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億級網際網路保險市場,正因監管新規「靴子」落地迎來變局。
12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這也意味著,歷經多輪徵求意見稿修訂後,已經施行五年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將退出歷史舞臺,網際網路保險市場正式度過監管的真空。
上述《辦法》理順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並強調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原則。除了給出持牌經營的硬指標外,新規還要求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要慎重向消費者推網際網路保險產品,劍指「朋友圈」營銷亂象。
受訪業內人士認為,監管新規的落地將會影響網際網路保險行業格局,有利於保險機構降低對第三方渠道的依賴,增強對客戶資源管控能力,減少不菲的渠道費用。並且,隨著保險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能力的增強,未來有望進一步放開網際網路保險的險種範圍。
險企有望提高話語權
本次監管新規焦點之一是強化持牌機構的主體責任,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這也被業內人士認為會影響未來網際網路保險行業格局。
方正證券發布的研報預測,新規出臺後,大量非持牌企業預計將受到衝擊,利好大型持牌的網際網路流量平臺。網際網路渠道集中度較高,頭部網際網路流量平臺已獲得保險經紀和代理牌照。《辦法》實施後,將清退無牌照的第三方平臺,網際網路流量平臺的集中度或將有所提升。
花旗發布研報中稱,《辦法》會有助減輕中型的非上市保險公司的激烈競爭並控制銷售違規行為,並預測大型經營者的整體競爭格局在明年變得更加良性。
方正證券方面直言,當前我國網際網路第三方平臺的話語權較大,傳統險企對客戶資源、渠道成本控制能力較弱。保險公司對於第三方渠道的依賴,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導致第三方平臺的話語權較高,保險公司對客戶資源管控能力弱、渠道費用居高不下。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2019年度網際網路人身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報告》也顯示,2019年,61家公司與第三方平臺合作開展網際網路業務經營,51家公司通過公司自營平臺展開經營,50家公司採用自營平臺和第三方平臺「雙管齊下」的模式。
2019年,保險公司通過第三方平臺累計實現規模保費1619.8億元,通過自營平臺累計實現規模保費僅有237.9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於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這將利好險企對客戶資源的控制,有助於防止第三方中介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
《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滿足上述條件,即可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
在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研究員朱俊生看來,《辦法》將經營主體從專業中介拓展至兼業代理,這意味著銀(郵)兼業代理機構通過自身網際網路平臺銷售保險產品將納入網際網路保險範圍。「這將有助於多元化主體參與網際網路保險市場,進一步健全市場體系,主體間通過業務合作、技術賦能以及股權投資,形成長期合作關係,將進一步激發保險行業的發展活力。」
規範「朋友圈」營銷亂象
近些年,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進行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一直以來,對於「朋友圈」營銷,監管觸角難以到達,存在法律法規空白,本次《辦法》出臺將有效狙擊「朋友圈」宣傳亂象。
首先,《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建立網際網路保險營銷一系列管理制度,承擔合規主體責任。進而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營銷宣傳和營銷宣傳內容作出針對性規定,比如從業人員發布的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內容須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要在顯著位置標明所屬機構及個人姓名執業編號等信息。同時明確提出,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網際網路保險產品信息。
《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
本次《辦法》還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網際網路保險不僅是銷售渠道,更是經營方式和服務形態。
眾安保險戰略規劃專家祝峰認為,《辦法》釐清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辦法》抓住「投保」這一關鍵環節,明確提出三個條件,劃定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適用範圍。同時,統籌考慮各種渠道交錯、線上線下融合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情形規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操作性強,能有效避免監管套利。
對此,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在防範風險基礎上鼓勵創新,秉承審慎包容原則。具體而言,鼓勵保險與網際網路、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持網際網路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
朱俊生認為,監管機構試圖努力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兩方面尋求平衡,既防範風險,又支持創新,建立適應網際網路保險發展的規則體系。一方面要求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加強網際網路市場主體的資質管理,強化持牌機構的責任,另一方面又發揮第三方網絡平臺的資源優勢,賦予其參與保險產業鏈的空間,促進網際網路保險和保險科技新業態的發展。
由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往往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同,加之近些年網際網路保險投訴率攀升。因此,《辦法》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應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
朱俊生還建議,未來,隨著保險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能力的增強,要根據保險產品的複雜程度以及市場主體的經營能力,進一步放開網際網路保險的險種,如疾病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普通型、萬能型和投資連接型養老年金保險等,並最終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銷售險種。
(文章來源:貝果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