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新規:這類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不懂吃大虧

2020-09-11 康波財經

現在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有了新的調整,有一類民間借貸無效合同被添加在其中,它不會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

新規發布並使用前,民間借貸是按照2015年發布的相關規定執行的,2015年的規定裡面一共有五種情況下的民間借貸合同是沒有法律效益的:


1、通過對工作單位職工的集資、對公眾非法吸納存款或者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等方式取得的資金進行轉貸的;

2、放款人當時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事先知道,但還是將款項借給借款人的;

3、與公序良俗不符的;

4、與金融機構借取信貸資金,然後利用獲取的資金作為出借款項,以較高的利息借給借貸人。而且有關放款人的這些情況,借貸人早就清楚或者當時清楚的;

5、不符合行政法規、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這五種情況下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新利率紅線被設定為4倍LPR,按照最新1年期LPR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也就是說,如果放款人沒有取得合法正規的放款資格並且他將款項借給其他人,那麼放款人與借款人籤訂的民間合同就是無效合同,不在法律保護範圍內。

關於民間借貸新規定的無效借貸合同,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什麼了,而且相信大家對它也有了較為清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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