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朋友圈、直播平臺等隨意賣保險

2020-12-17 東方財富網

原標題:不能在朋友圈、直播平臺等隨意賣保險

  「又在朋友圈裡看到一個賣保險的,也不知道(產品)靠不靠譜!」工作閒暇之餘,杭州李女士刷了一下微信朋友圈,看到某條動態時忍不住吐槽說「在朋友圈裡推銷保險的越來越多了。」

  這種現象顯然不只發生在李女士一人身上,人們經常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公眾號、短視頻平臺、直播平臺等網絡平臺上看到各類保險營銷信息。昨日,網際網路保險新規正式出爐,以後這種令人眼花繚亂分不清真假的保險營銷現象將會大大減少,「機構持牌,人員持證」,消費者權益將會得到更多保護。新規將於明年2月1日起正式執行。

  必須「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兩度徵求意見,網際網路保險新規終於落地!

  昨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報記者注意到,《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對於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辦法》也進行了一一規定,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這意味著什麼呢?某壽險公司浙江分公司的一名專家向記者表示,正如文件中提到的「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原則」,最重要的就是持牌經營。《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於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也就是說,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

  在層層條件約束之下,真正可以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中介機構數量相比市面上現有的機構數量明顯減少。據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但具有網銷資質的保險中介機構數量卻沒多少,一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2月25日,具備網際網路保險銷售資質的保險中介機構共有482家,其中經紀298家,代理和銷售184家。有業內人士稱,這或許意味著,這482家保險中介機構是最契合《辦法》規定的。

  網際網路企業不能隨意搭售保險

  「有時候就簡單看個視頻,或者打個遊戲,就能突然跳出一個連結,讓人買保險,煩不勝煩。」劉先生對於李女士的抱怨深有同感,而新規發布後,網際網路企業隨意搭售保險的現象將得到大大遏制。

  《辦法》針對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也提出了五點要求,其中明確提到「要求持牌經營,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等。這意味著,以後網際網路平臺賣保險需要持證上崗,即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滿足相關資質的大中型網際網路平臺並不多,據不完全整理,微信、螞蟻金服、新浪網、東方財富同花順今日頭條百度等20多家滿足條件。

  「很多自媒體渠道的營銷行為,《辦法》也進行了規定,這是對當前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市場無序的一種控制,也是對消費者最大的保護。」上述專家告訴記者道。

  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成為了網際網路社會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採用的一種形式。對於這類現象,《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辦法》還對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同時,《辦法》還要求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並對營銷宣傳內容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也就是說,以後人們在朋友圈等網絡渠道看到保險營銷信息時,可以通過看看是否表明了所屬保險機構、營銷員執業證編號等,宣傳信息是否清晰準確,會不會有過分誇大的嫌疑,來進行投保參考。

  上述專家表示,從網際網路監管暫行辦法到當前網際網路保險新規正式落地,已經有5年時間了,網際網路保險市場已經進行了很多嘗試,也暴露不少問題,監管辦法推出後,接下來整個行業會參照要求進行一次洗盤,未來大家都會在一個準則範圍內去開展業務。

(文章來源:每日商報)

(責任編輯:DF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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