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賣保險合規嗎?網際網路保險新規來襲,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2020-12-25 界面新聞

記者 | 鄒璐徽1

網際網路保險監管辦法落地正在加速!

9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於官網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共5章83條,相比去年12月的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不少調整與修正。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修訂版的《辦法》強化了持牌經營原則,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對合作機構進行了更為明確的限制或禁止;細分了持牌主體的類型,特別是增加了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的要求。

「以後判斷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是否合規,第一要看是否屬於持牌機構;第二再判斷經營行為是否合規。」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總結稱。

釐清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定義,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根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辦法》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第一,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第二,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第三,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明確持牌經營原則,劃定非持牌機構紅線

《辦法》明確了持牌經營要求。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此外,《辦法》還針對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針對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劃定了紅線:非持牌機構不得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不得比較保險產品、試算保費、報價比價,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等。

針對銀行能否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問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

為此,《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

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於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他指出,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並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於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主要是為了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

朋友圈賣保險需授權,可向常住地銀保監局投訴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

《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從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宣傳內容三方面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一是要求保險機構建立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人員和行為管理制度,開展信息審核、監測、檢查,承擔合規主體責任。

二是要求從業人員發布的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內容須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及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三是要求營銷宣傳內容應清晰準確、通俗易懂,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

對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辦法》也明確了投訴渠道。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特點之一是經營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

由此,《辦法》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便於投訴舉報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便於消費者與監管機構的溝通聯繫,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

保險機構將分期實現平穩過渡

為保證現有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連續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了過渡安排。

《辦法》要求,保險機構應根據《辦法》規定對照整改,在《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制度建設、營銷宣傳、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問題整改,6個月內完成業務和經營等其他問題整改,12個月內完成自營網絡平臺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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