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合法、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廳制訂了《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自由裁量權規則和標準),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
為規範農業行政執法行為,2019年5月31日,農業農村部印發了《 規範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 》(部公告第180號),要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農業執法人員充分認識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貫徹《辦法》要求,切實提高農業行政執法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2020年5月27日,為紮實推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經國務院批准,農業農村部印發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我廳對照其中的行政處罰事項細化裁量標準並貫徹執行。
原省農業廳《關於印發和的通知》(粵農〔2016〕148號),規定《廣東省農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廣東省農業廳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於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目前已過有效期。為促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需要制定新的裁量規則和標準。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三)農業農村部《規範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
(四)《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
三、主要內容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共十九條,《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共分為18大項,分別是:種子,食用菌,農藥,肥料,農產品質量安全,蠶種,植物檢疫,植物新品種保護,野生植物保護轉基因生物安全,農業機械,畜牧,乳品質量安全,飼料,獸藥,動物衛生監督,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生豬屠宰,土壤、耕地質量。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對照農業農村部《規範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對《廣東省農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進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一是對第二條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定義進行了修改。二是新增了自由裁量的比例原則、數額標準、處罰檔次、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情形等規定。新增了第四條關於自由裁量比例原則的規定;新增了第五條關於一定幅度的罰款處罰從輕、一般、從重處罰數額確定的分段標準;新增了第六條具有從重和從輕情節的處罰檔次;第八條第一款新增了三項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第八條第二款新增了給予減輕處罰的,依法在法定行政處罰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的規定。修改了第九條依法從重的情形。三是依據《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十二條將較大數額罰款標準修改為「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並新增了第二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所指的較大數額,參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規定執行」的規定。四是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在第十四條新增了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五是依據機構改革推行農業綜合執法的要求,刪除原十三條省植保植檢總站、動物衛生監督總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和依法受委託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則的規定。六是在第十七條新增了市縣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處罰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進行細化和量化」的規定。
(二)對照2016年以來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新增、修改和刪除了部分自由裁量標準。一是對照近年來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廣東省種子條例》《廣東省耕地質量管理規定》等,增補了相應裁量標準。二是對照近年來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一批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修訂了多項裁量標準。三是《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已被廢止,刪除了相應裁量標準。四是增加了《廣東省從化馬屬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該辦法是我省在動物衛生監督領域的重要法規,涉及我廳及廣州市、深圳市、韶關市、東莞市、清遠市、惠州市的獸醫主管部門監管職責。原文件未納入,現修改稿予以增加。
(三)對照新一輪機構改革以及部分法律法規修改對農業農村執法職能進行的調整,對兩個方面的自由裁量標準進行刪改。一是機構改革後草原管理職能劃歸自然資源(林業)部門,刪除了草原方面的自由裁量權標準。二是《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將生豬屠宰管理主管部門由「商務主管部門」修改為「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因此修改稿增加了生豬屠宰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四)對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近年來開展行政審批放管服改革取消的一批許可事項,刪除相應的行政處罰。一是《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取消了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批准文號核發。二是《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2020〕1號)取消了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事項等,這些事項對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也作刪除處理。
(五)對照《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增補了四項自由裁量標準。一是《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不配備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技術人員,沒有兌現服務承諾,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的自由裁量標準)。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五十八條(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造成畜禽遺傳資源損失),以及第五十九條(未經審核批准,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開展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自由裁量標準)。三是《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後未報告、處置的自由裁量標準)。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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