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前幾日(2020.8.20),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這項規定,關係到2020.8.20以後的借貸行為的方方面面。
接下來,就帶著你,一起對修改的重點條文進行一個全面細緻的解讀和學習。
【條文解讀】
1.原本借貸合同無效的第一種情形的構成要件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 這三個要件,缺一則借貸合同生效。但現在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 即構成借貸合同無效。
因此提醒朋友們:一定不要再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去放貸給別人了!借款人請求你這樣做也不行,就算你不是高利貸轉出去也不行!借款合同一旦無效,你最後只能主張本金,一點利息都主張不了。但是你還要去還金融機構的利息,得不償失啊!
2.借貸合同無效的第二種情形的構成要件刪去了「牟利」、「借款人知情」的構成要件,即只要向營利組織借貸、向單位員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轉貸,都會導致合同無效。
再次提醒朋友們:出借錢給別人,第一不要抱著以此獲利的心態;第二要量力而為,用自己的錢出借給別人。超出這個範圍的借貸,法律都是不保護的。
【條文解讀】
這是這次新規最重要的一條條文!新規中「24%」均改成了「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貨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這個月的一年期貨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3.85,四倍即為15..4.(很多朋友很懵的看完新規全文也沒找到刷屏了的15.4,其實就是這麼來的。)
新規自2020.8.20起生效,也就是在這之後的訴訟主張,利息都以不超過年利率15.4%為限。
這個條文更進一步表明了最高法的態度:民間借貸行為不得作為理財方式。
其實,新規的發布,是在將民間借貸恢復其最原本的面貌。民間借貸的源起,就是朋友之間周轉不濟幫個忙,為了表謝意,或者是正好物價上漲,還錢的時候還多一點。其實是一件很有人情味的事。但是就是這麼一點很有人情味的利息,讓很多人發現了商機。不太認識的人也敢借,自己手頭沒錢去找別人或者機構借了錢也敢出借給別人,就是為了獲得那些約定起來比銀行高很多的利息。當民間借貸行為成為市場,基礎的人情與信任就越來越薄弱,一旦借款人失聯,出借人連本都拿不回了。
這次對以民間借貸牟利的壓制,其實也是對出借人的一種保護。少做點危險的事,踏踏實實地做其他的理財,踏踏實實地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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