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2020-12-13 中國政府網

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環執法〔2019〕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導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有效防範執法風險,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和制度

(一)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合理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後果等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3.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於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事實、性質、情節、後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二)健全規範配套制度。

1.查處分離制度。將生態環境執法的調查、審核、決定、執行等職能進行相對分離,使執法權力分段行使,執法人員相互監督,建立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

2.執法迴避制度。執法人員與其所管理事項或者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處理的,不得參與相關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3.執法公示制度。強化事前、事後公開,向社會主動公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政執法決定等信息。規範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要主動表明身份,接受社會監督。

4.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對立案、調查、審查、決定、執行程序以及執法時間、地點、對象、事實、結果等做出詳細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案件,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進行嚴格法制審核。

6.案卷評查制度。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對下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將案卷質量高低作為衡量執法水平的重要依據。

7.執法統計制度。對本機構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進行全面、及時、準確的統計,認真分析執法統計信息,加強對信息的分析處理,注重分析成果的應用。

8.裁量判例制度。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針對常見環境違法行為,確定一批自由裁量權尺度把握適當的典型案例,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供參照。

二、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的總體要求

(三)制定的主體。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本意見提供的制定方法,結合本地區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地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鼓勵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省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進一步細化、量化。

(四)制定的原則。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應當堅持合法、科學、公正、合理的原則,結合汙染防治攻堅戰的要求,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特點,按照寬嚴相濟的思路,突出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和對其他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鼓勵和引導企業即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促進企業環境守法。

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應當將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相結合,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內,細化裁量標準,壓縮裁量空間,為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精準執法提供有力支撐。

(五)制定的基本方法。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構成要素和違法情節,科學設定裁量因子和運算規則,實現裁量額度與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相匹配,體現過罰相當的處罰原則。

制定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應當及時、全面貫徹落實新出臺或修訂法律法規規定,對主要違法行為對應的有處罰幅度的法律責任條款基本實現全覆蓋。裁量規則和基準不應局限於罰款處罰,對其他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也應加以規範。

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辦法規定的適用範圍和實施程序,進一步細化規定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以及移送公安機關適用行政拘留的案件類型和審查流程,統一法律適用。對符合上述措施實施條件的案件,嚴格按規定進行審查,依法、公正作出處理決定,並有充分的裁量依據和理由。對同類案件給予相同處理,避免執法的隨意性、任意性。

有條件的生態環境部門可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發和運用電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統,嚴格按照裁量規則和基準設計並同步更新。有條件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省級環境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實現統一平臺、統一系統、統一裁量,並與國家建立的環境行政處罰管理系統聯網。

生態環境部將在「全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系統」中設置「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器」功能,通過輸入有關裁量因子,經過內設函數運算,對處罰額度進行模擬裁量,供各地參考。

三、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的程序

(六)起草和發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審查的機構具體承擔裁量規則和基準的起草和發布工作。起草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國家生態文明政策的調整,結合地方實際,參考以往的處罰案例,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按照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組織實施。

(七)宣傳和實施。生態環境部門發布裁量規則和基準後,應當配套編制解讀材料,就裁量規則和基準的使用進行普法宣傳和解讀。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提供模擬裁量的演示系統。

(八)更新和修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快速、嚴謹的動態更新機制,對已制定的裁量規則和基準進行補充和完善,提升其科學性和實用性。

四、裁量規則和基準的適用

(九)調查取證階段。環境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以裁量規則和基準為指導,全面調取有關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時,不僅要附有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還應根據裁量因子提供有關定量證據。開發使用移動執法平臺的,應當與裁量系統相銜接,為執法人員現場全面收集證據、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幫助。

(十)案件審查階段。案件審查過程中,案件審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裁量規則和使用裁量基準,對具體案件的處罰額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議;經集體審議的案件也應當專門對案件的裁量情況進行審議,書面記錄審議結果,並隨案卷歸檔。

(十一)告知和聽證階段。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有關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時,一併告知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依據,及其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對自由裁量適用提出異議的,應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對合理的意見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十二)決定階段。生態環境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載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適用依據和理由,以及對當事人關於裁量的陳述申辯意見的採納情況和理由。

(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3)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4)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汙染的;

(5)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6)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3)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

(1)違法行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汙染小(如「超標排放水汙染物不超過2小時,且超標倍數小於0.1倍、日汙水排放量小於0.1噸的」;又如「不規範貯存危險廢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數量小於0.01噸,且未汙染外環境的」)且當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裁量權運行的監督和考評

(十四)信息公開。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的裁量規則和基準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在政府網站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十五)備案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裁量規則和基準制發或變更後15日內報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十六)適用監督。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通過對行政處罰案卷的抽查、考評以及對督辦案件的審查等形式,加強對下級生態環境部門裁量規則和基準適用的指導;發現裁量規則和基準設定明顯不合理、不全面的,應當提出更新或者修改的建議。對不按裁量規則和基準進行裁量,不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關於印發有關規範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文件的通知》(環辦〔2009〕107號)同時廢止

附件:部分常用環境違法行為自由裁量參考基準及計算方法(略,詳情請登錄生態環境部網站)

生態環境部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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