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近年來,人民法院由於案多人少矛盾、人才流失問題突出,法官工作量很大,無法抽出時間去調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在今年海南「兩會」上,海南省人大代表、省律師協會會長張曉輝建議,進一步完善落實律師調查令制度。
律師調查令制度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有調查取證權。律師調查取證時,如是向有關單位調查,一般通過複印該單位保管的書面材料(註明原件與複印件核對無異並加蓋公章)、要求出具蓋有公章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等方式進行。
問題
然而,律師每次的調查取證不一定都順利,客觀上經常遭遇種種阻礙。如調取銀行流水、筆錄、婚姻登記檔案、手機通話清單、銀行帳戶信息、病歷等等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卻遭相關單位拒絕。拒絕的理由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除了「內部規定不允許」,還有「領導不同意」「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只能法院來調取」。
根據媒體報導,律師反映調查取證難涉及的部門、單位主要有銀行、公安、工商、稅務、房地、財政、建委、社保、民政、電信、物業公司、醫院等12類。
與律師調查取證難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憑合法手續可以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收集證據,不會與律師有同樣遭遇。法院調查取證主要規定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兩類,第一是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第二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
實踐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可以書面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但並不是調查取證申請都能得到法院準許。如果對當事人的每次申請都準許並去調查收集的話,對法官而言,是不小的工作量。另外,法院面臨著「案多人少」的困境。
一邊是,律師有時間、精力、動力去調查取證,但是被調查單位往往不配合;另一邊是,法官去調查取證被調查單位無權拒絕也不敢拒絕,但是法官卻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去調查取證。
為此,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律師在代理的民事案件審理、執行階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籤發調查令;被申請機關不予籤發調查令的,應當通知律師並書面說明理由。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根據調查令的調查內容及時提供有關證據」。
意義
這一特區立法出臺後,當律師持有法院的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證據時,面對法院的權威,相信絕大多數單位和個人願意配合,畢竟沒人願意對抗法院。律師盡到自己的代理職責,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更為重要的是,對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法官再也不必再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去調查收集,從而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訴訟方面的工作。調查令制度的積極意義顯而易見。
後續
目前,在一些地區、一些部門,調查令制度並未得到真正重視和普遍實施,包括銀行在內的被調查單位往往以內部規定對抗法院調查令,還是要求法官親自調查取證,這與《律師法》《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的立法宗旨嚴重背道而馳。
張曉輝建議,要進一步明確律師調查令的強制法律效力,法院在出具律師調查令的時候,應在調查令中明確載明拒不配合調查的,法院將依法進行處罰。要加強對拒不配合律師調查令實施的有關單位的處罰力度。
張曉輝提出,要加強法治及輿論宣傳,讓廣大被調查單位明白律師調查令制度的設立構想、法律價值。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制定相關部門聯動機制暨制定相關部門(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人監會、保監會、囯土、住建、規劃、市場監管、民政、司法行政、律協等)聯合執行調查令的規範性文件。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編輯:於佳
審核:賀霞
—— 分享新聞,還能獲得積分兌換好禮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