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食品中非法添加緩瀉藥行政處罰案在廈門宣判

2020-12-17 中國市場質量周報

標稱是酵素產品,實際上是用匹克硫酸鈉(一種具有潤腸通便功效的藥品)當作酵素進行非法添加。上述產品生產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因此被福建省廈門市市場監管局重罰,當事人對此提起行政訴訟。4月23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這起全國首例在食品中用匹克硫酸鈉當作酵素進行添加的行政處罰案件,認定廈門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案涉處罰定性準確、處罰恰當,當場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食品中非法添加緩瀉藥被罰沒394萬

廈門一家生產企業委託A公司和B公司生產酵素梅、水晶酵素凍、益生菌酵母軟糖等,這些所謂的酵素產品,由該公司提供標識有其品牌的外包裝,並由其對外銷售。因此認定該公司屬案涉食品的生產和經營者。

據了解,匹克硫酸鈉是一種具有潤腸通便功效的藥品,但是具有明顯的不良反應和副作用,必須憑處方、遵醫囑才能使用。由於其對人體具有潤腸通便的藥理作用,一些非法商家為了達到減肥、健美等效果,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匹克硫酸納。有關部門早已發文嚴格禁止此類行為。為此,這起"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鈉"案被列為市場監管總局掛牌督辦查處的案件。

廈門市市場監管局現場查處A公司和B公司的產品和原料後,經相關檢驗程序,認定該公司的酵素梅、水晶酵素凍、益生菌酵母軟糖中添加匹克硫酸鈉(藥品),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情節嚴重。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沒入違法所得,並處貨值30倍的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列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黑名單",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罰企業提出量罰過重

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月23日上午,思明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廈門某公司、劉某某不服廈門市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處罰決定一案,思明法院院長劉新平主審該案,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許國華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參加訴訟。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30人全程旁聽庭審。

法庭上,被處罰企業對案涉抽樣檢測的程序提出質疑,同時認為《食品中匹克硫酸鈉的測定》這一檢測標準不具有溯及力,認定匹克硫酸鈉為藥品缺乏依據。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對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認定缺乏有效證據,與該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相差巨大。所參照的市場監管總局及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的指導意見屬於規範性文件。提出此案量罰過重,過罰不當,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對此,廈門市市場監管局逐一進行辯駁,認為該公司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酸鈉(藥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案涉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處罰恰當。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許國華在庭上強調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充分闡述了市場監管部門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行動與決心。

法院認定案涉處罰定性準確、處罰恰當

思明區法院高度重視此案,院長劉新平主審該案,認真閱卷審查,庭前多次召集合議庭圍繞案件事實、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討。

經審理,思明區法院認為,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案涉匹克硫酸鈉系純度達100%的原料藥,被告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將此認定為藥品,符合法律規定。《中國藥典》是對藥品的規格標準的技術性規範,不是藥品認定的依據。案涉匹克硫酸鈉的檢驗報告系基於現場查處A公司和B公司的產品和原料後進行的相關檢驗程序,檢驗報告送達A公司和B公司後,該兩公司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案涉檢測報告合法有效,被告廈門市市場監管局以此作為證據查處原告的違法行為程序合法。依照《產品質量法》確定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並按照該公司銷售的市場價格來進行計算,並無不當。原告作為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藥品,性質惡劣。委託兩家企業生產違法食品,查處的貨值達12萬餘元,情節嚴重,據此,被告對兩原告作出案涉處罰,量罰適當。

思明區法院判定,被告廈門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思明區法院指出,食品安全關乎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判決支持行政機關對案涉違法行為予以頂格處罰,有力保障行政機關整頓市場,彰顯司法嚴懲危害食藥安全違法行為的擔當和作為,用法律為公眾撐起一片食品安全的藍天。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楊長平 記者 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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