆以白姜石、牡蠣、枸杞根皮為主,合法亦近。
《孫方》於前方之後雲「…用法並如前方,其二方本是一家者,評論以後方最是真本…其後方:僵石二十五兩…」,《要方》則雲「並如後方,其二方本是一家,智者評論以後方最是真本。趙嬈方:姜石二十五兩...」,《孫方》以有「用法並如前方」一句,故未載其用法,《要方》則據它書補入之,所補之文與所題《趙嬈方》中之用法相近,故改之為「並如後方」。
謹按《外臺秘要》引前方,不引後方,亦未載其用法,且作「用之法一如後方,前二家方本是一家,智者平論,以為後方最是真本」,末雲「崔氏同」,故知《孫方》之前、後字有誤,而館臣據《外臺》而改之也。
又後方中用牡蠣十兩,館臣注云「崔氏作七兩」,又雲「納狗屎二升」,館臣注云「崔氏雲尿」,故知《崔氏方》非惟有前方,後方亦有之,故為館臣所取資也。《崔氏方》為館臣常用之書,《證類本草》之中每見稱引也。蓋《崔氏》之後方之文與《千金》大致相同,館臣只於後方中標二者方劑之差異,而截取《崔氏》之後方中之用法之文,插入《千金》前方之中,以湊足之也,故其行文因之而繁冗。
餘以為《千金》於此處記有兩種「齊州榮婆方」,一前一後,而以後者為真本,故載其用法於後方之中,而前方之中則略之也,館臣不知其用意也;故館臣之改字為是,館臣之增文則非也。
又《證類本草》卷三有「阿婆趙榮二藥」,其文曰:
主丁腫惡瘡,出根蝕息肉、肉刺。齊人以白姜石、犬屎、緋帛、棘針鉤等合成如墨,硬土作丸。
又有阿婆趙榮藥,功狀相同。雲鍛石和諸蟲及緋帛,棘針合成之,並出臨、淄、齊州。
《圖經本草》:「姜石…齊州歷城來者良,所在亦有,今唯出齊州…」;
故齊州榮姥、齊州榮婆、趙姥(嬈為姥之誤)、阿婆趙榮具是一人,其方則多有流變,要以齊州之白姜石為主也,此中所謂「硬土作丸」者,即前方用伏龍肝和藥之謂也:故《千金》之前方與後方皆屬齊州榮婆方,而館臣題後方為趙姥方,名既不同,何來真偽?如是別而較之,如言諸葛亮之戰孔明,殊無必要也。
6、掩飾
其後又有所謂「玉山韓光方」者,《孫方》云:
貞觀初,醫博士徐使君訪得治丁腫人韓元。艾蒿一擔,燒作灰濃…以針刺瘡腫至痛,即點之如前法…
《要方》則云:
貞觀初,衢州徐使君訪得治疔腫人玉山韓光方:艾蒿一擔燒作灰…以針刺瘡中至痛,即點之,點三遍,其根自拔…
此中有二事需議。
《孫方》雲是醫博士,而《要方》則略之,其故為何?林億《素問序》云:
惜乎唐令列之醫學,付之執技之流,而薦紳先生罕言之…奈何以至精至微之道,傳之以至下至淺之人,其不廢絕,為已幸矣。
蓋館臣等於執技之人多有鄙薄也,而此醫博士者,乃州郡之醫官,品秩低微,正是執技之流也,故此中隱之,而加之衢州、玉山二籍貫;今查證聖元年(695)始於衢州設玉山縣,而孫氏卒於永淳元年(682),是當時無玉山之名也,不知館臣據何書而謬改也。
又《孫方》言「點之如前法」,《要方》則雲「點三遍」,其前法為何也?按韓元方為《孫方》之最後一方,其後則為「論曰:凡療疔腫,皆刺中心至痛,又刺四邊十餘下,令血出,去血傅藥,藥氣得入針孔中」,此總結治丁腫之點藥法也,前數十方,多有點藥之法,大同小異,今只雲如前法,恐用者不知抉擇,故緊隨其後即總而論之也,此為孫氏之安排也,而館臣改為點三遍,則去原義甚遠,臨病恐大誤人也。
《要方》於此門內各小方之順序亦多調整,此則其小者也,又加灸法一條,當是別家法門也。
7、總判
綜上,館臣之校正中古醫籍頗有失誤,能於此丁腫方中見之者列之於下:
1、割《食治》卷尾之論入《養性》中,誤以孫氏之論當嵇康之語。
2、誤以全卷之總論作丁腫一門之論。
3、誤判榮婆、趙姥為二人,而將同源之方分屬兩名之下。
4、齊州榮婆之前後方,兩方之用法相同,孫氏以後方為真本,故載其法於後方,而於前方中省之,館臣不解其用意而妄補也。且程校《外臺秘要》轉據《要方》而補之,則成一死循環也。
5、鄙薄執技之人,抹去醫博士之名號,妄加以後世之籍貫。
6、打亂孫氏之布置,不知韓元方之點法可參見其後之總論,而妄改之。
校正醫書局所校前世醫書蓋數十種,《千金》特其一書也;《千金》之書三十卷,丁腫癰疽特其一卷也;丁腫癰疽之卷有六門,丁腫特其一門;今館臣於此一書之一卷之一門中,即有如是之失誤,則其所校正之醫籍,果能徑題前人之名乎,唯讀者自決而已矣。
且當時能見前世之方書,不用之則已,用之則當盡之,今其所行之校正也,疊床架屋者多,補缺正訛者少,惟恐不察者轉深責乎孫思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