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行政處罰的種類及適用

2021-01-20 中國甘肅網

  原標題:淺析行政處罰的種類及適用

  受邀嘉賓:甘肅君諳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君

  主  持 人:首席記者 何明霞

  本期主題:說到行政處罰,相信大家並不陌生,行政處罰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那麼大家對行政處罰到底了解多少,是否知道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本期「舉案說法」欄目就上述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典型案例:廈門市某公司在生產經營的酵素梅、水晶酵素凍、益生菌酵母軟糖中添加匹克硫酸鈉(藥品)。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決定對該公司作出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15961元;2.處貨值金額30倍罰款,共計382473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3940691元。3.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又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作如下處理,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該公司、劉某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月23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這起全國首例在食品中用匹克硫酸鈉當做酵素進行添加的行政處罰案件,認定被告廈門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駁回原告某公司、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主持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述案件判決的依據有哪些?

  吳 君: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案涉匹克硫酸鈉系純度達100%的原料藥,被告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將此認定為藥品,符合法律規定。《中國藥典》是對藥品的規格標準的技術性規範,不是藥品認定的依據。案涉匹克硫酸鈉的檢驗報告系基於現場查處的產品和原料後進行的相關檢驗程序,檢驗報告送達相關公司後,其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案涉檢測報告合法有效,被告廈門市市場監管局以此作為證據查處原告的違法行為程序合法。依照《產品質量法》確定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並按照該公司銷售的市場價格來進行計算,並無不當。原告作為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藥品,性質惡劣;委託兩家企業生產違法食品,查處的貨值達12萬餘元,情節嚴重,據此,被告對兩原告作出案涉處罰,量罰適當。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自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之規定,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原告某公司、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主持人:針對行政相對人的一些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給予一定的處罰,針對不同的情形處以相應的處罰。那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吳 君:《行政處罰法》確定了六種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其中,罰款是一種適用範圍比較廣泛的行政罰。為了避免罰款的隨意性,《行政處罰法》對罰款進行了一些限定性的規定。對已經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中沒有罰款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能增加規定罰款的處罰。為了避免罰款執行人營私舞弊,法律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

  沒收是一種較為嚴厲的財產罰,其執行領域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定性,只有對那些為謀取非法收入而違反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及組織才可以實行這種財產罰。

  而吊銷許可證是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或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這是一種比責令停產停業更為嚴厲的一種行為能力罰。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能夠設定這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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