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出完善人大制度的又一堅實步伐——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代表法決定通過之際
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 (記者 楊維漢)保障人大代表履職權利,進一步強化對人大代表的履職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代表法的決定。
從2009年,修改20年未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到2010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實現了中國城鄉居民選舉首次「同票同權」。28日,中國最高立法機關修改了代表法,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又向前邁出了堅實步伐。
據介紹,此次代表法修改的重點主要有四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細化人大代表的履職規範,進一步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的保障,進一步強化對人大代表的監督。
1992年頒布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是規範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法律。各級人大代表通過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許安標介紹,人民代表不脫離生產和工作,也生活在人民群眾中,與人民群眾有著天然的、密切的聯繫,對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要求了解、感受得最直接,這是我國人大代表的優勢。
許安標介紹,這次修改代表法,在各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這個優勢:
——在代表義務中,明確強調代表要與原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代表出席會議是履職最基本、最主要方式,在出席人大會議之前應當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代表在開展閉會期間活動的時候,也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要求和意見。在會前要聽取意見,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也要貫徹這樣的精神。
——在對代表的監督方面,明確要求代表應當採取多種方式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要回答選民或選舉單位對代表的工作和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
對人大代表的監督也在逐漸加強。「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代表的構成、素質以及履職的環境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代表履職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适時說。
李适時指出,有的代表對代表職務的性質地位認識不夠到位,將其視為一種政治榮譽,沒有充分認識代表的神聖責任和歷史使命,履職不夠積極主動;有的代表對履職方式把握不夠準確,沒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職。
據了解,在一些地方,有的代表還利用代表職務幹涉司法機關對個案的處理,或者利用代表職務幹涉招標投標等活動,產生了較多負面影響。 綜合各方意見,修改的代表法對代表的行為提出了「禁令」: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係,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幹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2005年,《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下發。若干意見以代表法為基礎,進一步支持、規範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同時,各級人大常委會也結合本地實際,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
「這次法律的修改就是總結了實踐當中的一些經驗,並將若干意見的精神上升為法律規定。」許安標說。
針對一些地方反映,代表法應當進一步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權利。修改的代表法規定,代表享有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與此同時,代表法也進一步加強了對代表履職的保障。修改後的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對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保證代表依法執行職務,加強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