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保險新規出爐!明年2月起施行,強化機構持牌、人員持證要求

2020-12-16 新華社新媒體

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薛瑾)網際網路保險成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配套監管措施也在不斷完善。

12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等原則,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險業內人士表示,為保險業加快數位化和線上化轉型奠定基礎,《辦法》既劃定剛性底線,又設置柔性邊界,預留充足發展空間,對全行業的良性規範發展及行業監管的升級和創新具有重大的意義。  

(圖片說明)圖片來源:中國銀保監會網站

(小標題)強化持牌經營原則

《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

重點規範內容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釐清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

二是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

三是規範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

四是全流程規範網際網路保險售後服務,改善消費體驗。

五是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網際網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則」。

六是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小標題)重要議題問與答

什麼是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即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特徵包括:一是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如何定義自營網絡平臺?

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於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辦法》適用範圍?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藉助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不適用本《辦法》。

如何防範化解風險?

《辦法》將防範化解風險放在首位。

一是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原則,清晰界定持牌機構的權利義務、壓實主體責任,並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非保險機構的禁止行為。

二是明確自營網絡平臺定義,要求投保頁面必須屬於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四是強化網絡安全和客戶信息保護的要求。

五是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加強信息報送,提高監管的及時性、有效性和針對性。

銀行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哪些要求?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有哪些要求?

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

此外,《辦法》還針對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經營,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四是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後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規定?

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

《辦法》明確: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相關投訴或舉報如何處理?

對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辦法》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銀保監局可授權下級派出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相關監管工作。此舉便於投訴舉報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便於消費者與監管機構的溝通聯繫,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通過增加違法違規成本倒逼保險機構改進產品和服務。

(小標題)促進線上化轉型

作為國內首家專業網際網路保險公司,眾安保險常務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敏表示,當前監管部門高度重視數位技術及數字經濟發展,《辦法》出臺為建立保險業網際網路化生產關係的宏觀環境提供了有利條件,為保險業加快數位化和線上化轉型奠定了堅實基礎。

王敏表示,這一《辦法》明確了主體資格、銷售行為、服務能力等監管要求,促進行業規範發展;通過全流程規範網際網路保險售後服務等方式提升用戶體驗、回應多元保險消費需求,有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把握科技快速發展並積極賦能保險業這一時代紅利,要求行業以客戶真實需求為出發點豐富保險產品的層次與內涵,發展客戶真正需要的商業保險,讓網際網路保險在全面普惠、服務民生、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貢獻。

「《辦法》既劃定剛性底線,又設置柔性邊界,預留充足發展空間,相信《辦法》的出臺,對全行業的良性規範發展以及保險行業監管的升級和創新,都具有重大的意義。」王敏表示。(完)

相關焦點

  • 網際網路保險新規出爐!明年2月施行,強化機構持牌、人員持證要求
    網際網路保險成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配套監管措施也在不斷完善。12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等原則,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網際網路保險市場迎新規 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銀保監會近日正式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網際網路保險行業的基本業務及監督管理作出規範。專家認為,網際網路保險新規的推出,有助於網際網路保險行業的規範經營,維護消費者利益,並將推動保險業實現數位化轉型升級。新規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網際網路保險新規:強化持牌經營,嚴禁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
    按照《辦法》的要求,只有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算是持牌機構,可以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3.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3個過渡期! 今天,銀保監會正式下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保險圈兒的大家,等了又等,盼了又盼的網際網路新規也算落地了。 自2015年開始施行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在超期運行6年後,終於要退出歷史舞臺了。
  • 朋友圈賣保險合規嗎?網際網路保險新規來襲,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辦法》共5章83條,相比去年12月的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不少調整與修正。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修訂版的《辦法》強化了持牌經營原則,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對合作機構進行了更為明確的限制或禁止;細分了持牌主體的類型,特別是增加了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的要求。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迎新規:機構需持牌 從業人員要持證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迎監管新規——銷售機構需持牌 從業人員要持證經濟日報記者 於 泳 李晨陽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新規以負面清單方式明確了非持牌機構的禁止性行為,劃定了行業紅線,促使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在可監管的框架下有序開展
  • 網際網路平臺不能隨便賣保險了!網際網路保險新規,明年2月施行……
    12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等原則,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網際網路保險成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配套監管措施在不斷完善。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迎監管新規:銷售機構需持牌 從業人員要持證
    來源:經濟日報原標題:銷售機構需持牌 從業人員要持證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新規以負面清單方式明確了非持牌機構的禁止性行為,劃定了行業紅線,促使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在可監管的框架下有序開展。同時,對持牌機構和持證人員的關鍵行為也作出了明確規範,有利於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 網際網路保險新規正式出爐:持牌機構「五不得」 「頭部」再現新商機
    而此前,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銀保監會就該《辦法》兩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今終於正式出爐。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
  • ...朋友圈可以賣保險嗎?網際網路保險新規明年2月生效 一文讀懂七大...
    網際網路保險新規明年2月生效,一文讀懂七大重點   在經歷行業與社會公眾兩輪徵求意見之後,網際網路保險新規於12月14日正式出爐,並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網原標題: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發布:強化持牌經營原則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國網財經12月14日訊(記者 郭偉瑩)隨著網際網路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
  • 網際網路保險新規落地 「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有利於哪些主體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原標題:網際網路保險新規落地:「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有利於哪些主體?12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下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根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釐清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水平。
  • 螞蟻騰訊能賣保險嗎?朋友圈可以賣保險嗎?網際網路保險新規明年2月...
    記者 | 鄒璐徽在經歷行業與社會公眾兩輪徵求意見之後,網際網路保險新規於12月14日正式出爐,並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銀保監會發布實施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需要遵循持牌經營、人員持證原則。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對於代理保險業務的網際網路第三方平臺、以及朋友圈賣保險的個體保險代理人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前者將不可隨意搭售保險產品,後者也將持證上崗。
  • 千億級網際網路保險市場迎新規
    千億級網際網路保險市場,正因監管新規「靴子」落地迎來變局。12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這也意味著,歷經多輪徵求意見稿修訂後,已經施行五年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將退出歷史舞臺,網際網路保險市場正式度過監管的真空。
  • 網際網路保險新規明年2月正式施行 機構稱準備就緒
    經過前兩輪徵求意見,12月14日,涉及千億保費市場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實施。《辦法》共5章83條,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2021年2月1日起,網際網路賣保險將有新規
    2021年2月1日起,網際網路賣保險將有新規 2020-12-21 17:2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新規以負面清單方式明確了非持牌機構的禁止性...
    原標題: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迎新規:機構需持牌 從業人員要持證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新規以負面清單方式明確了非持牌機構的禁止性行為,劃定了行業紅線,促使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在可監管的框架下有序開展。同時,對持牌機構和持證人員的關鍵行為也作出了明確規範,有利於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 網際網路渠道賣保險將有新規範:機構持牌人員持證才可線上售賣 朋友...
    12月14日,銀保監會下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在網際網路渠道賣保險將有新規範。   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明年2月正式施行 哪些紅線碰不得?
    央廣網北京12月14日消息(記者柴華)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銀保監會12月14日正式發布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在規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
  • 專家解讀|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劃清業務...
    中國網財經12月15日訊(記者 郭偉瑩) 繼9月28日至10月28日,銀保監會就《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銀保監會於12月14日正式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5章83條,重點釐清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強化持牌經營原則。
  • 網際網路保險新規正式落地: 慎重主動向消費者推產品!持牌經營是硬...
    新規除了給出持牌經營的硬指標外,還指出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要慎重向消費者推網際網路保險產品。  這是一份關乎近3000億元網際網路保險市場的規範性文件,也是橫跨人身險、產險、保險中介、網際網路企業等多個領域的綱領,將於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  網際網路保險的快速發展,為傳統保險行業帶來一股清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