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要賠1200倍:「五洋債」判罰引多方熱議 中介連帶責任如何認定?

2021-01-08 新浪財經

來源:券商中國

最高要賠1200倍!「五洋債」判罰引多方熱議,中介連帶責任如何認定?民企債還能承攬?

2020年最後一天,一則債券欺詐發行判決結果,轟動了整個債券市場,也在投行圈也產生了「核彈級」影響。

杭州中院一審判決結果顯示,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的債務本息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為此次債券發行提供法律服務的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大公國際,亦被杭州中院酌定分別承擔5%和10%的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公布之後,引發各方高度關注和和熱議。五洋債案雖是全國首例公司債欺詐發行案,但在五洋債違約之後,公司債暴雷事件基本已成「常態」,相關中介機構是否會「接棒」五洋債遭「連坐」,一時也成為投行從業者的隱憂。

根據上述判罰結果,相關機構賠付金額為該案中介收入的50倍至1200倍,投行對此普遍的看法是「判罰過重」。有債券從業人士表示,近年來,民營企業債融資渠道其實並不怎麼暢通。

一審判決鮮明的表達了杭州中院「警醒看門人」、給投資者利益以保護的立場。但在中介機構責任承擔上引發市場關注,包括德邦證券在內的中介機構亦明確表示不服判決,將尋求上訴。二審判決在即,券商中國多方盤摸,如下四方面極有可能會成為該案,以及後續類似案件激辯的重點。

違約中介機構要「變相剛兌」?

據悉,五洋債代表人訴訟案件所涉金額7.4億元,杭州中院判罰結果為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承銷商德邦證券、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大公國際等機構共同承擔,其中德邦證券與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共同承擔7.4億元債務本息,基本為兩中介在該項目上收費總額的近50倍。

判決一出,引發投行界一片驚恐,也成為史上最重判罰。券商中國記者整理業界的聲音,主要有這些方面的不同聲音:一方面,發行人是債務人,還本付息天經地義;另一方面,作為買債的投資者,難道就不應該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嗎?

尤其是針對中介機構的處罰,如果債券違約都判中介機構連帶賠償,這和讓中介機構「變相剛兌」基本沒什麼區別。如果今後類似案件都如此判決,中介機構能承受得住的預計沒多少家。

「如果確認中介機構存在欺詐發行,承擔相應責任是必須的,但責任承擔的比例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不應該一刀切,全額承擔是否過重值得商榷。」有投行人士稱。

證券分析人士認為,五洋債違約之後,華晨集團、紫光集團、永煤集團等公司債接連暴雷,公司債暴雷已然成為了「常態」,對應的相關中介機構是否會「接棒」五洋債,被動「連坐」,也頗令行業擔憂。

法律專家:柔性和解或好於剛性斷案

根據行業標準,對於一般信用債項目,所有參與的中介機構,從律所、評級到審計所,收費一般都僅為十幾萬至百萬元,承銷商收益最多,但這些年隨著「價格戰」興起也逐年在下降,目前一般水平僅為年化千二左右。

如果後續上訴判決不見迴旋,那麼無論哪家中介機構面臨的損失相較於所得,均有超數十倍的反差,理性的中介機構可能幹脆就不會去承攬任何債券業務,最終受損的依然還是民營企業。

行業人士分析,對於五洋債案和同類債券違約案件,也許結合當前信用債市場的發展階段,再決定處罰的方式和尺度,或許會顯更加妥當。釐清主要責任,不是要將中介機構一棍子打死,或者說讓所有的中介機構遠離這個業務和市場,根本目的還是為了促進市場發展、促進民企企業信用債市場的發展。

但如果二審甚至後續上訴判決依然堅持原判,判決示範效應的結果很可能是:除個別極優質的民企,大多民企可能會被信用債市場排斥。而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失去民企的信用債市場不完整,也不健全。

除了直接判罰外,五洋債案是否有更好的處理途徑呢?這是記者在採訪時被採訪對象反問最多的問題。據記者了解,德邦證券在行政處罰後,已與部分投資者達成和解,並獲得杭州中院的司法確認裁定。但由於判決的突發性,德邦證券已中斷和解進程,這也給後續五洋建設破產重整的希望蒙上了一層陰影。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如若五洋債成為首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判例,券商承擔遠超股票虛假陳述責任的民事賠償責任,對後續類似違約的處罰的示範效應必然倒逼產生相當的不良後果。

這位法律界人士表示,相較於訴訟判決這一剛性處理方式,採取柔性的和解方式顯然更有利於行業發展,比如選擇收購和解方式化解五洋債風險或是更妥善的路徑,也可避免對行業造成過度得衝擊。

投行人士:賠不起,只能謹慎為民企發債

透視2020年中國債市,信用債市場風險頻發,從業者「如履薄冰」。

3月,新華聯10億中期票據兌付違約;9月,坐擁2000億資產的天房集團資金鍊告急;10月,汽車巨頭華晨集團10億元私募債違約;11月,信用評級AAA的河南國企永煤突然暴雷;12月,紫光集團出現流動性危機。更為明顯的信號是,AAA評級債券的違約數量較往年明顯激增……

對於債券市場而言,城投、產業類國企的債券活動風險相對可控,也存在過往違約。但相較風險更大的民營企業,和五洋債可能帶來的示範效應——連帶賠償責任,中介為民企承銷必然望而卻步。

再加上國內債券市場,素來存在「逃廢債」痼疾,發債主體披上破產外衣以求債務免除,五洋債判決一旦破壞了市場各機構之間相互制約和平衡的機制,也可能加重中介機構的風險,民企大概率成為各中介機構敬而遠之的最典型群體之一。

相關數據顯示,2020年1-10月,民營企業債券淨融資額為-431億元,延續了2018年和2019年淨融資額為負的趨勢;信用利差方面,雖然自2019年以來民營企業信用利差有所收窄,然而當前依然維持在高位,目前仍有大量民營企業拿到債券發行額度但尚未完成發行。

根據杭州中院一審判決,德邦證券及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需承擔7.4億全額連帶,約相當於兩家中介機構在該項目上收費總額的50倍至1200倍。

「這樣的話,我們肯定會放棄為民營企業發債這塊業務了,承接這類業務的風險太高了。」一位投行負責人介紹說,如果大家都做出這樣的理性決定,放棄為民營企業發債,如此直接結果就是資質相對較弱的民企將被排除在服務對象之外,不僅影響債券市場的平衡發展,更有可能進一步加重民企融資難、融資貴的現狀。

不服一審判決,所涉中介機構即將上訴

也有法律界人士關注到杭州中院一審判決程序,指出該判決中存在部分問題。

比如,在分析「一審法院是否可以判決其他被告為五洋建設對已仲裁和已申報破產債權類原告的合同之債承擔連帶責任」時,該人士指出:原告訴請已經明確為虛假陳述侵權之訴,要求各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已仲裁和已申報破產債權類原告針對五洋建設的起訴被駁回的原因就是其合同之債已被司法確認,一事不再理。之後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與其判決前後矛盾,難以自圓其說。

再比如,在分析「未仲裁未申報破產債權類原告訴請為給付之訴,一審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確認之訴判決」時,該人士指出,鑑於五洋建設已進入破產程序,不管原告針對五洋建設提起的是給付之訴還是確認之訴,均是要求個別清償,均應被裁定駁回起訴。一審法院在原告訴請為給付之訴的前提下徑直按照確認之訴進行了判決。顯然,該判決非原告所訴請,違反了民事訴訟不告不理最基本的原則,明顯超裁。

據記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繼杭州中院判決後,五洋債案又有了新的動態:以德邦證券為代表的中介機構表示不日將提起上訴。也就是說,五洋債案一審判決結果尚待二審審查,但由於一審判決結果引發質疑和行業熱論,也為二審帶來了不少不確定性。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一項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一定是對各方主體利益和市場平衡發展的綜合評估。而這一「核彈級」判例,其實並不僅僅限於五洋債或德邦證券本身,也將持續引發市場各參與主體的廣泛討論、深層思考和高度警醒。

相關焦點

  • 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判了 券商、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判了,券商、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一審判了,主承銷商、律所、會計所、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統統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以及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 從「五洋債」案看中介機構的責任承擔——以律師事務所責任為例
    從「五洋債」案看中介機構的責任承擔——以律師事務所責任為例作者:老秦(lawyerchin@163.com) 古三2020年的最後一天,備受矚目的「五洋債」案一審宣判,所有中介機構全部擔責成為這份判決書相對以往類似案件最大的不同。
  • 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宣判 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連同代表人訴訟在內的共計24件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等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中介機構稱責不在己,那責任在誰?該案件引起證券行業極大關注,主要因為看點在於承銷商和中介機構都被五洋投資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五洋債有可能成為首例證券公司承擔債券承銷連帶賠償責任的判例。
  • 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宣判 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德邦證券相關人士回應稱,「我方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並將於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該案件未對德邦證券正常經營造成影響。」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聞名債券市場的「五洋債」欺詐案,終於在2020年的最後一天有了最新進展。五洋債違約後,投資者長達3年的維權迎來曙光。
  • 中國信用債市場機制待完善 機構如何看「五洋債」判例
    來源:第一財經中國信用債市場機制待完善 機構如何看「五洋債」判例作者: 周艾琳[ 一直以來,中國信用債市場機制仍有待成熟,這也使得國際資金仍持觀望態度,對於此次「五洋債"的進展,國際投資人也持積極態度。
  • 多起案件第三方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資本市場強化「看門人」責任
    來源:一財網原標題:多起案件第三方機構承擔連帶責任,資本市場強化「看門人」責任近期多起案件的意義在於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樹立資本市場「看門人」敬畏法律、尊重市場的意識,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近日,多起針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案件表明,第三方機構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責任正在得到強化。
  • 多起案件第三方機構承擔連帶責任,資本市場強化「看門人」責任
    近日,多起針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案件表明,第三方機構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責任正在得到強化。2020年12月30日,聞名債券市場的「五洋債」欺詐案一審宣判。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錢玉林認為,新《證券法》確實強化了對證券虛假陳述違法行為的有關法律責任。近期多起案件的意義在於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樹立資本市場「看門人」敬畏法律、尊重市場的意識,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五洋債」案件宣判「五洋債」一案因「15五洋債」「15五洋02」兩隻公募債券的欺詐發行引發。
  • ...發行案宣判 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德邦回應來了
    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宣判,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德邦回應來了 摘要 【「核彈級」衝擊波!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宣判 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看門人」裝睡的...
    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一審判了,主承銷商、律所、會計所、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統統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以及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 最高法院:保證人在一定財產範圍內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如何認定?
    閱讀提示債權人與保證人雖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同時對其承擔責任的財產來源作出限定,該等約定如保理解?是以特定財產設定抵質押,還是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相關約定的效力如何認定?澄邁工行與億源公司籤訂的20170307003、20170307004、20170307005、20170307006《保證合同》中除了上述《保證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一般約定外,在其他事項部分還約定:在債務人海南贛豐公司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歸還貸款的,億源公司對該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億源公司僅以億源公司名下的採礦權用於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 中國信用債市場機制待完善,外資如何看「五洋債宣判」
    永煤違約事件不僅令市場關注到國企債的違約風險,更令中介問責等機制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近日,聞名債市的「五洋債」欺詐案也有了一審判決結果,其影響被業內稱為「核彈級」,中介問責同樣是焦點。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五洋建設實控人陳志樟,以及德邦證券、大信會計、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即陳志樟、德邦證券及大信會計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應負責任5%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 連帶責任的認定與追償
    原標題:連帶責任的認定與追償   2017年,原告江蘇某置業有限公司(下稱置業公司)將其售樓處裝修工程發包給王某,王某又將該工程分包給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僱傭袁某從事該工程木工工作
  • 淺談債務加入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與認定
    具有保障債權實現的相似性;但兩者之間又有著根本的區別,司法審判中如何認定,將直接影響案件當事人各方的根本權益。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債務加入進行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以「債務加入」或「連帶責任保證」認定為爭議焦點的案件。 一、兩者定性的區別 1. 學理、定義上的區別 債務加入亦稱並存的債務承擔,指第三人加入既有債之關係而成為新的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
  •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對承擔連帶責任的教唆人,如何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CBA通知北京,3天賠臺飲水機!避重就輕引熱議,成功轉移視線
    CBA通知北京,3天賠臺飲水機!避重就輕引熱議,成功轉移視線 北京時間1月12日,之前北京大戰深圳的這場比賽,賽後的風波仍然還在繼續,儘管現在對於北京隊的罷賽行為處罰條款已經出爐了,但是大批的媒體和球迷們都認為罰得太輕。
  • 五洋債賠償案代表人訴訟—審開庭 無爭議的法律保障時間還有十月
    該四案的生效判決的法律認定、原則與精神,將會適用於參加代表人訴訟的其他案件。五洋債案是一起基於欺詐發行行為與債券實質性違約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其中,債券發行人、控股股東與債券發行交易服務機構等相關方,被債券持有人訴稱共同侵犯了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利,要求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
  • 無限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之間存在怎樣的區別
    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擔保期間是如何規定的連帶責任擔保期間是如何規定的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第26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
  • 聊民法典24: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約定;民法典21項連帶責任
    這是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責任分擔及追償,與前一款權利人的選擇請求權無關。須注意的是,內部責任份額首先是要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的,只有在難以確定責任大小時才平均承擔責任。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否則不能請求連帶責任。有相當多數量的訴訟案件中,法院都以此條規定駁回了原告要求某個訴訟當事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
  • 聊民法典24: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約定;民法典21項連帶責任
    須注意的是,內部責任份額首先是要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的,只有在難以確定責任大小時才平均承擔責任。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否則不能請求連帶責任。有相當多數量的訴訟案件中,法院都以此條規定駁回了原告要求某個訴訟當事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