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政處罰相對人視角解讀新《行政處罰法》十大亮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最新通過
2021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訴訟專家律師介紹說,本次修法對原法律的改動很大,全文達166處變動,小到標點符號的修改,大到整個條文和法律體系調整, 處處體現出當代立法者的智慧和嚴謹技術,亮點頗多。李增亮律師將從行政處罰相對人角度,從十個方面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新《行政處罰法》)進行解讀,以期望在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前以及以後,指引大家在處理行政處罰行政事務時起到積極幫助作用。
一、超出行政處罰種類的行政處罰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概念,明確提出了行政處罰的內涵和外延。那麼到底什麼是行政處罰呢?行政處罰就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眾所周知,行政執法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沒有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因此「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也必須是明確具體的。
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17版《行政處罰法》)除了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處罰種類的兜底外,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六大類,具體為:(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新《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種類上新加入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類行政處罰,同時修正了確立了許可證件(原稱許可證、執照)的統一稱謂,使行政處罰的種類更加明確和完善。
新《行政處罰法》還規定,為了適應社會需要,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權限和程序對行政處罰做出補充。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都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或是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二、超越行政處罰管轄權的處罰違法
行政處罰是法律或是法規授予行政機關執法的權力,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李增亮律師指出,沒有行政處罰權或超越行政處罰管轄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和人員,無權做出行政處罰,基於違法行為做出的行政處罰為屬於無效。
新《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管轄權方面有很大變化,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新《行政處罰法》還做出了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三、執法人員不主動出示執法證件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四、因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給予更重處罰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是兩種不同的權利。所謂陳述是當事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描述;申辯又叫辯白。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可以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是否準確、適當,陳述自己對事實的認定以及主觀的看法、意見,同時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要求;對於行政機關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於申請人獲得批准的理由、事實和問題等進行解釋、說明、澄清和辯解。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五、對初次輕微違法做出的行政處罰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突出了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六、未依法組織聽證作出行政處罰違法
17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新《行政處罰法》擴大了要求聽證的範圍,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
七、超出處罰權限的處罰、收繳罰款違法
關於當場處罰權。17版《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新《行政處罰法》規定將數額進行了一定的提升,對公民的上限提升到了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上限提高到了三千元以下。因此,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在遭遇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時,一定要看好行政處罰的數額權限。
關於當場收繳罰款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除非小額的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此外,當場收繳罰款均涉嫌違法。17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數額僅限於二十元以下的罰款,本次法律修改後,行政處罰罰款數額的上限提升到了一百元以下。
此外,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八、不清晰的技術監控記錄不能作為處罰依據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九、未經法制審核作出的處罰決定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新增了行政處罰決定的前置程序,對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處罰案件,或者是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或是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行政處罰案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十、未依法處置和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籤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同意並籤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如上可見,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處罰如果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是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等等均屬於違法,一旦行政處罰予以撤銷或是被確認無效,行政處罰便失去了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於1996年3月17日制定,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在本次修改之前,歷經兩次修改,至今日趨完善。執法人員通過多年的學習和實踐,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執法系統。我們應該充分相信政府的執法能力和水平,但執法人員是每一個活生生的人,是人就有情感,是人就會有是非判斷,因此在執法過程中難免受到執法環境和執法者情緒的影響難免出現失誤或是違法,造成行政處罰違法。在遭遇行政處罰違法時,大膽說不,認真識別合法處罰與違法執法,依法維權,這既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更是對法制建設的促進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