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角度《行政處罰法》的十大亮點】李增亮律師:從行政處罰相對人視角解讀新《行政處罰法》十大亮點

2021-02-20 行政複議決定與行政訴訟案例
【行政相對人角度《行政處罰法》的十大亮點】李增亮律師:從行政處罰相對人視角解讀新《行政處罰法》十大亮點

從行政處罰相對人視角解讀新《行政處罰法》十大亮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最新通過

2021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訴訟專家律師介紹說,本次修法對原法律的改動很大,全文達166處變動,小到標點符號的修改,大到整個條文和法律體系調整, 處處體現出當代立法者的智慧和嚴謹技術,亮點頗多。李增亮律師將從行政處罰相對人角度,從十個方面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新《行政處罰法》)進行解讀,以期望在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前以及以後,指引大家在處理行政處罰行政事務時起到積極幫助作用。

一、超出行政處罰種類的行政處罰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概念,明確提出了行政處罰的內涵和外延。那麼到底什麼是行政處罰呢?行政處罰就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眾所周知,行政執法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沒有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因此「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也必須是明確具體的。

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17版《行政處罰法》)除了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處罰種類的兜底外,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六大類,具體為:(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新《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種類上新加入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類行政處罰,同時修正了確立了許可證件(原稱許可證、執照)的統一稱謂,使行政處罰的種類更加明確和完善。

新《行政處罰法》還規定,為了適應社會需要,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權限和程序對行政處罰做出補充。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都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或是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二、超越行政處罰管轄權的處罰違法

行政處罰是法律或是法規授予行政機關執法的權力,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李增亮律師指出,沒有行政處罰權或超越行政處罰管轄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和人員,無權做出行政處罰,基於違法行為做出的行政處罰為屬於無效。

新《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管轄權方面有很大變化,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新《行政處罰法》還做出了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三、執法人員不主動出示執法證件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四、因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給予更重處罰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是兩種不同的權利。所謂陳述是當事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描述;申辯又叫辯白。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可以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是否準確、適當,陳述自己對事實的認定以及主觀的看法、意見,同時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要求;對於行政機關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於申請人獲得批准的理由、事實和問題等進行解釋、說明、澄清和辯解。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五、對初次輕微違法做出的行政處罰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突出了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六、未依法組織聽證作出行政處罰違法

17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新《行政處罰法》擴大了要求聽證的範圍,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

七、超出處罰權限的處罰、收繳罰款違法

關於當場處罰權。17版《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新《行政處罰法》規定將數額進行了一定的提升,對公民的上限提升到了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上限提高到了三千元以下。因此,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在遭遇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時,一定要看好行政處罰的數額權限。

關於當場收繳罰款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除非小額的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此外,當場收繳罰款均涉嫌違法。17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數額僅限於二十元以下的罰款,本次法律修改後,行政處罰罰款數額的上限提升到了一百元以下。

此外,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八、不清晰的技術監控記錄不能作為處罰依據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九、未經法制審核作出的處罰決定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新增了行政處罰決定的前置程序,對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處罰案件,或者是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或是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行政處罰案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十、未依法處置和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籤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同意並籤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如上可見,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處罰如果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是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等等均屬於違法,一旦行政處罰予以撤銷或是被確認無效,行政處罰便失去了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於1996年3月17日制定,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在本次修改之前,歷經兩次修改,至今日趨完善。執法人員通過多年的學習和實踐,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執法系統。我們應該充分相信政府的執法能力和水平,但執法人員是每一個活生生的人,是人就有情感,是人就會有是非判斷,因此在執法過程中難免受到執法環境和執法者情緒的影響難免出現失誤或是違法,造成行政處罰違法。在遭遇行政處罰違法時,大膽說不,認真識別合法處罰與違法執法,依法維權,這既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更是對法制建設的促進獻力。

相關焦點

  • 《行政處罰法》修訂亮點之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一)事前公示行政處罰相關信息的專項解讀(第39條)我們將分別從信息性質及類別、公開渠道、公開範圍三個角度進行解讀。第一、關於性質及類別。該類行政處罰相關信息在性質上屬於政府信息,且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
  • 新法解讀——新《行政處罰法》
    為適應新時代的發展,更好的推行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切實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益。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也是《行政處罰法》實施24年後首次大改,新《行政處罰法》中的一些亮點值得關注。
  • 參閱|新《行政處罰法》八大特點
    在行政處罰的法治理念中,對行政主體行政處罰權的監督和保障,以及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都應以維護社會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為大前提。因此,維護社會秩序便作為一個理念在新《行政處罰法》中確立了下來,這也是我們對行政處罰法治精神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認知。行政處罰必然涉及到法益問題,在行政法中有諸多制裁製度的設計,甚至資格準入制度的設計都涉及到法律上的利益關係問題。
  • 【《行政處罰法》的十大變化】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的十個變化
    【《行政處罰法》的十大變化】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的十個變化現行適用的《行政處罰法
  • 劉永林 鄔清樺:論行政處罰法的修改方向及其爭議
    熊樟林(2019)主張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設定其他行政處罰。部分學者主張謹慎處理放權賦權問題。比如周澤中(2020)認為,客觀考量地方性法規的權限範圍要在既有規範框架內。筆者認為,行政處罰種類的創設權還是應當嚴格控制,防止地方立法亂設濫設新的種類,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問題,學者們對權力範圍進行了深入探討。
  • 新行政處罰法解讀:行政處罰的定義、種類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行政三法中,《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強制法》都在總則中對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此次新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定義的確立增設概念條款,在形式上,使行政三法實現了體例結構上的統一和完整。用以上概念我們嘗試分析「責令改正」是否屬於行政處罰。「責令」是命令某人或某機構負責做成某件事,「改正」意味著把錯誤的改為正確的,「責令改正」就是要求當事人把違法的行為或狀態變為法律要求的行為或狀態。
  • ...審慎對待電子設備固定證據——北京大學教授沈巋對行政處罰法...
    近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行為法學會軟法研究分會會長沈巋接受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專訪,就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議。可保留現行立法列舉的行政處罰種類修訂草案說明介紹說,現行行政處罰法第8條列舉了7項行政處罰種類。
  • 簡評《行政處罰法》修訂對企業合規的重大意義
    新《行政處罰法》的一系列修訂與企業合規直接相關,本文將以企業合規為視角,分析和探討新《行政處罰法》的亮點以及對企業合規的重大意義。現行《行政處罰法》對於行政處罰並無明確界定,僅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幾類典型的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於法律界定的缺失,實踐中,執法機關往往通過某一行政處罰的設定依據來判斷其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法修改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序 明確行政處罰期限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劉奕湛)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行政處罰期限,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是規範行政處罰程序。針對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一審稿,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建議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序。
  • 行政處罰法修改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序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劉奕湛)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行政處罰期限,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是規範行政處罰程序。針對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一審稿,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建議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序。
  • 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行政機關的司法救濟途徑探微
    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應從法的價值目標出發,靈活應用、敢於創新,牢牢把握行政訴訟法的價值目標,正確、規範地將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程序之中。  2、法院在審理行政協議案件中,在實體法方面,應當優先適用有關行政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合同法。優先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在於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 最高法判例:行政許可程序中如何保障相對人享有重大程序權利
    行政許可程序中,為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確保許可決定的作出符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則,行政許可法明確了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等重大程序權利,對相對人享有的聽證權利。 2.
  • 正確認定行政相對人主體性質
    ■文/肖才陽  萬祖俊  陳榮章   在質監行政執法中,不論是簡易程序還是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如何正確認定行政相對人,直接影響到整個行政案件的處罰是否正確、是否合法,如果認定出錯,將會導致執法違法的情況發生,甚至行政敗訴。在認定行政相對人時,如何正確界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筆者結合執法實踐,作如下分析與探討。
  • 「行政法系列二十五」行政相對人的概念、分類是怎樣的?
    直接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對象,其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如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的申請人,行政徵收的被徵收人,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間接相對人:間接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間接對象,其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間接影響,如治安處罰關係中受到被處罰人行為侵害的人,行政許可關係中其權益可能受到許可行為不利影響的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公平競爭人或相鄰人),行政給付關係中依靠給付對象撫養或扶養的直系親屬,等等。
  • 新《行政處罰法》對於稅務執法的影響
    根據新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於法律沒有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沒有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為了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可以看到以上兩種補充設定,都必須通過聽證、論證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行政處罰「加處罰款」如何計算?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被處罰人應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如果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論行政協議相對人違約之民事訴訟救濟路徑
    為了在現階段更好地解決行政協議相對人違約救濟問題,維護公共利益,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發,民事訴訟救濟路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應當對民事訴訟救濟路徑加以完善而非全盤否定。由於大陸行政法並無行政契約的概念,受民事合同法發展的影響,學界主要稱行政協議為行政合同,2014年《行政訴訟法》的修改,立法機關採用了行政協議一詞,最終為行政協議正名,故本文採用行政協議一詞。
  • 黃海華:行政處罰的重新定義與分類配置
    對某一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處罰,經常引發爭議,並引發是否適用行政處罰法以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如何保障的爭論,如責令類行政管理措施、限期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複議實踐中也存在類似問題。有學者從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的角度進行研究,發現行政處罰類複議案件在所有複議案件中和行政複議機關應訴案件中的佔比都是逐年穩步上升,通過對行政複議案件具體情況的梳理,提出處罰複議案件引發的行政處罰法修法重點,其中第1條就是過時條款及時更新問題,以失信懲戒為例,建議從立法技術上,解決行政處罰種類條款的包容性和開放度問題,以滿足與時俱進的行政管理實踐需要。
  • 行政處罰法修改:擬新增行政處罰實施評估制度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10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審稿作出多處修改完善。其中,新增的有關行政處罰實施評估制度尤為值得關注。此前,中央編辦提出,為了簡政放權、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定期對已經設定的行政處罰進行評估,減少不必要的行政處罰事項。
  • 袁雪石丨整體主義、放管結合、高效便民:《行政處罰法》修改的「新...
    整體主義、放管結合、高效便民是《行政處罰法》修改應關注的三個「新原則」。整體主義在中西方具有共識,《行政處罰法》應當以整體主義重塑組織法與行為法,在行刑銜接制度中創設檢察罰、法院罰。放管結合是《行政處罰法》修改的改革背景,宜賦權給地方限制人身自由和有礙市場統一之外的行政處罰設置權,並藉助《行政處罰法》的修改規定依職權行政行為的一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