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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行政三法中,《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強制法》都在總則中對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此次新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定義的確立增設概念條款,在形式上,使行政三法實現了體例結構上的統一和完整。
用以上概念我們嘗試分析「責令改正」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責令」是命令某人或某機構負責做成某件事,「改正」意味著把錯誤的改為正確的,「責令改正」就是要求當事人把違法的行為或狀態變為法律要求的行為或狀態。要求當事人遵守法律是守法者和違法者都應履行的義務,不能認為是對違法者的懲罰,因此,「責令改正」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沒有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所以,「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實際上新法第二十八條(老法第二十三條)已經將責令改正排除在行政處罰之外。
行政處罰的定義並不完美,事實上,其他的行政行為如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命令、行政監管行為,對當事人來說也會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所以,需要有時需要其他的定義來加以鑑別。
二、種類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將行政處罰的種類按照名譽罰、財產罰、資格罰、行為罰、人身罰等類型分為五大種類及兜底,兜底是指沒有在五大種類中列舉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新增的處罰種類有: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1)通報批評:通報批評是由「通報」與「批評」兩個概念複合而成的。「通報」是指行政機關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或下級機關、本機關內部職工,而「批評」是指對缺點和錯誤所提出的意見,目的是希望對方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判斷通報批評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標準應當如何確立呢?應當把握兩個標準,其一,要規章以上的法律規範所明確規定;其二,是行政主體對外部行政相對人的監管行為。因此,不符合上述標準的通報批評都不能視為行政處罰,也就不能適用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規則。
行政機關所實施的通報批評行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通報批評只是一種行政處分。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以導致其聲譽和信譽造成損害,既制裁和教育違法者,又廣泛教育他人的一種措施,這時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範疇。
除了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這兩個專業沒有,其他專業基本都涉及到通報批評,以醫療管理、傳染病防治、醫療廢物管理這幾個專業多見。
按照新法,只有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設定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實施通報批評,也必須履行相應的行政處罰程序。規範性文件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醫療美容主診醫師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其中的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範疇,但限於規範性文件的級別,不宜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不屬於法律責任(或罰則)章節的通報批評,也不宜實施。例如《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第五章監督管理中的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行政區域內未按照規定開展投訴管理工作的醫療機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通報批評,並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2)責令關閉:只有職業衛生專業有,其他專業沒有。
(3)限制從業:相關違法主體不能從業。根據禁止從事的業務不同,分為「市場禁入」,一般專指對證券市場的禁入;「行業禁入」,如禁止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五十六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炮製中藥飲片、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其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也存在相關規定;「職業禁入」,如限制招錄(聘)為公務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等;「職位禁入」,如禁止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
(4)降低資質等級:各專業均無。
(5)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各專業均無。
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原創供稿者:艾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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