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52101736/2016-000002 | 籤發日期 | 2016-01-07 |
發布機構 | 渭南市畜牧獸醫局 | 發文日期 | 2015-12-15 |
名稱 | 關於規範畜牧獸醫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通知 | ||
文號 | 渭牧發〔2015〕197號 | 主題詞 | 規範 畜牧獸醫 綜合執法 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 的通知 |
各縣(市、區)畜牧(農業)局,
高新區農辦,
經開區農業綜合管理局,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了規範畜牧獸醫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合理縮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一步規範我市畜牧獸醫綜合執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渭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通知》(渭政辦發[2015]80號)的要求,現就規範畜牧獸醫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以下簡稱自由裁量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概念
自由裁量權是指:畜牧獸醫類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罰則中某一具體條款,僅規定了某一種類處罰的上下限或者可以選擇適用某一處罰種類的情形,由執法人員根據案件情況在上下限幅度內或可選擇的範圍內,確定具體的處罰數額或處罰種類的決定權。
自由裁量基準是指:通過既定的原則和方法對法律規則中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分,確定為反覆適用的裁量標準和依據,從而達到相對公正的同類案件同類處罰的行政管理制度。
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有法定依據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程序合法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適用
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得當。違法事實不清或認定違法的證據不足的,不予處罰。處罰的輕重應當與違法者的違法行為相適應,並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內決定處罰的種類和數額。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如實告知並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陳述、申辯、行政複議、訴訟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行政處罰::(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三)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處罰的行為。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予以行政處罰:(一)在違法行為發生後主動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辦案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重進行行政處罰:(一)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處罰後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二)在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四)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五)兩人以上結夥實施違法行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其他法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最高處罰標準進行處罰:(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二)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三)對檢舉人、舉報人或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屬實的。
法定的免除、減輕、從輕或從重處罰,必須具有法定情形和相應的證據,且證據應當確實充分。否則,不得對違法行為人實施免除、減輕、從輕或從重處罰。
從輕、從重處罰必須在法定的幅度內實施,不限於最低限或最高限的處罰,但不得低於最低限或高於最高限處罰;減輕處罰可以低於最低限實施處罰;免於處罰是應當處罰而有法定事由免除處罰的行為。減輕處罰與免於處罰視為情節複雜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由實施處罰的主體集體討論決定。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以外種類的行政處罰的,並規定可以並處或可處罰款的,一般不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罰款處罰。但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危及畜產品質量安全的,應當予以從重處罰,不適用前述規定。
三、自由裁量權基準實施的保障
畜牧獸醫綜合執法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要嚴格執行立案、調查和提出處罰意見三者分離的制度,即:由不同的執法人員分別實施、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嚴格執行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和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的制度。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外,一律不得直接收繳罰款,應告知當事人向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執法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實施處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執法人員行政處分,將負有直接責任的執法人員調離執法崗位:(一)不執行本通知規定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相關法制機構依法撤銷的;(二)不執行本通知規定被新聞媒體或上級部門認為濫用自由裁量權而曝光或責令糾正的;(三)不執行本通知規定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人民法院或複議機關認為顯失公正而予以撤銷或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四)不執行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引發被處罰對象上訪的;(五)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
不執行罰繳分離的,對執法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調離執法崗位,並移送行政監察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