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法制日報2009年10月20日09:27
行政裁量權:是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職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適用規則:是指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範,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行使行政裁量權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適用程序、保障機制以及制定裁量基準的制度安排等。
裁量基準:是指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適用規則確定並實施的行政執法的具體標準。
本報北京10月19日訊記者李立一份《關於規範行政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徵求意見稿,近日由國務院法制辦下發到各地區、各部門徵求意見。其中透露,我國將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適用規則的制定主體只能是各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不按裁量基準行使行政裁量權屬違法。但是,裁量基準畢竟不是法律規則,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在執法文書中直接引用裁量基準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要依法制定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適用規則的制定主體是各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已經制定適用規則,與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適用規則有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訂;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適用規則有不一致的,同為規章的,依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為規範性文件的,可以優先執行省級政府制定的適用規則。
目前,各地方各部門已經制定了大量的形式多樣的裁量基準,但不少遊走在規範與僵化之間。由基層行政機關憑執法經驗直接制定的裁量基準問題也比較多。《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制定裁量基準應當合理劃分裁量階次,綜合考慮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運用數學模式等方式,將裁量因素與階次劃分有效結合。
《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要求,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制定了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直接適用,如不予適用,應當充分說明理由。這意味著,不按裁量基準行使行政裁量權,必須有合理之正當理由,否則,就可以被認定為違法。
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副司長江凌在近日召開的第八次全國政府法制監督協作會上表示,大量實踐證明,規範行政裁量權,對於減少執法隨意性,解決同一類案件因人而異裁量差距大、顯失公正的問題,壓縮權錢交易發生的空間,推進合理行政、公正執法,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在行政裁量權規範過程中暴露的一些問題,也迫切需要解決。
《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規範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合法、合理、程序正當和講究行政效率。要依法制定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國務院法制辦要求,反饋意見應在10月底前上報。經研究作出進一步修改後,《指導意見》將儘快推出,加速依法行政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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