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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正式施行,該決定對於舊的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與調整。
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與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相比來看, 4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相當於「取代」了年利率24%的地位, 而對於年利率36%而言, 自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臺後即正式取消了, 從此不再適用「自然債務區」這一概念。
《法條連結》: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進一步細化並明確無效借貸合同的認定。本次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就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除對原有條款部分修改外,另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其中:
什麼是「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
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方面等活動。
應該說絕大部分的單位和個人都不具備放貸資格。
什麼是「以營利為目的」?
這一點應結合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經營形式、出借頻率、借款對象、借款金額、借款形式等來綜合判斷。如資金不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套貸或社會吸收而來,而是企業上下遊之間、關聯企業之間或親友之間,因為生產或生活所需而臨時、偶爾發生的借貸行為,在國家規定的利率範圍內收取利息,應得到法律保護。
什麼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
「不特定對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範圍的廣泛性。是否屬於「社會不特定對象」,應當結合行為人出借方式來界定。即當出借人意在面向社會,公開發出可以出借款項的要約邀請(書面或口頭),任何人只要接受這一要約邀請,出借人均會與其建立資金借貸關係。無論提供資金的人是否與行為人相識,均可被認定為「社會不特定對象」。
根據上述這些重要修改,今後,我們應該怎樣出具規範的借條呢?
借 條(1)
為購買房產(2),今以轉帳或現金方式(3)向好友(4)張三(5)借到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6),月利率1%
(7),於××××年××月××日到期時(8)一次性還本付息(9)。逾期未還,則
按××××計付逾期利息;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債務人)違約,守約方(出借人、債權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鑑定費等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10)
身份
證載明的雙方(各方)通訊地址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帳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11)借款人:李四(12)
身份證號:xxxxxxx
聯繫電話:xxxxxxx
微信號:xxxxxx(13)
家庭住址:(具體到門牌號)(14)
××××年××月××日(15)
1 憑證名稱:借條
借條是在借貸關係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係。
不要寫成「欠條」!欠條通常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反映的是欠款關係。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貸,也可以是買賣、承攬、勞資糾紛等其他法律關係,因此僅憑欠條尚不足以證明爭訟錢款的性質。換句話說,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不能寫成「收條」。收條是指收到別人或單位送到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一種憑證。也就是說,收條反映的是給付關係,不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相反是用來消滅債權的。
如果寫錯名稱,很可能導致起訴後還需要多番舉證,甚至起訴不成立等情況發生。
2 借款事由
註明借款事由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例如說成是賭債、分手費等。
3 交付方式
雖然可選擇使用現金交付,但最好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交付欠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註明借款人的銀行卡號。
一旦發生糾紛,就能以借條+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提交至法庭。如果是現金交付,則很難舉證。
4 借貸人關係
寫明借貸雙方的身份關係,是為了證明並非向「不特定多人」出藉資金。
5 出借人
應寫明出借人姓名全名,並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保持一致。
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出借人,會出現什麼情況?
為了防止出現其他人拿著借條來要錢的情況,一定要寫明出借人姓名全名。
6 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應當寫明幣種,並分別註明金額的大小寫,以防被人篡改。
7
利率
借款利率應明確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時大寫標明。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8 還款期限
《民法總則》第188條及民法典第188條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
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是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還款,3年訴訟時效不會開始計算,適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
9 還款方式
根據雙方約定,可在借條上註明還款方式。
10 逾期利率及追償費用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除借貸合同約定的本息之和外,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同樣,當事人主張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11
送達
約定送達地址,並在借條中明示了相關法律後果,借款人對送達條款均能夠預見訴訟後產生的法律後果,該約定具有《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實質要件,即具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即使相關訴訟文書在送達時被退回,也視為已經合法送達。
12 借款人
借條上,出借人籤不籤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須籤名、捺印,需書寫與身份證所載姓名一致的全名,並附身份證號。可讓借款人將籤名捺印的身份證複印件作為借條的附件,或將身份證複印到借條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時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籤字,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避免爭議。
13 微信號
現在微信的聊天記錄、轉帳記錄等都能成為訴訟的關鍵證據。
在借條中直接寫明對方的微信號,當發生糾紛時,該微信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是債務人本人的微信號,上面的聊天記錄和轉帳記錄就都能進行核實。
14 家庭住址
寫上借款人家庭住址,為後期可能存在的追討或訴訟提供信息。
15 落款日期
應為借款實際支付的日期,並建議大寫。
此外,建議借條儘量少留空白。
圖文 | 嶽陽縣融媒體中心綜合 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之家
編輯 | 周 末 黃陽嬌
責編 | 李貽華 陳 瑞 何亞剛
審核 | 喻新亞 周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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