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打開微信朋友圉,總能看到賣保險產品的內容,還有保險公司代理人組建的微信群,每天的活躍度也很高,加上直播平臺、短視頻,這些都成為保險銷售的新型渠道。那麼,這些銷售渠道都合法嗎?出了問題有解決通道嗎?近日,歷時兩年、三度徵集修訂意見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向社會發布,並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民們心存的疑問可以從這裡找到答案。島城保險業內人士表示,《辦法》的實施,給朋友圈等網際網路渠道賣保險戴上了「緊箍咒」,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的平臺行不通了,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假宣傳、誇大宣傳今後也很難矇混過關了。
網際網路保險有了明確定義
據了解,一直以來,業界對網際網路保險的界定爭論很多。即將於明年2月1日實施的《辦法》首先對網際網路保險給予了明確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並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一是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此次《辦法》明確了爭議日久的網際網路保險定義,抓住「投保」這一關鍵環節是否通過網際網路完成,準確劃清了業務邊界。
借網際網路「打擦邊球」行不通
那麼哪些機構可以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呢?此次《辦法》明確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據了解,這些機構有兩類,一類是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網際網路保險公司),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另一類是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其中,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網際網路企業。值得注意的是,保險中介機構需要全國性牌照方可獲批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辦法》還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進行了劃線: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不得有代收保費等行為。
「今後那些『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的機構就行不通了。」島城資深保險人士趙先生表示,「比如那些沒有取得保險中介資質的科技類、諮詢類等公司,通過短視頻直播平臺帳號開展直播營銷、收取諮詢費等行為,今後將被嚴格禁止。」
「當然,那些已取得保險中介牌照的平臺,像百度、攜程、抖音等還是可以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但是《辦法》對之提出了很多限制。」
朋友圈賣保險得亮「身份」
眼下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進行保險營銷宣傳已成為很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的新選擇。
那麼通過這些網際網路渠道賣保險能行嗎?《辦法》規定,可以,但是得有限制,比如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必須經所屬機構授權、銷售宣傳內容要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並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必須持證營銷,通過朋友圈、微信群等進行宣傳,宣傳內容要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並且要表述清晰、通俗易懂。」島城某壽險公司陳女士表示,「以往那些虛假宣傳、誇大宣傳今後很難矇混過關了。」
網際網路買保險有投訴通道
近年來,隨著國內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發展迅猛,魚目混珠、虛假宣傳等引發的投訴率也居高不下。據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2020年第二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2019年網際網路保險消費投訴共1.99萬件,同比增長88.59%。
一方面是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呈幾何數遞增,一方面是廣大消費者對網絡購買渠道存疑、擔心投訴無門。此次《辦法》對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有了嚴格規定: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銀保監局可授權下級派出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相關監管工作。
「此舉便於消費者與監管機構建立溝通聯繫,使得投訴舉報能在第一時間得到處理。既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又能促進保險公司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陳女士表示。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博客,微博)記者 崔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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