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修改:擬新增行政處罰實施評估制度

2020-10-13 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10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審稿作出多處修改完善。其中,新增的有關行政處罰實施評估制度尤為值得關注。

此前,中央編辦提出,為了簡政放權、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定期對已經設定的行政處罰進行評估,減少不必要的行政處罰事項。修訂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修訂草案一審稿對地方性法規補充設定行政處罰進行了規定,對此,有意見提出,適當擴大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是必要的,建議進一步明確範圍、完善程序,增加約束性要求。同時,司法部建議對行政法規補充設定行政處罰也作出相應規定。鑑於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同時,二審稿還對地方性法規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作出相應完善。

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是規範行政處罰程序。因此,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對行政處罰程序進行了完善。包括:完善立案程序,規定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同時,對應當立案不及時立案的,設定相關法律責任;明確行政處罰期限,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完善聽證程序,在聽證範圍內增加「降低資質等級」的行政處罰種類,並明確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增加文明執法內容;完善迴避程序,增加規定執法人員的迴避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細化行政處罰決定公開要求,明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為滿足基層執法需求,保障行政處罰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下放行政處罰權的條件和情形,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且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此外,修訂草案二審稿還適當調整了行政處罰種類,增加「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種類,刪去「不得申請行政許可」「責令停止行為」「責令作出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同時增加了行政法規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渠洋 季天 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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