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國的質權制度? | 前沿

2021-03-02 中國民商法律網

中國民商法律網

本文為中國民商法律網原創作品,作者鄭錫齡。如需轉載請聯繫後臺獲得授權。

全文共3321字,閱讀時間約17分鐘

值我國民法典編纂之際,現行《物權法》中的粗疏錯漏之處可藉機加以修正和完善。質權作為擔保物權制度的重要一環,其規則修訂之處亦應引起關注和討論。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劉保玉教授在《完善我國質權制度的建議》一文中,概要總結了質權部分編纂和修訂中的重要問題,為質權部分的修訂提出完善建議。

禁止流質、流押條款的目的在於保護擔保人之權益。當流擔保條款在某些情況下不損害擔保人及其他債權人的權益時,再否定流擔保條款的效力就缺乏必要性和正當性。實際上,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下的流擔保條款的效力,對於附物權擔保債權人的利益保護、節省擔保物權和債權實現的成本是有益無害的。

有鑑於此,建議改廢「禁止流質」的規定,對流質條款的效力作出緩和規定,條文名稱也相應地修改為「流質條款的效力」之中性表述。基本的修改思路是:當事人之間約定有流質條款的,原則上不予幹涉,但賦予當事人及其他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及一定期限內的撤銷權。

質權人為擔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債務,在佔有的質物上再次設定質權的行為稱為轉質,所成立的質權為轉質權。因轉質而取得質權的人為轉質權人。依學理通說,轉質依其是否經出質人同意,分為「承諾轉質」和「責任轉質」。承諾轉質是指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在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行為。責任轉質是指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的行為。

《物權法》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就該條規定的精神而言,應系肯定了責任轉質的效力。條文中未限定質權人轉質的原因係為擔保自己的債務,此點亦值得贊同。存在的缺憾之處為:其一,舉重以明輕,承諾轉質自然亦應有效,但《物權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其二,該條規定的內容不太精確。例如其中「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表述,在文義上容易使人誤以為須是因轉質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才構成賠償責任,但這顯然是對傳統規則的錯誤限縮。

因此,在內容上,建議對承諾轉質與責任轉質作出完整規定,取消對轉質的不必要限制;在條文表述上,力求簡潔明了、清晰明確。具體建議條文如下:

「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押財產轉質於第三人的,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的,轉質財產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質權人承擔。」

動產質押式指借款方以其所有的、價值或數量控制在一定合理區間內的、於動態質押權實現前可在正常經營過程中處分的庫存貨物作為動產質押物,向貸款方申請貸款的一種融資擔保形式。

實踐中,以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油料、燃料、煤炭、鋼材和車輛等設定質押時,為適應出質人經營的需要,便於質押財產的倉儲並防止過期、貶值,出質人經質權人同意(或事先約定)在處分該質押財產的同時,以同種類、數量和質量的財產替代原質押財產的「動產質押模式」在企業融資中普遍存在。由於我國《物權法》中對此類質押方式及其效力問題並未涉及,此種質押擔保的法律效力問題在學理上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爭議。

此種「動產質押」的經營、擔保模式系由交易實踐產生且符合有關經營者需要的質押模式,其本身具有合理性,並非規避法律的脫法行為;且這種雖以佔有改定的方式設立質權但將質押財產委託第三方監管、控制的質押模式,並不違反法律關於質權成立要件的規定,有必要加以肯定。因此,在民法物權編的編纂中,應肯定此種新型的質押擔保形式並設定相關規則,以保障動態質押的交易安全、推進相關交易的順利進行。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這一封閉式兜底條款的規定存有一些問題:第一,與金融實踐發展的需要有所脫節,窒礙了權利質權類型的發展;第二,本條及其他相關規定中也均未涉及附有擔保的財產權利出質情況下,權利質權的效力範圍問題。有鑑於此,對該條的修訂思路為:確立法無禁止即可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原則,並增加權利質權效力範圍的規定。具體建議修改如下: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轉讓、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出質的財產權利有擔保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該從權利。」

《物權法》第228條規定:「以應收帳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帳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帳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針對此條規定,有以下完善建議。

第一,將原條文第1款後句修改為:「質權自依法設立的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根據《物權法》第228條第1款的規定,應收帳款質權的公示方式採取登記模式,這與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等的「債權讓與通知」模式有所不同。原條文中所稱的「信貸徵信機構」,特指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徵信中心。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對信貸徵信機構的設立有所放開,不再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的徵信中心。據此,有必要對辦理應收帳款出質登記的徵信機構在表述上作出相應的修改。

第二,增加規定應收帳款債務人的抗辯權。應收帳款質押除涉及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的質押關係外,還涉及到應收帳款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係,法律上應對不同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加以平衡。但現行《物權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均未涉及應收帳款質押的基礎合同問題,因此建議在此增設一款, 規定應收帳款的基礎法律關係中的抗辯權問題。

《物權法》第226條第2款、第227條第2款及第228條第2款分別對出質人在權利出質後的處分問題進行了規定,其所採行的規則是: 出質人以基金份額、股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帳款等財產權利出質後,未經質權人同意,對已出質的財產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許可他人使用」;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許可他人使用的,應將轉讓或許可使用所得的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物權法》第191條關於抵押財產的處分問題採用的是相同的規則。

擔保財產設立擔保後,擔保人可否處分擔保財產?這涉及到擔保物權的追及效力問題。我國現行法的上列規定中,均採用了「轉讓價金上的代位主義」,捨棄了擔保物權的追及效力規則。主要理由是為減少擔保財產流轉過程中的風險,避免擔保人利用制度設計的漏洞取得不當利益,更好地保護擔保物權人和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因擔保財產的流轉而造成擔保物權實現時的不確定因素等。

但現行規定的缺陷在於,不利於實現「物盡其用」「貨暢其流」的物權法立法目的。 一方面,擔保財產的市場價值變動不居的現實情況對交易的便捷性和便利性提出較高要求;另一方面,依學理共識,對於設立了擔保物權的財產,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並不喪失處分權,而擔保物權具有追及效力也是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符合邏輯的推論。有鑑於此, 物權編修訂時亦應修改既有的規定,賦予擔保物權以追及效力的傳統規則。

民法物權編的編纂工作已經啟動,質權作為擔保物權制度的重要內容,應當對其缺漏之處加以修正和完善,這對我國質權未來法制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劉保玉:《完善我國質權制度的建議》,載《現代法學》2017年第6期。

推薦閱讀

應收帳款質權登記的法理分析 | 前沿

近期好文

如何修改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 | 前沿

格列佛遊記:古今之爭下的慧駰國距離理想國有多遠 | 我讀

點擊下方「閱讀原文」,查看並下載《完善我國質權制度的建議》

實習編輯:饒書馨

責任編輯:楊懌瑽

圖片編輯:師文、李欣南、劉小鈴、金今

相關焦點

  • 論我國親權制度的完善
    將親權納入監護權的立法體例,不僅僅造成對父母依其父母的身份對未成年子女實施保護和教養的權利義務的不明確不清楚,也不利於監護制度本身的完善和發展。  3、內容不夠清晰明確。(1)對不同親子關係中親權人如何設定?
  • 我國會計制度改革的不足與完善
    (2)許多企業缺乏健全、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完善的會計規範體系不僅包括國家統一制定的各個層次的會計規範,而且還包括企業根據其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內部核算制度和辦法,包括會計核算的基礎管理制度和辦法、成本核算制度與辦法、內部財務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辦法等。
  • 論我國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必要性與完善路徑
    內容摘要: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不僅是完善我國法律制度、保障人權、維護法治尊嚴的需要,而且還是適應世界發展潮流的需要。本文從我國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障礙出發,分析了我國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需要正視的問題,進而探討了在我國建立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應當採取的措施。
  • 簡析我國物權法中預告登記制度的問題及完善
    儘管國土資源部和建設部頒布的《土地登記辦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對《物權法》的規定進行了完善,但我國預告登記制度仍存在缺陷。應當借鑑德國、日本、瑞士及結合我國自身情況與我國臺灣地區的經驗,從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歷史沿革和現狀入手,指出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探討如何完善這一制度。
  • 我國浮動抵押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所以本文將通過對浮動抵押制度的概述,從源頭上把握浮動抵押制度的產生背景,以及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浮動抵押制度,從而對我國浮動抵押制度的設立主體設定過寬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對於接管人制度的缺失提出建設性的意見;抵押標的物的設定範圍等方面提出建設性意見,力求通過不斷地完善我國的擔保制度,來為我國浮動抵押制度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使其能夠更好的發揮其自身價值,協調浮動抵押主體間的利益;增強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
  • 論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完善
    這是由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性和社會保障性決定。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現行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已不合適宜,建議我國建立有償、有期限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逐步放寬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步伐的加快,農村房屋交易日益頻繁,出現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現象,最為突出的是在城郊農村出現眾多的「小產權房」。為此,有必要對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進行系統的研究,以促進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創新和完善。
  • 我國現行刑事證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主要證據移送制度、證人出庭作證、認證規則、證明標準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進行了分析闡述,並對如何予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關鍵詞]刑事訴訟 證據制度 證據問題 不足與完善   證據問題,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中心問題,整個刑事訴訟過程都是圍繞如何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問題而展開的。
  • 我國現行訴訟費用預交制度的檢討與完善
    ,民事訴訟收費制度作為一重要的程序規定,也需要不斷的完善。近段時期以來,對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訴訟費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對要不要收費、收費的原則、哪些「官司」要收費、按照什麼標準收費、什麼時候收費、用什麼方式收費以及對收取的費用如何進行管理等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法學理論界和具體實踐部門都進行了研究和討論,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經開始著手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進行全面修改。
  • 崔建遠:物權編對四種他物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摘編自崔建遠:《物權編對四種他物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載《中國法學》2020年第4期。本文未經原文作者審核。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民法典》物權編承繼先法的成功經驗,又順應社會生活的實際需求,對物權制度及規則進行了完善,特別是將農地「三權分置」這一國家改革農地制度的成果進行法律固定,意義非凡。但這些發展的物權制度及規則具有何種含義和價值?如何解釋和適用?尚且存在哪些不足?仍值思考。
  • 我國刑事訴訟翻譯製度亟須完善
    作者:趙森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在翻譯製度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在翻譯人員選任、聘請程序、翻譯人員權利義務、翻譯內容監督與救濟等方面仍不明確,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筆者認為,刑事訴訟翻譯製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  明確翻譯人員的資格。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司法翻譯人員的資格考試制度。筆者認為,在目前既無統一資格考試,又無明確主管部門的前提下,可制定擔任司法翻譯人員的最低門檻標準,如通過英語專業八級或者持有國家二級口譯資格證書等。同時,建議由各地市司法行政部門嘗試建立相關翻譯人員名冊,以供各辦案部門挑選。  明確翻譯人員權利義務。
  • 試論借鑑英國保釋制度完善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設想
    三、英國保釋制度概述  我國取保候審制度是在吸收借鑑英美法系的保釋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保釋制度源於英國,其目前已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了解、借鑑英國保釋制度,對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 淺析我國有限合夥制度之不足與完善
    ,但從這兩年的實施情況看來,我國有限合夥制度並不完善,不管是從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出現了許多問題,這些問題有待於我們研究和解決,在完善有限合夥制度本身的時候,應當注重依靠法律、人文、社會等制度環境的支持;對於法律法規之間有衝突的部分,應該相互協調,相互彌補,以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從而避免各部門法產生矛盾,使得法律能夠得到正確的適用。
  • 股權質權問題探討
    由於我國傳統的典權制度發揮著不動產質的作用,我國民法規定的質權僅有動產質與權利質。所謂權利質權,是指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為客體的質權,包括專利技術、作品等智慧財產,與有體物一樣具有交換價值,因此,這些權利設質與動產設質一樣,具有保證被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
  • 我國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制度的完善
    ,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對於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資格的定位仍然相對模糊,成為了該項制度發展的主要障礙。認真分析修訂後「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中存在的各類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試圖提出一定的民事公益訴訟主體範圍,為完善我國民事公益訴訟體系提供智力支持尤為必要。  當牧民面對公共的牧地時,每個人都希望多養一些牛來增加收入,因此,所有牧民都只是單純擴大養牛的數量而忽視了對公共牧地的護養,最終因為過度放牧牧地沙化導致所有牛都餓死。由此就形成了「公地悲劇」。
  • 焦洪昌 王放:分步驟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
    原標題:焦洪昌 王放:分步驟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北京 100088)   [摘要]我國國情的特殊性,要求我們在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的時候,兼顧時間成本、機會成本與風險成本。
  • 要點問答:如何認識我國的政黨制度
    改革開放後,我們黨明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是我國政治制度的一個鮮明特點和優勢,提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方針,印發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載入憲法,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
  • 淺析我國民事訴訟證人出庭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這一規定過於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產生以下二個問題:一是何謂「合理費用」,費用的具體計算標準是什麼,如何補償救濟證人因出庭作證遭受的損失,自動獲得還是須經申請獲得證人經濟補償,何時獲得證人經濟補償等問題均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二是對費用的支付方式沒有作出任何規定。
  •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功能回歸與制度完善
    未來我國強制措施的制度完善,應當以實現訴訟保障和人權保障功能回歸為主線,秉持依憲治國視野、實踐視野和國際視野,從整體上將強制措施區分為羈押措施和非羈押措施,實現逮捕與羈押相分離,設置獨立的羈押程序,強化羈押的審查與救濟,豐富羈押替代措施的種類並對其加以權利化改造,完善監視居住制度等。
  • 民法概念:權利質權
    權利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設定的質權。權利質權和動產質權共同組成了質權的基本法律制度。
  • 淺析我國刑法罰金刑制度的完善
    同時,新刑法加大了對罰金刑的執行力度,增加了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侯均可以追繳被執行人罰金的規定,應該說,新刑法關於設立的罰金刑制度較之舊刑法有相當大的進步和完善。但是,新刑法頒布以來的司法實踐表明,新刑法設立的罰金刑制度日益顯示出不完善和落後於形勢發展的地方,亟待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