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修改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序

2020-10-13 中國網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劉奕湛)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行政處罰期限,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是規範行政處罰程序。針對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一審稿,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建議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序。修訂草案二審稿對立案程序、聽證程序、迴避程序等內容作出修改。

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同時,對應當立案不及時立案的,設定相應法律責任。在聽證範圍中增加「降低資質等級」的行政處罰種類;明確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增加規定執法人員的迴避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修訂草案二審稿還增加文明執法內容,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明確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同時,修訂草案還細化行政處罰決定公開要求,明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此外,為了簡政放權、優化營商環境,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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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參見應松年:《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4頁;汪永清:《行政處罰運作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頁;楊解君:《秩序·權力與法律控制》,四川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42頁。[12](2018)最高法行申4718號。但實踐中認識也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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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的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布,其中增加的有關主觀過錯的表述,對於化解「稅務行政處罰是否應主觀歸責」的爭議有啟示意義。筆者認為,這一主觀歸責原則,對於化解「稅務行政處罰是否應主觀歸責」的意見分歧有啟示作用。也就是說,稅務違法行為人主觀過錯,應作為對其稅務行政處罰的要件。
  • 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法修訂增加的主觀過錯規定?
    本次修法在原法第二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內容形成了修訂草案的第三十三條,其中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是新增的重要內容。根據起草說明,這一條款是在總結多年來執法實踐的基礎上完成的,目的在於增加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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