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導讀:8月20日最高法發布修改後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利率做了下降調整,同時對於無效合同的認定規定也做了改變。那麼由此而來的:今後我們的借條應該怎麼寫,才會合法(受到法律保護)呢?……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
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規已經開始實施,今天來聊2個大家今後借貸行為中密切相關的問題:
相比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的司法解釋中多了這樣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
……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因此,從認定要素上我們分析,今後的借款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的,那麼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借款合同:
(1)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
放貸資格不是所有人都有的,可以說大部分的單位和個人都不具有合法的放貸資格,比如像從事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外匯買賣這樣的活動,都需要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批准,才是合法的。反之則是違法,那麼與此相關產生的借貸合同也不受法律認可保護。
(2)以營利為目的
出借人的借款行為,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那麼同樣不受法律保護。需要注意,這裡的「營利」性質要結合「借款資金來源」、「借款頻率」、「借款形式」等綜合來判斷。
比如借款資金是從銀行套貸而來,轉貸出借的;
比如借款資金是從社會吸收而來,轉貸出借的;
比如企業借款資金不是為了實際生產經營需要的,借款來自企業上下遊之間,或者親友之間,頻次過高的;
等等這些情況,都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借款合同。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
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如果出借人的借款意圖面向社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公開發出借款邀請,借款人員範圍上過於廣大,或者人員上過於延散,那麼這樣建立的借貸關係的合法性也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那麼,正確合法的借款合同要怎麼寫呢?從以下幾點加以注意:
在這裡,胖乎也為大家準備了一份正確的借條範本:(供收藏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